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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办证材料范本

发布时间: 2021-10-14 09:00:17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1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5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见申请类 1.8 )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相互确认书

 6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见申请类 1.9 )

 农民证明(村出具的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都要复印)

 7 住所使用证明( 1 是房产证或村证明房主的房产来源合法 2 是房主与合作社之间的房产使用协议)

 8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 1.10 )

 9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 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填表、证明要使用 A4 纸,要用碳素或蓝黑笔填写

 经办人签名: 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名 称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字号)

 1 、 2 、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成员出资总额

 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成员总数:

 (名)

 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 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

  姓名

 联系电话

 现住所

 邮政编码

 学历

 是否公务员

 任免机构

 是否党员

 居民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件 正、反面 复印件粘贴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 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冋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 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二十 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 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 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5

  理事长、监事、理事信息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6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X 项目 序号 成员姓名 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成员类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成员总数:

 (名)

 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 十 三 条 、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7

  、、项目 序号 出资成员 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元)

 出资成员 签名或盖章

 成员出资总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8

  宿州市埇桥区粮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相互确认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 规定,本社成员出资 118 万元,现已出资到位。

 武永以货币出资 0 万元、实物出资 9.8 万元,共出资 9.8 万元; 武后以货币出资 3 万元、实物出资 0 万元,共出资 3 万元; 武西安以货币出资 0 万元、实物出资 9.8 万元,共出资 9.8 万元; 武钦春以货币出资 0 万元、实物出资 9.6 万元,共出资 9.6 万元; 武军以货币出资 0 万元、实物出资 43.8 万元,共出资 43.8 万元; 武强以货币出资 0 万元、实物出资 12.3 万元,共出资 12.3 万元; 满秀哲以货币出资 0 万元、实物出资 8 万元,共出资 8 万元; 刘超华以货币出资 0 万元、实物出资 8 万元,共出资 8 万元; 徐元军以货币出资 0 万元、实物出资 12万元,共出资 12 万元; 经全体成员确认现已与 2017 年 1 月 13 日出资到位。

 全体成员签字或盖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9

  申请名称

 备选名称(请选 用不同的字号)

 1. 2. 业务范围

 住所

 设立人 姓名或名称 成员类型 证照类别及号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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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同意口不同意 口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____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至 ___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__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 口法定代表人 口清算组全体成员 口)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 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 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 □中打 V 。

 2. 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 口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 委托人是法人的由 其盖章。

 3.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 “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 位盖章。

 4. 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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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宿州市埇桥区 专业合作社 设立大会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的有关规定, 本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 、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章程。

 2 、选举 为本社理事长。

 3 、选举 、 为本社理事。

 4 、选举 、 为本社监事。

 5 、其他事项。

 设立人签名(盖章)

 :

 年 月 日

 1。

 12

  任命书 根据本社设立大会决议,任命 任命 为本社理事。任命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月宿州市埇桥区 专业合作社 为本社理事长。

 为本社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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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州市埇桥区联鑫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 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 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社名称:宿州市埔桥区联鑫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宿州市埔桥区 杨庄乡杨庄村 邮政编码:

 234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农机服务【农业生产机械服务,以本社成员为主要对象的农 业生产机械购销、维护,提供农业生产机械技术、信息服务、植 保服务】。

 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_180 —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 _180

 ________

 万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 _0_万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 成 员

 14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 名 其中,农民成员 ________ 名,所占比例_%_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_名,所占比例_% ; 其他非单位成员

 ___________________ 名,所占比例 _%_。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

 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 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 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 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 会的决议; (二)

 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

 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 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 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 履 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

 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 员共有财产; (五)

 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

 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

 1。

 4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 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 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由全体成员组 成。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

 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 资格、 任期; (九)

 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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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 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 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 员大会: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

 监事会提议。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 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 事会由 __________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 任期 ______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

 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 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

 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 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 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

 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 项; (五)

 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

 17

  员; (七)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

 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 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

 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专业技术人 员聘书; (四)

 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

 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 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任 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 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

 ________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 负责本社财务稽 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发现侵害 本社利益行为时, 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 对造成本社重大经 济损失的, 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追究当 事人的经济

 1。

 18

 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 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 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 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 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 将本社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 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 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 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 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财务 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 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 于成员 大会召开十五日

 1。

 19

 前, 置备于办公地点, 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 质询。

 第二十八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 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 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 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 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 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 主要记载下列 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条 本社当年分配盈余, 经成员大会决议, 按成员与 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 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 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 解散事由 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成员大会决定, 报登 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 成员组成

 1。

 20

 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 员和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 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

 在申 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 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 并向 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成员或理事会理 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修改。

 2。

 21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 盖章)

 :

 年月日

 2。

 22

 农民证明( 村出具的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

 ,证明农民身份

 证明

 兹有 、 民,农业户口。

 特此证明 、 、 、 等 人,均为我村村

 村公章

  年 月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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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使用证明( 1 是房产证或村证明房主的房产来源合法 2 是房主与合作社之间的房产使用协议)

 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 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 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 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属非城镇房屋的, 提交当地政府 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 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 《登记附 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或业主委员会)

 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证明 兹有 同志在位于宿州市埇桥区 有房 屋 间,面积 平方米,是个人自建房,无房产证,产权 属于 同志所有 , 同意将该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

 特此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2 、房主与合作社之间的房产使用协议(租赁协议或无偿提供证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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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偿提供证明范本:

 声明 本人在位于宿州市埇桥区 ,有 房屋 间,面积 给宿州市埇桥区 用。

 特此证明 平方米,是个人自建房,愿意无偿提供 作为办公场所使

 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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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租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房屋座落

 ____________ 路 ________ 号、间数 _____ 面积 __________ 结构 ________ 用途 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______ 年零 _月,出租方从 _____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 租方使用,至 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 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 _______________ 元,租期租金总额 __________________ 元。承租方将租金以 方式,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

 ___________________ 月(或年)认真检 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 •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 续有效。

 2 •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 3 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 •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

 4 •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承租方如需继续承租, 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六条合同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 •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

 ____________ 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 如承租人到期暂时无法找到房屋, 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

 W — 97 - 002 (乙)

 应提前 _____ 个月与出租 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 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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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 1 •出租方未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 2 •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3 、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 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 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 5 •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责赔偿; 6 承租方因故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应支付赔偿

 ______ 元。

 第八条免责条件 1 •经有关部门鉴定,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 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建设拆迁,该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和解,也可向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

 I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____ 份,合同双方各执

 _________ 份;合同副本—份,送 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备 案。

 安徽省宿州市埔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应偿付违约金 _______ 元;

 ______ 元;

 ______ 元。如因此造

 ______ 元; 出租方(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户 银行 : 账 号: 承租方(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户 银行 账 号

 签证意见:

 经办人:

 签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__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 日至 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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