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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达州市达川空港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四个开发建设项目专项债券咨询服务采购公开招标采购公告1540

发布时间: 2021-10-14 09:02:51

  达州市达川空港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四个开发建设

 项目专项债券咨询服务采购

 招

 标

 文

 件

 编制单位:

 达州市达川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四川九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

 5117212020000691

 编制编号:X SCJX 政采( ( 招 )202 20 00 02 32 号

 编制时间:2 20 020 年 年 9 9 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4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 24 第四章

 投标人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50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51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 53 第七章

 评标方法 ............................................................... 56 第八章

 合同主要条款 ........................................................... 67

  1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四川九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达州市达川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委托,拟对“达州市达川空港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四个开发建设项目专项债券咨询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 采购项目编号:5117212020000691 二、采购项目名称:达州市达川空港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四个开发建设项目专项债券咨询服务采购 三、采购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四、采购项目预算(最高限价):132 万元 五、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一个包,对达州市达川空港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四个开发建设项目专项债券咨询服务采购进行采购,详见“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六、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 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

  2 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3.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4.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八、获取招标文件 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20 年 9 月 4 日至 2020 年 9 月 10 日 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四川九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盛达路 73 号晟达电气 4 楼)。

 3.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3.1 本项目接受现场报名及线上报名。现场获取招标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加盖供应商鲜章的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供应商报名登记表壹份(格式见附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线上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以上资料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 1365911571@qq.com,详询 13558522321(陈老师)。

 3.2 招标文件售价:200 元/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九、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0 年 9 月 24 日 14:0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

 十、开标地点:四川九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盛达路 73 号晟达电气 4 楼)。

 十一、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www.ccgp- - sichuan.gov.cn。

 )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二、联系方式:

 采

 购

 人:达州市达川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地

 址:达州市达川区兴盛东街 660 号 联 系 人:刘小平 联系方式:17780185169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九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达州市达川区盛达路 73 号晟达电气 4 楼

  3 联 系 人:王老师 联系方式:0818-2965777

 2020 年 9 月 3 日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 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为132万元,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2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投标人不得无偿或者低于成本报价,否则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的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提供,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3.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应当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确认,否则无效。若采取签字方式的,投标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 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实质性要求)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5 4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实质性要求)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5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6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7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是(

 )

  否( √ )

 8 是否允许合同分包 是(

 )

  否( √ )

 9 投标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0 履约保证金 金额:合同总金额的5%。

 交款方式:电汇、银行转账或保函 采 购 人:达州市达川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开户银行:采购人指定的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采购人指定的银行账号 交款时间: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1 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818-2965777 12 中标通知书领取 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中标供应商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818-2965777 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盛达路73号晟达电气4楼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以及评审细则、标准提出询问的,应向采购人提出;供应商对对除上述招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采购过程及中标结果提出询问的,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以及评审细则、标准提出质疑的,应向采购人提出;供应商对除上述招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采购过程及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6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818-2965777 联系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盛达路 73 号晟达电气 4 楼 邮政编码:635000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818-3109356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强制性规定 (实质性要求)

 不论招标文件是否规定,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17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及备案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对公告及备案的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18 招标代理服务费 以中标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件规定收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19 其他要求 中标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原件1份)送交采购代理机构。

 20 “政采贷”业务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采贷”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0]53号),为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附:开展 “政采贷”业务的银行名单 :

 1.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2.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3.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4.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5.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6.中国邮储银行四川省分行;7.华夏银行成都分行;8.民生银行成都分行;9.四川天府银行;10.兴

  7 业银行成都分行;11.成都银行;12.成都农村商业银行;13.上海银行成都分行;14.渤海银行成都分行;15.雅安农村商业银行;16.雅安市商业银行;17.眉山农村商业银行;18.乐山市商业银行;19.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20.绵阳市商业银行;21.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2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24.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25.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省分行包含各下属支行。

 二、总则

 1 1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2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达州市达川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九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招标人”)。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2.5 “评标委员会”系指为本项目依法组建并承担评标工作的临时性评审组织。

 3 3 、合格的投标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按照规定获取了招标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4 、相关费用(实质性要求)

 4.1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

  8 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3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

  9 避人员应当回避。

 三、招标文件

 6 6 、招标文件的构成

 6. .1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人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七)评标办法; (八)合同主要条款。

 6. .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

 7 7 、招标 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方式视同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相关供应商应及时接收或上网查阅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否则,其后果自行承担。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7.4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开标)时间

  10 或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或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3 日前,将变更时间以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7.5 招标文件中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的,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按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8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本项目不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8.2 供应商自行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投标文件

 9 9 、 投标文件的语言 (实质性要求)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实质性翻译错误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投标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 联合体投标(实质性要求)

 12.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2.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联合体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1 12.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12.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2.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供应商具备的最低资质等级确定供应商资质等级。

 12.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2.7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附表”规定。

 13 、 知识产权 (实质性要求)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3.5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针对知识产权进行承诺或者说明,否则,投标无效。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分资格性投标文件和技术、服务性投标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未按要求分册装订的投标文件无效)

 。资格性投标文件用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技术、服务性投标文件用于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分包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 14.1 资格性投标文件 (实质性要求)

 :

 资格性投标文件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详见“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

  12 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按“第三章 资格性投标文件格式”编制资格性投标文件。

 2 14.2 技术、服务性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 14.2.1 报价部分(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及“分项报价明细表(如有)”。

 本次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2)投标人每种服务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2 14.2 .2 技术、服务部分 (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服务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服务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

 3 14.2.3 售后服务(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的积极响应和承诺。

 4 14.2.4 其他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5 、投标文 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投标人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和该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在评分时以投标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15.2 该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15.3 该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15.4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6 、 投标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7 、 投标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17.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 90 天。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

  13 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 、 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 18.1 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性投标文件”和“技术、服务性投标文件”两部分,两部分投标文件应分册装订。

 18.2 投标人应按 18.1 准备两部分投标文件,每部分含 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和相应的 电子文档壹份(U U 盘),以及用于开标唱标单独密封提交的 “开标一览表”壹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8.3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 U 盘制作。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为原件。

 18.4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8.5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活页装订 (实质性要求)。

 18.6 投标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目编码。

 18.7 本次招标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对图文进行复制后的文件,包括扫描、复印、影印等方式复制的材料。

 18.8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9 、投标文件的标注和密封

 19.1 投标人应在所有资格性投标文件和技术、服务性投标文件的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

 19.2 资格性投标文件(正本 1 1 份 、副本 4 4 份),技术、服务性投标文件(正本 1 1 份、副

  14 本 本 4 4 份),相应的电子文档 1 1 份(U U 盘),“开标一览表”1 1 份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 上应分别标上“资格性投标文件”、“技术、服务性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开标一览表”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及分包号(如有)

 。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密封完好,并加盖密封章(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专用章、投标专用密封章均可)。

 19.4 未按上述要求标注和密封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0 、 投标文件的递交 (实质性要求)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招标采购单位将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20.2 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采购项目编号、分包号(如有)应当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采购项目编号、分包号(如有)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采购项目编号、分包号(如有)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3 投标人在递交投 标文件时,需单独准备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类似证明材料)复印件、有效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的还须同时准备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同时递交。

 未按此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

 20.4 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

 21 、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 19 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15 五、开标和中标

 22 、 开标

 22.1

 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2.2 开标时,招标采购单位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先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人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确认无误后,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2.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供应商投标文件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2.5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6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2.7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8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

 (1)未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

  16 (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或邮寄的投标文件;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方式和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4)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履行签到手续的; (5)用于唱标的《开标一览表》未单独封装的; (6)在开标会现场有故意损毁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等扰乱开标秩序行为的; (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文件将被拒收的情形。

 23 、 开标程序

 23.1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根据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4)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代表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标过程因需要涉及通知投标人代表的,均由招标采购单位以电话通知的形式通知相关投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需在接到电话通知后 20 分钟内赶到开标现场,投标人代表逾期未赶到开标现场或因投标人代表通讯设备无法接通(经监督人员证实)的,招标采购单位及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该投标人不予配合,

  17 主动放弃该权利的使用,其可能引发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本项目评标结果由投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自行查询。

 24 、开评标过程存档

 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5 、评标情况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人对评审结果进行书面确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评审情况。评审情况包括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综合评分法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结果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26 、中标通知书

 26.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中标供应商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

 26.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7 、 签订合同

 27.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

  18 以此类推。

 (1)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2)中标后放弃中标、不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3)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5)向采购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6)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8)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9)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形。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19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规定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情形除外)。

 31.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31.3 履约保证金退款时间以中标人与采购人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31.4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人单方面原因(自然灾害和国家政策因素除外)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2)中标人提供的货物经质量监督相关部门查实有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现象的; (3)中标人在售后服务中,被查实有被采购人举报服务质量问题且不妥善处理的。

 32 、 合同公告及备案 32.1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2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 、 履行合同

 33.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 、验收

 34.1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20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4.2 中标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3 验收结果合格的,采购人向中标人出具《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中标人凭《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再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和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向中标供应商支付政府采购合同价款。

 七、投标纪律要求

 36 、 投标无效的情形:

 1 36.1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 36.2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21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37 、 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的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38 、投标人失信行为及处理

 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4)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5)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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