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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1-10-15 11:32:33

 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

 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为扎实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揭示和查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推动生态沂源建设。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根据主体功能区定位以及自然资源资产禀赋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结合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特点,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有针对性的组织实施。

 ——重在责任。借助各级工作量化管理考核、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反映的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包括数量和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变化指标,根据领导干部任期和职责权限,对其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评价,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二、主要任务

 (一)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象包括:

 1. 镇(街道)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 2. 县承担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能源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能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纳入审计范围的领导干部一个任期内原则上至少对其审计一次。经县委组织部委托或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既可以进行离任审计,也可以进行任中审计;既可以采取独立实施方式,也可以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进行。

 为更好地发挥审计的预防免疫功能,同时减轻审计对象负担,有效利用审计力量,提倡采取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步扩大任中审计比重。

 (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生态红线考核指标、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包括耕地保护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生态保护红线、节能减排、环境质量、森林资源保护约束性指标等。

 2.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包括禁止性、限制性、约束性政策要求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及执行效果,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决策制定及执行情况等,

 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相关目标任务和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任务等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3. 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保护情况。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相关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事项的审批、管理情况,自然资源资产开发的合法性、管理的有序性、使用的有效性及生态环境保护状况等。

 4. 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的征收、管理和分配使用情况,相关重大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5. 生态环境保护预警机制建立及执行情况,以及任职期间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情况。

 (三)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论包括:

 1. 审计意见。审计机关实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后,根据审计实施结果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镇(街道)、部门(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与经济责任审计统筹实施的审计项目,应当单独出具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意见。审计意见应当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

 审计机关根据授权实施的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项目,应当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实施审计,并将审计意见报送上级审计机关,由上级审计机关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

 2. 审计评价。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

 在镇(街道)或主管业务领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结合审计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变化产生的原因进行综合评析,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差 5 个等次客观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3. 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三、审计重点 审计中应重点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后区域内实物量发生较大变化的自然资源资产和重要环境保护领域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自然资源资产有序开发、节约集约利用等情况,审查相关数据来源、生成过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揭示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生态破坏和污染环境等问题。针对不同类别自然资源资产和重要生态保护事项,分别确定审计重点。

 (一)土地资源资产方面。重点关注区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等土地资源管理的约束性指标以及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地方新建、扩建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规划实施、土地供应、

 集约利用等情况,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耕地质量监测、保护及变化情况,区域内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面积指标变化情况和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污染地块管控及修复情况,客观分析造成土地数量严重减少或不合理减少、土地沙化、土壤污染和质量退化的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二)水资源资产方面。重点关注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节能减排相关规划分解的约束性考核目标、水污染防治计划目标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内主要河流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及水资源用途管控、河流水系生态水量(流量)、水源保护区、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落实情况,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建设情况和水污染防治责任履行情况,客观分析造成水资源量严重减少、水域面积严重缩小、河道和蓄洪区被占用、城市防洪能力不足、水质严重下降的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三)森林资源资产方面。重点关注区域内林地面积、林木绿化率、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等森林资源总量指标变化情况,林地保有量和征占用林地定额等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制、森林火灾应急防灾机制情况,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

 伐许可、木材运输等制度执行情况,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建立重大毁林案件、违规使用林业相关资金案件和林业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执行情况,客观分析造成林木损毁和森林面积不合理减少、质量下降的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四)矿产资源资产方面。重点关注区域内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情况,矿业权出让转让和矿产资源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工作进展情况,客观分析造成矿山生态环境未得到改善、危害程度未得到减缓、污染继续加重的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五)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重点关注城市细颗粒物(PM 2.5 )和可吸入颗粒物(PM 10 )年均浓度下降考核指标、空气质量良好率指标、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控制指标等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等 10 项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建立健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情况,高污染重点企业制定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实施效果等情况,客观分析影响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的

 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作为生态沂源建设的重要措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安排离任审计项目,及时听取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纳入督查督办事项,保障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等部门,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支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保、统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为审计机关提供专业支持和制度保障,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开展本部门和下属单位履行自然资源资产责任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科学组织实施。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组织部门委托,按程序报批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经过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同意,上级审计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事项,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基础数据、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提出的审计建议,要认真研究抓好整改落实,及时改进工作并完善制度规定;对人为因素造成的严

 重损害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事故,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提升审计成效。审计机关要加强统筹规划,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和主体功能定位,制定完善审计实施方案。要创新运用“大数据”审计理念和信息化审计技术,开展对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系统数据的收集,做好对主要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质量及变动变化情况的分析。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对审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密切关注,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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