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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1-10-14 08:54:24

  1 XX 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为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筛查以及感染孕产妇与所生儿童综合干预服务,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 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 年版)》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更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疾病的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影响,进一步改善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至 2020 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 98%以上,孕期检测率达 95%以上,提高孕早期检测比例。

 2.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 95%以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 95%以上。

 3. 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 95%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 95%以上。

 4.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98%以上。

 5. 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 3%以下。

 6. 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 10/10 万活产以下。

  2 二、工作内容

 结合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与儿童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全面、整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整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及流程见附 1,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图见附 2,预防母婴传播工作任务分解表见附 3。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

 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知识宣传。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社区卫生服务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大众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育龄妇女,特别是孕产妇及其家庭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知,促进健康行为。

 (二)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

 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检测技术规范,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主动提供免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尽早明确其感染状况。在孕早期或初次产前检查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及相关检测信息,提供适宜、规范检测,依据检测结果提供检测后咨询。对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也要及时进行检测与咨询。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见国家方案。

 (三)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保健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对符合转诊条件的应及时按要求规范转诊(附 4);对未转诊的感染孕产妇应将其纳入高危管理,遵循保密原则,提供高质量医疗保健服务。除常规孕产期保健外,还要提供安全性行为指导、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营养支持、心理支持、性伴告知与检测等服务。给予感染孕产妇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然分娩,不应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普遍性防护措施,减少分娩过程中疾病传播。帮助产妇及其家人制订适宜生育计划,落实避孕措施、促进安全套使用,减少非意

  3 愿妊娠和疾病传播。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常规保健与随访服务,强化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疾病综合管理、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等服务。

 (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一旦发现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应及时按要求将其转至 XX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并做好转诊过程的信息交流及保密工作。无论感染孕产妇的 CD4+

 T 淋巴细胞计数水平和病毒载量如何,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都应当及时为其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在用药前和用药过程中,特别在用药初期以及孕晚期,要进行 CD4+ T 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和其他相关检测,以评估感染状况及监测用药。在用药前和用药期间要持续给予用药依从性的咨询指导。

 (2)儿童出生后,及时进行免费抗病毒治疗;给予科学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进行感染状况监测,免费提供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抗体检测服务。

 (3)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按照《XX 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方案》(沪卫计妇幼〔2015〕9 号)执行。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当于 12 月龄、18 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国家方案。

 2.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发现梅毒感染孕产妇应转诊至辖区内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附 5)。各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应对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包括既往感染者)在孕早期及孕晚期进行规范治疗;对孕中、晚期以及临产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也要及时给予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要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对复发或再感染者应追加治疗。

  4 (2)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应及时转诊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免费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如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定量检测等),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根据需要,为所生儿童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对出生时明确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对出生时不能明确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应定期检测和临床随访,以及时诊断或排除先天梅毒;对随访过程中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收治并给予规范治疗,同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按要求做好转诊信息上报。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国家方案。

 3. 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应当为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给予转介服务。

 (2)对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按要求及时给予免费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 国际单位)。同时,按照国家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

 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国家方案。

 (五)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综合关怀与支持

 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组织应当根据自身服务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相关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

 三、职责分工

 (一)市、区卫生健康委承担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知识宣传。妇幼牵头负责本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组成专家技术指导组,制定辖区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

  5 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医政医管负责协调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相关诊疗工作;疾控负责艾滋病、梅毒、乙肝疫情监测及艾滋病实验室检测质量管理等相关工作;财务负责协调和指导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经费保障和使用。

 (二)市妇幼保健中心全面牵头负责本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全市艾滋病抗体检测试剂及乙肝免疫球蛋白等预防干预药物的统一招标采购;承担本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健康教育、咨询检测及随访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督导检查以及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分析等工作;不断完善本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及服务流程;开展科学研究,推广适宜技术。

 (三)各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承担卫健行政部门委托的各项管理工作;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技术指导与服务;开展工作督导与检查,进行人员培训,完善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流程和相关补助经费发放、审核等流程;负责相关信息管理,包括资料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负责艾滋病、梅毒感染产妇和婴儿的产后访视、婴儿生长发育监测等常规保健服务。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艾滋病、梅毒、乙肝疫情监测、艾滋病补充试验、感染者随访管理和艾滋病实验室质量管理等工作。及时提供检测结果信息,配合开展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诊治、随访及转介服务。

 (五)XX 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为本市指定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定点收治机构以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实验室。负责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助产、抗病毒治疗及临床随访等综合干预服务,按照《XX 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

  6 作方案》文件要求,承担本市婴儿早期诊断和随访检测工作。明确负责部门和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按要求上报和反馈有关信息。

 (六)本市各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是由各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本辖区目前助产医疗机构的实际技术能力和水平指定的二、三级助产医疗机构,负责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时采取规范的治疗和干预措施,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负责将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及时规范转诊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明确负责部门和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

 (七)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和 XX 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 XX儿童医学中心为本市指定的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负责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规范治疗和临床随访,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明确负责部门和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按要求上报和反馈有关信息。

 (八)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检测与咨询服务。对发现的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实行首诊负责制,提供规范的干预技术或转诊服务。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按要求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1.各区卫生健康委和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妇幼保健三级网络建设,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基层队伍;健全转诊机制,确保转诊前后疾病诊治信息的有效衔接;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所有承担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每年至少得到一次专业技能培

  7 训。按照相关操作手册要求,将预防母婴传播纳入常规诊疗工作。

 2.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试剂储存和转运设备、检测设备以及合格的检验人员,完善实验室相关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严格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严格执行有关消毒制度,确保在医疗操作中遵循普遍性防护原则,最大限度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职业暴露。

 (二)加强信息上报和管理

 1.各区卫生健康委和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管理,确保信息共享与安全。加强相关数据信息审核、管理和质控,确保数据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定期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反馈,提高数据利用。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进行疫情管理,并与妇幼保健机构及时进行信息互通。

 3.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建立登记制度,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儿童保健等相关登记中记录有关信息。定期收集、整理、填报、审核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见附 6,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指标解释见附 7。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加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报告。

 (三)加强监督指导与评估

 建立健全各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体系。市、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制定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方案,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不断提高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8 (四)加强资金和物资管理

 各区卫生健康委和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合理统筹安排各级财政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建立相关补助经费发放、审核等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相关资金用于检测筛查、综合干预、追踪随访、信息管理、健康教育、能力建设以及人员的相关补助等环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及时进行招标采购,追踪物资使用效果,杜绝浪费。

 附:

 1.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及流程

  2.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图 3.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分解表 4. 预防母婴传播转诊单 5.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 写)

 6.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指标解释

  9 附 1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 播

 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及流程

 一、婚前保健

 (一)经许可开展婚前保健的医疗机构应以知情不反对为原则,对婚前保健人群开展免费的艾滋病检测、梅毒血清学检测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对检测结果无反应或阴性反应者(艾滋病为无反应,梅毒和乙肝为阴性反应)进行告知,并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对艾滋病抗体筛查结果有反应者,应及时进行复检,并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与第一次检测标本一并送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检测中心实验室进行补充试验。对确认艾滋病感染者,开展婚前保健的医疗机构应协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工作,并完成“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按国家方案要求执行)。

 (三)对梅毒血清学检测结果阳性者,应转介至有性病诊疗资质的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并对确认感染者及时采取规范治疗和干预措施。

 (四)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并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孕产期保健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在提供孕产期保健的同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信息,以及检测前和检测后咨询。强调孕期尽早检测,尽快明确感染状况。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危险行为的相关信息、干预措施、转诊服务等。

 (一)早孕检测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提供孕早期保健服务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咨询;以知情不反对为原则,对孕妇采集血样标本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同时将血样标本送至所在区的妇幼保健所或区卫健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进行免费艾滋病抗

  10 体筛查,并在《XX 市孕产妇健康手册》上做好相应标识。

 2.对艾滋病抗体筛查结果有反应的孕妇,初筛检测实验室应及时进行复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助区妇幼保健所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与第一次检测标本一并送至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检测中心实验室进行补充试验。对确认艾滋病感染的孕妇,区妇幼保健所协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工作,并完成“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按国家方案要求执行);同时将感染孕妇规范转诊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进行及时规范的治疗和干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协助做好督促随访。

 3.对梅毒血清学检测结果阳性者,将其转诊至本辖区妊娠梅毒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免费复检。辖区妊娠梅毒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对确认感染者应及时采取规范的治疗和干预措施。

 4.对已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并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产前检查

 1.助产医疗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咨询。发现在早孕时未接受咨询检测的孕妇,应当以知情不反对为原则,对其进行免费艾滋病抗体筛查、梅毒血清学检测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并在《XX 市孕产妇健康手册》中做好相应标识。

 2.对艾滋病抗体筛查结果有反应的孕妇,应及时进行复检并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与第一次检测标本一并送至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检测中心实验室进行补充试验。对确认艾滋病感染的孕产妇应及时规范转诊至 XX 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采取相应的艾滋病母婴阻断干预措施,协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工作,并完成“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按国家方案要求执行)。

 3.对梅毒血清学检测结果阳性者进行复检。对确诊为妊娠梅

  11 毒的孕妇应及时规范转至本辖区妊娠梅毒定点助产医疗机构,采取规范的治疗和干预措施,并完成“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按国家方案要求执行)。

 4.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医务人员要详细了解其肝炎病史及治疗情况,密切监测肝脏功能,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必要时转诊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采取规范的治疗和干预措施。

 (三)

 孕妇 学校 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纳入孕妇学校的培训大纲,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向孕妇及丈夫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对母婴的影响、传播途径及干预措施的指导和咨询;对艾滋病抗体筛查、梅毒血清学检测和乙肝病毒感染血清学标志物检测的结果进行解释并告知意义,终止妊娠建议等。

 (四)产时保健

 1.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1)各助产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产前未接受艾滋病抗体筛查的即将临产或临产产妇,应及时对其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采集样本同时用两种不同的快速检测试剂进行艾滋病抗体筛查试验,对艾滋病抗体筛查结果有反应的孕妇,应及时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与第一次检测标本一并送至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检测中心实验室进行补充试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收到标本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补充试验结果反馈给助产医疗机构。

 各助产医疗机构对有条件可以转诊的疑似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时转诊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进行分娩并采取抗病毒治疗等母婴阻断措施。对已临产或途中可能发生异常等情况不能转运的疑似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应立即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会诊,在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的指导下,提供检测后咨询,积极采取抗病毒治

  12 疗等母婴阻断措施,就地进行分娩,在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时,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的胎婴儿感染机率,产妇分娩后 48 小时内应将母婴转诊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接受母婴阻断治疗,并在获得补充试验结果后及时反馈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转诊前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工作,完成“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登记卡”(按国家方案要求执行)。

 (2)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应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和母婴阻断治疗,并完成“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登记卡”(按国家方案要求执行)。

 2.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

 各妊娠梅毒定点助产医疗机构应当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的危险,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并完成“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登记卡”(按国家方案要求执行)。

 各助产医疗机构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应立即给予规范治疗。

 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应携带其母亲的相关病史资料转诊至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或 XX 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 XX 儿童医学中心进行先天梅毒诊断和规范治疗(包括预防性治疗)。

 3. 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各助产医疗机构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 24 小时内尽早给予免费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 国际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免疫规划要求完成乙肝疫苗接种。

 (五)产后保健

 1.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1)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

  13 临床随访并协助各区妇幼保健所完成“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按国家方案要求执行);作为本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实验室,按照《XX 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方案》(沪卫计妇幼〔2015〕9 号)文件要求开展本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对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儿童,于 12 月龄、18 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并将检测结果报告及时反馈市妇幼保健中心。

 (2)市妇幼保健中心将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艾滋病抗体检测结果报告及时反馈区妇幼保健所,并督促区妇幼保健所做好随访和监测等各项工作。

 (3)各区妇幼保健所负责艾滋病感染产妇的产后访视;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随访管理,并详细记录随访的相关信息;督促本辖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按要求及时到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接受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

 (4)艾滋病感染产妇产褥期(产后 42 天)结束之后,由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随访管理。

 2.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各区妇幼保健所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随访管理,并记录相关信息。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XX 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 XX 儿童医学中心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或规范治疗和随访,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补充完成“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登记卡”第四部分,并完成“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按国家方案要求执行),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妇幼保健所。

  14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图

 婚检对象及孕产妇

 婚检、孕早期或初次产检时,及时、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和咨询服务 梅毒感染孕产妇 常规孕产期保 健服务,定期随访 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定期随访 定期检测 应用抗病毒药物 预防机会性感染 定期检测 规范治疗 监测肝功能 必要时治疗疾病 住院分娩、安全助产服务访 住院分娩、安全助产服务访 产妇 应用抗病毒药物 产妇规范治疗 母亲和儿童应用抗病毒药物、喂养指导与支持、定期随访与检测,预防机会感染 常规产后保健及儿童保健服务 所生儿童先天梅毒诊断和规范治疗( 包括预防性治疗) 所生儿童注射 乙肝免疫球蛋白 所生儿童接种 乙肝疫苗 关怀支持服务 常规产后保健及儿童保健服务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 乙肝感染孕产妇 未感染 孕产妇 婚检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区妇幼保健所 助产医疗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定点医疗机构 构 助产医疗机构 构 区妇幼保健所 定点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助产医疗机构全社会 产后 后 产时 时 孕期 期

  15 附 3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分解表

  服务时段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

 艾滋病 梅毒 乙肝 婚前保健

 婚前保健对象 抗体筛查 血清学检测 乙肝表面抗原检测 经许可开展婚前保健的医疗机构 筛查试验结果无反应或阴性反应者 告知结果并提供咨询和指导 筛查试验有反应/阳性者 进行复检,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与第一次检测标本一并送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检测中心实验室 转介至有性病诊疗资质的专业医疗机构 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并提供咨询和指导 经许可开展婚前保健的医疗机构 补充试验 —— ——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复检 —— 有性病诊疗资质的专业医疗机构 确认感染者

 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完成“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 —— —— 婚检机构协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及时采取规范的治疗和干预措施

 有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 早孕检测

 早孕建册对象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咨询; 在《XX 市孕产妇健康手册》上做好相应标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采血,将血样标本送至所在区妇幼保 梅毒血清学检测 对已知乙肝表面抗原

  16 健所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阳性者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并提供咨询和指导

 艾滋病抗体筛查 —— —— 区妇幼保健所/ 区卫健行政部门指定机构 筛查试验有反应/阳性者

 进行复检,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与第一次检测标本一并送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检测中心实验室

 —— 区妇幼保健所

 转诊至本辖区妊娠梅毒定点医疗保健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补充试验 —— ——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复检 —— 本辖区妊娠梅毒定点医疗保健机构 确认感染者 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完成“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转介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 —— 区妇幼保健所协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及时采取规范的治疗和干预措施 —— —— 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 及时采取规范的治疗和干预措施 —— 本辖区妊娠梅毒定点医疗保健机构 协助做好督促随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产 前检查

 产前检查对象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咨询; 在《XX 市孕产妇健康手册》中做好相应标识; 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纳入孕妇学校培训大纲,开展健康教育;对检测结果进行解释并告知意义,终止妊娠建议等 助产医疗机构

  17 早孕时未接受咨询和检测者

 抗体筛查 血清学检测 乙肝表面抗原检测 助产医疗机构 筛查试验有反应/阳性者

 进行复检,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与第一次检测标本一并送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检测中心实验室 复检

 助产医疗机构 补充试验 —— ——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确认感染者

 及时转介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并完成“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 及时转至本辖区妊娠梅毒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并完成“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 详细了解其肝炎病史及治疗情况,密切监测肝脏功能,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必要时转诊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采取规范的治疗和干预措施 助产医疗机构 采取相应的艾滋病母婴阻断措施和干预措施 —— —— 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 采取规范的治疗和干预措施 —— 本辖区妊娠梅毒定点医疗保健机构 产 时保健

 产前未接受咨询和检测者 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采集样本同时用两种不同的快速检测试剂进行艾滋病抗体筛查试验; 梅毒血清学检测 —— 助产医疗机构 疑似感染者

 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与第一次检测标本一并送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检测中心实验室 复检 —— 助产医疗机构 补充试验,收到标本后两个工作日内 ——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8 将补充试验结果反馈给助产医疗机构 有条件可以转诊者:及时转送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进行分娩 助产医疗机构 不能转运者: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会诊,在其指导下积极采取母婴阻断措施,就地分娩,分娩后48小时内将母婴转送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并完成“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登记卡” 助产医疗机构 及时将补充试验结果反馈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助产医疗机构 确认感染者 —— 立即给予规范治疗;安全助产服务;完成“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登记卡”; 安全助产服务;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免疫规划要求完成乙肝疫苗接种 助产医疗机构 安全助产服务和母婴阻断治疗,并完成“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登记卡” —— —— 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 安全助产服务;按要求规范治疗;完成“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 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

  19 生儿登记卡”; 所生新生儿转诊至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或 XX 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 XX 儿童医学中心

 —— 先天梅毒诊断和规范治疗 ——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XX 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XX 儿童医学中心 产 后保健

 确认感染者

 产后访视 产后访视 —— 居住地区妇幼保健所 所生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随访管理,牵头组织完成“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 所生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随访管理,牵头组织完成“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 督促所生儿童及时到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接受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和艾滋病抗体检测, 督促所生儿童及时到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或 XX 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 XX 儿童医学中心进行随访 感染者产褥期后的随访管理 婴儿艾滋病补充试验 —— ——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所生婴儿抗 HIV 病毒药物治疗 —— —— 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出生后6周和3个月)

  20 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筛查 临床随访并协助完成“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 确诊婴儿规范治疗 —— 所生儿童预防性或规范治疗和随访 ——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XX 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XX 儿童医学中心)

 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 先天梅毒儿的诊断、治疗和随访 补充完成“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登记卡”第四部分,并完成“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妇幼保健所

  21 附 4 预防母婴传播转诊单

 (第一联转出机构存档)编号:

 (孕产妇姓名):

 为最大程度地减少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您/您所生儿童需要转介至下述 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诊断和治疗。

 □ □XX 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 □

 XX 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 XX 儿童医学中心 备注:

 :

 孕产妇签名:

 :

 医生签名:

 :

 转出日期:

 年

 月

 日 ------------------------------------------------------------------------------------------------------------

  预防母婴传播转诊单

 (第二联转入机构存档)编号:

 (孕产妇姓名):

 为最大程度地减少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您/您所生儿童需要转介至下述 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诊断和治疗。

 □ □XX 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 □

 XX 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 XX 儿童医学中心 就诊时需携带转出医院提供的: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复印件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登记卡》复印件 □《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复印件 □《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登记卡》复印件 □新生儿情况摘要(预防母婴传播专用)

 □其他 备注:

 转出机构:

 区(盖章)

 医生签名:

  转出日期:

  年

  月

  日 接诊医生签名:

  接诊日期:

  年

  月

  日

  22 新生儿情况摘要

  (预防母婴传播专用)

 转诊医院:

  一、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①男

 ②女

 胎龄:

  周

 天 出生体重:

  克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户籍:①本市

  ②外省市

 ③外籍 二、围产期情况 受孕方式:①自然

 ②人工授精

 ③试管婴儿 产前检查:①常规

 ②不规则

  ③没有 母亲疾病:①没有

 ②妊高症

 ③糖尿病

  ④胆汁淤积症

  ⑤产前感染

 ⑥其他

 ⑦不详 产前使用激素:①已用(1 个疗程

  2 个疗程)

  ②未用

 ③不详 孕产情况:第

 胎,第

  产 分娩方式:①阴道分娩

 ②阴道助产(产钳/胎吸)

 ③剖宫产(剖宫产指征 )

 胎膜早破:①无

 ②有,

  小时 多胎情况:①单胎

 ②双胎

 ③其他胎 宫内窘迫:①无

 ②有 Apgar 评分:1min

  分, 5min, 10min, 15min,20min 三、出生时抢救及用药情况 用氧情况:①鼻导管吸氧

 ②面罩吸氧

 ③头罩吸氧

 ④CPAP

  ⑤机械通气

  ⑥未用氧 抗生素:①未用

  ②用,药品名称:

  使用剂量:

 使用时间; 维生素 K:①未用

  ②已用 其他药物:①未用

  ②用,药品名称:

 免疫接种:卡介苗:①未接种

  ②已接种

  乙肝疫苗:①未接种

  ②已接种

 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①未注射

  ②已注射,

 国际单位

  23 附 5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写)

 区

 单位

  年

 月 编号 项目 人数 1 接受早孕保健人数

 2 其中接受艾滋病咨询人数

 3 其中接受 HIV 抗体检测人数

 4 其中 HIV 抗体阳性人数

 填报时间填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24 附 6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指标解释

  1.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住院分娩的孕期接受 HIV 检测产妇数+住院分娩的仅产时接受 HIV 检测产妇数+非住院分娩的孕期接受 HIV检测产妇数+非住院分娩的仅产时接受 HIV 检测产妇数)/(住院分娩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100%

 2.孕产妇梅毒检测率(%)=(住院分娩的孕期接受梅毒检测产妇数+住院分娩的仅产时接受梅毒检测产妇数+非住院分娩的接受梅毒检测产妇数)/(住院分娩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100%

 3.孕产妇乙肝检测率(%)=(住院分娩的孕期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产妇数+住院分娩的仅产时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产妇数+非住院分娩的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产妇数)/(住院分娩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100%

 4.孕产妇艾滋病孕期检测率(%)=(住院分娩的孕期接受 HIV 检测产妇数+非住院分娩的孕期接受 HIV 检测产妇数)/(住院分娩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100%

 5.孕产妇梅毒孕期检测率(%)=(住院分娩的孕期接受梅毒检测产妇数+非住院分娩的接受梅毒检测产妇数)/(住院分娩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100%

 6.孕产妇乙肝孕期检测率(%)=(住院分娩的孕期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产妇数+非住院分娩的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产妇数)/(住院分娩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100%

  25 7.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毒用药率(%)=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用药人数/艾滋病感染孕产妇人数×100%

 8.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HIV 检测阳性产妇中新生婴儿抗病毒药物用药人数/HIV 检测阳性产妇所生活产数×100%

 9.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孕产妇梅毒用药人数/梅毒感染孕产妇人数×100%

 10.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梅毒感染产妇所生新生儿中接受预防性治疗人数/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中应接受预防性治疗人数×100% (根据国家方案,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应接受预防性治疗对象是指: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青霉素治疗,或接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 1 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孕期接受过规范性治疗,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 4 倍的儿童)

 11.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率=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活产儿中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儿童数/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活产儿数×100%

 12.艾滋病母婴传播率(%)=HIV 检测阳性儿童数/HIV 阳性产妇数×100%

 13.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1/10 万)=诊断为先天梅毒的儿童数/活产数×1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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