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行政诉讼司法文书x】

【行政诉讼司法文书x】

发布时间: 2021-10-22 13:00:10

行政诉讼司法文书

潞城镇彭家砖厂不服常州市

戚墅堰区国土局土地管理处罚决定案

1992年12月26日,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 (以下简称戚墅堰区国土局)批准给

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以下简称彭家砖厂)临时用地13亩作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 (该厂有 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但在发给彭家砖厂的临时用地批

准通知书上未注明使用期限。戚墅堰区国土局为贯彻江苏省常州市整顿窑业用地的精神, 于

1997年12月15日、1998年3月19日两次书面要求彭家砖厂停窑复垦, 彭家砖厂未予理睬。

戚墅堰区国土局于1998年6月9日对彭家砖厂作出(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彭家砖厂在1998年8月31日前拆除窑基、工棚和其他设施, 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彭 家砖厂不服于1998年6月29日向常州市国土规划局申请复议被维持后,于同年 8月17日 向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 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 假设你是原告彭家砖厂法定代表人彭X X , 请以戚墅堰区国土局为被告撰写起诉状。

三、 针对原告起诉,被告戚墅堰区国土局指出 1992年12月发给原告的临时用地批准通

知书的期限为1994年12月25日止(有存档批准书为凭),发给原告的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 未注明期限是工作中的失误,且原告曾于 1995年10月申请延长临时用地的期限 (有申请报

告为凭),故于1995年12月7日第二次批准原告临时用地的期限至 1996年12月30日止(有

通知书为凭)。

假定你是被告委托的代理律师张X X ,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代理词。

四、 如原告认为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合理、正确,决定撤诉,请根据案情撰写行政撤 诉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地址:常州市潞城镇XX号。

法定代表人:彭XX,厂长,电话: (略)。

被申请人: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地址:常州市戚墅堰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电话: (略)。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 (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理由

一、 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99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批准将潞城镇 13亩土地给申请人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

并发给申请人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 但并未注明使用期限(有通知书原件为证)。申请人随后

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并开始合法经营。

1995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续批,但被申请人未作答复。随后,被申请人即对申

请人作出责令申请人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只考虑到整顿窑业用地而未考虑申

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擅自作出该行政处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应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该法第

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从本案事实来看,被申

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并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归于

无效。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6条的规定,请贵局依法裁决。

此致

常州市国土规划局

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法定代表人:彭XX 1998年6月29日

【文书格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工作

单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

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

复议请求

复议理由

此致

XXXX (受理案件的行政机关)

申请人:XXX

XXX X年X X月X X日

【注意领会】

复议请求主要有三种:

(1) 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2) 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3) 重新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理由应写明与复议要求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申请复议的法律依据。

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在法定期限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

应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日的除外。

行政起诉状

原告: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法定代表人:彭xx,厂长,电话: (略)。

被告: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电话: (略)。

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 (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2年12月26日,被告批准给原告临时用地 13亩作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并发给原

告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但未注明使用期限。被告为整顿常州市窑业用地于 1998年6月9

日对原告作出(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在 1998年8月31日前拆 除窑基、工棚和其他设施, 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原告不服于1998年6月29日向常州市国

土规划局申请复议。常州市国土规划局对原行政处罚予以维持。

原告认为,原告拥有被告发给的合法的土地用地凭证, 依法应有使用土地的权利。 被告

仅为整顿窑业而无视原告的合法权益, 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 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和经

营权。

其次,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31条和第32条之 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否则即视为违反程序, 行政处罚归于无效。

 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告知原告理由和依据, 严重违反法

定程序,应视为无效。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11条、第17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 讼,请依法裁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 1992年12月被告批准的临时土地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1份(未注明期限);

.原告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各 1份;

(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份。

此致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1998年8月17日

附:本状副本1份

1.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用行政起诉状格式

【文书格式】行政起诉状

【文书格式】

行政起诉状

(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用)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

所在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X X年X X月X X日

附:本状副本X份

2.法人、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用行政起诉状

【文书格式】行政起诉状

【文书格式】

行政起诉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用 )

原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姓名、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宫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5

被告:

所在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要(或代表人):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X X年X X月X X日

附:本诉状副本X份

【注意领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的书写:

原告是公民的,应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

位和职务、住址;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

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和账 号。

被告应当写明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第三人的写法与原被告相同。

有诉讼代理人的,如果是法定代理人, 在姓名之后要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 只写明姓名,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

近亲属,也应用括号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业或 职务、住址。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诉讼中多名当事人应依次写清;诉讼代理人应分别写

明是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不能笼统地称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应该写

在各被代理人的当事人的下方。

诉讼请求是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所要达到的目的。应写明要求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 具体行政行为,强制行政机关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写法上应当明确、具体,请求如有多项, 应分行列写。如某行政起诉状的诉讼请求是这样写的:

“1.请求被告给原告恢复用电;

赔偿因故停电所造成的损失 3万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与依据,具体写法如下:

事实部分应当着重写明被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事实、 原因、

经过及其所造成的结果。叙述时一要客观,二要抓住关键情节。行政起诉状事实部分一般包 括以下几个层次:

①行政争议的情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因为他们与行政机关发生 了行政争议。一般是行政机关对其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管理, 在管理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

因此要把行政争议的前因后果写清楚。 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即具体行政行为

是由哪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详细内容。这两部分内容是紧密相连的。

③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曾否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是否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若改变了,

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为何。

理由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对侵权事实进行概括,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之点;其 次,通过举证、引证法律、法规等说明行政机关处理、处罚的错误所在,如适用法律错误, 超越职权或未履行法定职责;再次,引用〈〈行政诉讼法》说明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证据部分。在叙述完事实和理由之后,还要另起一段,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 姓名和住址。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委托, 代理其参加诉讼,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原告所述事实不符

1992年,被告批准给原告的临时土地用地批准通知书的期限为 1994年12月25日止,

这在当年存档的批准书上有注明。 发给原告的临时土地用地批准书未注明期限是工作中的失

误,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就可以永久使用土地。 且原告曾于1995年10月申请续批临时用地(有

原告申请报告为凭),即足以说明原告对第一次通知书的期限是明知的。因此,第一次批准 通知书应作为有效的证据采纳。原告 1995年申请续批后,被告作出第二次批准通知书,期

限至1996年12月30日止。以上三项证据足以说明原告的土地使用权限应止于 1996年12

月30日,从1997年1月1日起,即为非法使用土地,原告所称合法使用土地与事实不符。

二、 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

因原告从1996年12月30日后即已属非法使用临时土地,作为土地管理机关,被告即 有权要求原告归还使用权。被告于 1997年12月、1998年3月两次书面通知原告停窑复垦,

原告拒不理睬,并继续非法使用土地,已属行政违法行为。被告针对该违法行为作出退还非 法占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措施是行使职权, 并无不当,符合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和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代理人:张XX 常州市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书格式】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和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 (或被

告)X X X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

表如下代理意见:

……(阐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或阐明反驳原告起诉的事实、诉讼请

求的依据和理由。)

……(提出建议。)

代理人:XXX

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 X年X X月X X日

【注意领会】

代理意见实际上是对诉状内容的补充和完善, 同样以法理服人,以情理感人。写这一部

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抓住争执点,多角度进行论证。代理意见应针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执焦点,尤其 是认识不一致的,各执一词的方面,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针对实质问题,深入剖析。比如合同纠纷案,说明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如果是无

效合同责任在谁;如果是有效合同,是谁的责任,责任大小。侵犯著作权案,论证是否经著

作权人的同意,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等等。

从情理方面论。主要指从人情、社会道德、风俗等方面。民事案件有时从情理方面 论证,会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行政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地址:常州市潞城镇xx号。

法定代理人:彭XX,厂长,电话: (略)。

申请人诉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 (1998)常戚土罚字第 02号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一

案,于1998年8月17日诉至你院,现请求撤回起诉。理由如下:

申请人确系非法使用土地,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局所作行政处罚措施合理、 正确。故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51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请撤诉。望予批准。

此致

常州市戚墅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彭XX

1998年8月25日

【文书格式】 行政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公民的姓名、 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

职业、住址。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

人弟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

XX (名称)诉XXX X (名称)(年度)X字第乂号〈〈关于……决定》 (案由)一案,于X

XXX年XX月XX日诉至你院,现请求撤回起诉。理由如下: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注意领会】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直接写单位全称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撤诉申请的理由可简明扼要。其原因一般有两种:

原告草率起诉。一开始自认为自己有理,行政机关的决定是错误的,经过学习法律、 法规,明白了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合理的、正确的,因而撤诉。

被告满足了原告的要求。即行政机关意识到自己工作中的失误,改变了具体行政行 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原告决定撤诉。

李X X诉钦州市公安局以暴力殴打行

为致其子梁X X死亡请求行政赔偿案

1996年5月21日晚8时许,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没有办理任何手 续,将钦州市中药厂工人梁X X抓至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 (钦州市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证实梁XX身体健康,并无吸毒现象 )。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XX、

孙XX和正在值班的黄XX等人以梁XX “难讲话” 、“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

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 20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梁XX被打后于次日凌晨 2时

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梁XX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张XX、孙 XX、黄XX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 12年、7年。1998年9月 2日,被害人梁XX之母李XX (61岁,钦州市钢窗厂退休工人, 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 137 号)向钦州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该局赔偿其子梁XX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 民币95600元。州市公安局于同年 9月7日以梁XX为吸毒人员, 其被戒毒所临时工张XX

等人殴打致死,是张xx等人的个人犯罪行为, 不属国家赔偿范围,作出了不予赔偿的答复。

同年10月6日,李xx再次向钦州市公安局提交 〈〈复议申请书》,要求钦州市公安局对其子

死亡承担赔偿责任。10月28日,钦州市公安局仍作出不予赔偿的答复。同年 11月16日李 x x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 假设你是本案原告,请根据案情撰写行政赔偿申请书。

二、 假设你是原告代理律师王xx,请为原告代书行政赔偿起诉状。

三、 根据题干提供的信息,以被告身份撰写行政答辩状。

四、 假设钦州市公安局委托法医xxx对被害人梁x x进行病理鉴定, 发现被害人梁x

X确系吸毒人员,请以本案事实为依据,撰写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行政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李XX,女,61岁,钦州市钢窗厂退体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 137号。

申请人系被害人梁x x之母。

行政机关: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赔偿请求

请求赔偿被害人梁XX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 95600元。

事实和理由

1996年5月21日晚8时许,贵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被害人梁XX吸毒为由,没 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到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 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

人员张XX、孙XX和正在值班的黄XX等人以被害人梁XX “难讲话” 、“不讲理”为由,

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 20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梁XX被

打后于次日凌晨 2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XX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 积软组织挫伤。鉴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张XX等人虽不是贵局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戒 毒所的正式职工,但他们受聘于贵局戒毒所,执行着保卫、看守和管理戒毒人员的任务。这 种任务正是一种职权,即国家强制戒毒权。强制戒毒所属于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 作为张X

X等个人来说是不具有的。而张X X等人正是在戒毒所执行上述任务时殴打梁X X致死的。

 致害行为发生的当晚, 黄XX正在戒毒所值班。

 被张XX等人殴打致死的梁XX, 不是别人,

正是戒毒所的戒毒人员,是他们保卫、看守和管理的对象。这种情况表明,张XX等人殴打 梁XX致死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 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违法行为, 并非个人行为。其损

害结果不能由张X X等人个人承担责任, 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戒毒所是贵局的二级事业

单位,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应归属于贵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强制戒毒办法》关于“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的规定,贵局对戒毒所负有监督管 理责任,发生在戒毒所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贵局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为履行国家赔 偿义务。

申请人系被害人之母,是被害人惟一亲人,现退休在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 偿法》第6条、第27条第1款第(三)项之规定,特请求贵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 95600 元。

以上事实和请求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法医开具的被害人死亡鉴定报告和证明书各 1份;

丧葬费收据1张;

被害人生前职业及工资收入证明 1份。

此致

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李XX

1998年9月2日

【文书格式】 行政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职业)和住所等。

行政机关:

赔偿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X机关(赔偿义务机关)

申请人:XXX

XXX X年X X月X X日

【注意领会】

申请人的身份事项: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申请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 业)和住所。如果是由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者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来行使请求权

时,还应写明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和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与受害人的关 系等事项。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写明它们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 人的姓名、职务。

事实部分必须如实地反映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包括其行为发 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及结果。并着重反映出违法行为和由此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的 必然联系。

理由部分必须叙述充分、恰当。首先要对上述事实情况进行简要分析,揭示其实质,

然后运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说明行政机关行为的违法性及申请人请求的合理性。 论证

理由要注意与事实相吻合,并指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注意用证据对事实予以补充和说明,具体如下:

证据部分若有其他证明材料的, 必须一并附上,例如证明人身伤害的程度、 性质的医院

证明书、医疗费收据及因此而受到其他损失的证明; 对损害财产的,应提交修复费用的收据、

购置同类财物的发票等;因死亡而要求赔偿的,应提交受害人死亡证明书或其他载明死亡原 因、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证明书,死亡人死亡之前的职业、工资收入状况、生前抚养人的姓 名、年龄、死亡人须抚养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性别及其与死亡人的关系、因死亡而开支的丧 葬费收据等。

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李xx,女,61岁,汉族,广西钦州市人,钦州市钢窗厂退休工人,住钦州市 钦州镇板桂街137号。原告系被害人梁x x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XX,钦州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地址:广西钦州市X X路X X号。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电话: (略)。

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赔偿被害人梁X x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 95600元。

事实和理由

被害人梁xx是钦州市中药厂工人,身体健康,没有吸毒现象。

1996年5月21日晚8时许,钦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被害人梁XX吸毒 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到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 请的工作人员张XX、 孙XX和正在值班的黄XX等人以被害人梁XX “难讲话”、“不讲理”

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 20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被

害人梁XX被打后于次日凌晨 2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xX系死于钝性暴 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 张XX、孙XX、黄XX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

缓、有期徒刑12年、7年。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无任何证据证实被害人梁XX有吸毒行为, 随意将其抓

走,实行强制戒毒,这是违法的,是造成被害人梁XX死亡的前提和基本原因。张XX等人 执行戒毒所的保安工作, 是行使职权行为,与被告实施强制戒毒密不可分, 他们的违法行为

造成被害人梁X X死亡的严重后果当然由被告承担。 戒毒所是被告所属单位, 被告对戒毒所

负有监管的责任。张X X等人伤害被害人梁X X致死是被告对强制戒毒所管理不善所致, 理

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作为被害人梁XX的母亲,以上诉讼请求正当、合法,但因请求赔偿 和复议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 .法医出具的梁X X死亡证明书及死亡原因鉴定报告各 1份;

2.丧葬费收据1张;

1份。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份。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致

起诉人:李XX

1998年11月16日

钦州市医院开具的梁x x健康证明 1份;

3.被告钦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各

附:本状副本1份

【文书格式】 行政赔偿申请书

原告:……(与行政起诉状写法相同)

被告:……(行政机关全称)

所在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X X年X X月X X日

附:本诉状副本X份

【注意领会】

行政赔偿诉讼可单独提出,也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如单独提出,应当在

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并且写明为行政赔偿起

诉状;如合并提出,则直接写行政起诉状, 但在诉讼请求部分应注意先写要求确认具体行政 行为违法,再写行政赔偿请求。

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书写方法与行政起诉状相同,这里不再重述。

讼请求部分,如是单独提起的,则可直接写行政赔偿请求。

实和理由部分的书写,与行政赔偿申请书的写法类似,但应着重写明两点: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其行为造成了损害的后果;

写明原告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情况。

据部分的写法与行政赔偿申请书相同。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地址:钦州市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电话: (略)。

被答辩人李X X诉答辩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 被答辩人所述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称梁X X身体健康, 没有吸毒与事实不符。

 经我局委托法医XXX对被害人梁

X X所做病理鉴定表明梁X X是吸毒人员,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是合法的。

二、 梁XX的死亡并非我局行政行为所致

戒毒所属我局二级单位, 其聘用的临时工张X X等人不属我局正式在编人员, 我局没有

授予他们任何职权。

 张X X等人将梁X X殴打致死的行为完全是其个人犯罪行为, 梁X X致

死造成的损失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张X X等人负责赔偿, 原告要求我局承担赔偿责任于

法无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1998年11月20日

附:1.本答辩状副本1份;

法医XXX出具的被害人梁X X病理鉴定报告 1份。

【文书格式】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

(案由)一案,

(现)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X X年X X月X 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

【注意领会】

一审的答辩人是行政机关,二审的答辩人既可以是一审原告,也可以是一审被告或 第三人。

答辩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无论是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答辩人应当在收 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日内提出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的正文部分包括答辩理由和答辩意见,是对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 理由予以答复。答辩理由又分为事实根据及法律、法规依据。正文部分具体写法如下:

事实根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总是要依据一定的案件事实。如果原告叙

述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 答辩人应当予以指出, 并予以纠正,以澄清事实。在写法上,

主要是列举确实、充分的证据,阐明事实真相,用以推翻原告的不实之词。

法律、法规依据。如果原告指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或显失公正,答辩人就应当针对原告起诉的论点, 运用法律、法规说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合法的。

提出答辩意见。答辩人阐述答辩理由后,要写明自己的答辩主张。该主张有以下四

种: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②要求人民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③要求人民法院

对具体行政部分撤销;④向人民法院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判决书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1998)钦行初字第XX号

原告李xx,女,61岁,广西钦州市人,钦州市钢窗厂退休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 桂街137号。原告系本案被害人梁x x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x x ,钦州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地址:钦州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电话: (略)。

原告诉广西钦州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李X 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 X , 被告法定代表人X X X到

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5月21日晚8时许,被告钦州市公安局所属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 以被害人梁xx吸毒为由, 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将其抓至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 当晚零

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XX、 孙xx和正在值班的黄xx等人以梁XX “难讲

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 20分钟后带

回戒毒仓内。梁XX被打后于次日凌晨 2时死于戒毒仓内。

 经法医鉴定,梁XX系死于钝性 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 张XX、孙XX、黄XX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

死缓、有期徒刑12年、7年。原告李XX于1998年9月2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 告赔偿其子梁xx的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95600元。被告于同年9月7日以梁xx为吸毒人

员,其被张xx等人殴打致死,不属国家赔偿范围,作出了不予赔偿的答复。同年 10月6

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交〈〈复议申请书》 ,要求被告对其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10月28日,

钦州市公安局仍作出不予赔偿的答复。 原告不服于同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以上事实,有法医出具的梁x x死亡原因鉴定报告及死亡证明书、 钦州市市医院出具的

梁x x生前健康证明书、 原告提供的丧葬费收据以及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和行政复议 决定书等证据,并经法庭审查属实,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钦州市公安局所属强制戒毒所是被告的二级机构, 履行该局授予的行政

职权。张XX、孙XX、黄XX等人是该强制戒毒所的保安员,依法行使保卫、看守、管理 戒毒所的职权。张XX等人实施加害梁XX的违法行为时, 张XX等人正在值班, 正行使保

卫、看守、管理戒毒所的职权,其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由于强制戒毒所没有 严格的管理,造成戒毒人员梁XX被殴打致死, 对此法律责任也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李XX

是梁X X的母亲,依法有权请求被告赔偿其儿子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其诉讼请求合法合理,

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张XX等人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 不属国家赔偿范围,不予赔偿的

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3条第(三)项、第6

条第2款、第7条第1款、第9条第1款,第27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5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钦州市公安局对梁XX实施强制戒毒并致其死亡的行政行为, 是违法的行政行

为。

 二、由被告钦州市公安局按 1997年全国在岗职工全年平均工资的 20倍赔偿梁X X的死

亡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共计XX万元给原告李XX,于判决生效后 15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元,由被告钦州市公安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XX

审判员刘XX

审判员李XX

1998年12月24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陆x X

【文书格式】 XXX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XXXX)乂行初字第XX号

原告……(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晰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晰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XXXX不服XXXX (行政机关名称)XXXX年XX月XX日 (XXXX)

XXX子第X X勺八X X X处71」决7E (或复议决正、其他具体仃政仃为 ),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当事

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根据,

以及原告不服的

主要意见、理由和请求等 )。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述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

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六种情况:

第一,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与:

“维持XXXX (行政机关名称)XXXX年XX月XX日 (XX

X X ) X X X字第X X

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第二,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撤销XXXX (行政机关名称)XXXX年XX月XX日(

XXX X ) X X X字第

XX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一、 (与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仃政仃为的内谷。如果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仃

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赔

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 )。”

第三,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维持XXX X (行政机关名称)XXXX年XX月XX日(

XXX X ) X X X字第

XX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X项,即…… (写明维持的具体内

wn

二、 撤销X X X X (行政机关名称)X X X X年X X月X X日(XXX X)XX X字第 XX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X项,即…… (写明撤销的具体内 容);

三、 ……(相对撤销部分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如果是不需要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 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 )。”

第四,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写:

“责成被告X XXX……(写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内容和期限 )。”

第五,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写:

“变更XXX X (行政机关名称)XXXX年XX月XX日 (XXXX )XXX字

第XX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改为……(写明变更后的处罚内容)。”

第六,单独判决行政赔偿的,写:

“被告XXXX赔偿原告XXX…… (写明赔偿的金额、交付时间,或者返还原物、

恢复原状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父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XXX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 X年X X月X 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

【注意领会】

行政赔偿判决书是行政判决书的一种,其格式与行政判决书基本相同。如是单独提

起行政赔偿,标题应写为“行政赔偿判决书” ,普通的行政判决书或附带判决行政赔偿的判

决书,标题则应写为“行政判决书” 。

原告的基本情况: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公民的住址应写住所所在地;住所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 经常居住地。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所在地址; 另起一行

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等。 如果原告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 除

写明原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外, 还应另起一行列项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 性别、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不是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性

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是律师的,只写明其姓名和XXX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告的基本情况应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列项写明该机关 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再另起一行列项写明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 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等。

第三人的写法与原告、被告相同。

在案由部分,如是单独的行政赔偿案件,则可表述为: “原告XXX诉XX X (行政

机关名称)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

最后,如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法

院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先予以确认,再列项写明行政赔偿的判决结果。

徐X诉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案

徐X (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建政路南一里 64号)所在的新城区建

筑安装公司(下称建安公司)于1979年12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的性质为集体所有

制企业,1989年3月28日南新计经字(1998)第13号文件确认公司为集体所有制; 1989年

4月17日该公司制定了企业组织章程, 同年5月20日南宁市新城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该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该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1995年6月6日,新城区人民政

府(地址:南宁市平葛路68号)聘任徐X为该公司的副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聘期为一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规定,各级政府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1996年6月5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以南新府发 (1996)40号文件决定延长徐X同

志在建安公司的任职期限;1996年9月24日,新城区人民政府另行聘任谢X X为建安公司 经理,聘任陈X为副经理,聘期均为一年。同时,免除了徐X、岳XX的副经理职务。 1996

年10月18日,建安公司经理谢x x在没有提供产权登记证的情况下向南宁市工商局申请变 更法定代表人(根据有关工商登记方面的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应当有原法定 代表人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署名的申请文件 )。同日,南宁市工商局作出变更登记,

为此,徐x不服,遂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新城区人民政府是建安公司的主管部门, 对该公司投

入了生产设备、办公用房和资金,其免去徐x的法定代表人、副经理职务,任职谢xx为该 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的行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规定的投

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 其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是有效的行为,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及该条例的实施细则,依照〈〈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例和登记管理暂 行规定》核准变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正确、合法的。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 54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997年4月9日作出如下判决:

维持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10月18日核准南宁市新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变

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徐X不服,于1997年4月12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并诉称:

建安公司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 其中新城区人民政府是其主管部门, 投资达到了一

定比例,可以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其经理。 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合理合法, 应予

支持。故判决维持南宁市工商局核准的南宁市建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具体行政行 为。

一、 根据上述案情,请以徐X身份撰写行政上诉状。

二、 假设二审法院采纳徐X的上诉意见,并于 1997年10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就本 案案情撰写二审行政判决书。

三、 假设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X仍不服,于 1999

年10月10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就此情形撰写申诉状。

四、 假设广西高院于 1999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请结合题干及第三 问提供的信息撰写再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男,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南 宁市建政路南一里 6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上诉人因不服南宁市兴宁区法院 1997年4月9日(1997)兴行初字第X号判决,特提起

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兴宁区法院(1997)兴行初字第X号判决;

确认南宁市工商局作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合法。

上诉理由

上诉人所在建安公司是由职工出工出力组织起来的合作性质的集体企业, 政府未投入一

分钱,所提供的办公用房实际上是建设单位为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提供的办公场地, 建安公

司成立至今,所有的工商登记材料均注明为集体企业, 且公司章程里也写明注册资金的来源

是历年盈余积累。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经理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 招聘产生,集体企业主要事项变更, 也应由企业提出申请。 被上诉人没有进行合法性的审查

即作出变更、登记,严重违反程序。一审法院在裁判中作出建安公司为“多元化投资”的集 体企业和“政府投资创办的集体企业”的界定,超越了职权,侵害了建安公司的民事权益。

 而且,一审法院依据诉讼过程中由新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证据来证明南宁市工商局具体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32条关于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综上,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 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和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合法。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x

1997年4月12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 2份

1.民提起行政诉讼用行政起诉状格式

【文书格式】 行政起诉状

(公民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 (与行政起诉状写法相同)

被上诉人: (与行政起诉状写法相同)

上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X X X X人民法院X X X X年X X月X X日 (XXX

X)X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 X年X X月X X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X份

2.法人、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行政起诉状格式

【文书格式】 行政上诉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 )

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宫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被上诉人:

所在地址: 电话:

上诉人因……(案由)一荼/、服XXX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日 (XXX X)X

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 X年X X月X X日

附:上诉状副本X份

【注意领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应当先写上诉人,后写被上诉人。有诉讼代理

人的,还要写上诉讼代理人。书写的项目和次序与行政起诉状相同。需要注意的是,应把当 事人在一审中所处的诉讼地位用括号加以证明, 即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后面注明是原审原告或

原审被告。

上诉请求应该“具体、明确、合法”,即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判,或变更原 审裁判中的某一项,或者对本案件重新审理。上诉请求如有多项,应分项列写。

上诉理由有两种写法,第一种写法是针对一审裁判的不当之处进行反驳, 具体又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有错误,或有出入,或遗漏了重要事实或缺乏证据;

认为原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认为原审裁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第二种写法是对被上诉人的主张进行驳斥。 一审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案件的裁判,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相当程度上受到当事人的主张的影响。 如果法院采纳了某一方当事人的

主张,造成裁判不当的,则必须针对其不合理的主张, 提出充分的理由加以驳斥。 通过举证,

引用法律、法规,力求做到有理有据。

行政判决书(二审)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7)南行终字第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男,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南宁 市建政路南一里 6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南宁市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第三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南宁市平葛路 68号。

法定代表人xxx,区长。

诉讼代理人xxx,南宁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x因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1997)兴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上诉人徐X、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XXX、 第三人委托代理律师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建安公司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 其中新城区人民政府是其主管部门,

投资达到了一定比例,可以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其经理。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合 理合法,应予支持。故判决维持南宁市工商局核准的南宁市建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 具体行政行为。

上诉人徐X诉称,建安公司是职工投资合作组建的集体企业, 政府从未投入1分钱,其

经理的任免应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或招聘产生。 其集体企业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也应由企业

提出申请。原审判决和市工商局变更登记行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徐X所在的新城区建筑安装公司 (下称建安公司)于1979年12月取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1989年3月28日南新计经字(1989)

第13号文件确认该公司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1989年4月17日该公司制定了企业组织章程,

同年5月20日南宁市新城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该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为集 体所有制企业。1995年6月6日,新城区人民政府聘任徐X为该公司的副经理兼法定代表 人,聘期为一年;1996年6月5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以南新府发 (1996)40号文件决

定延长徐X在建安公司的任职期限; 1996年9月24日,新城区人民政府另行聘任谢X X为

建安公司经理,聘任陈x为副经理,聘期均为一年。同时,免除了徐X、岳XX的副经理职 务。1996年10月18日,建安公司经理谢x X向南宁市工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日, 南宁市工商局作出变更登记。 为此,徐x以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合法为由起诉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中被告南宁市工商局没有出示事实依据, 法庭即采纳第

三人南宁新城区人民政府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被告南宁市工商局的变更登记的合法性。

上述事实,有建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989年3月28日南新计经字(1989)

第13号文件、建安公司章程、南宁市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书、兴宁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 一审行政判决书等证据,并经开庭审查属实,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之规定,各级政府无权任 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建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章程、南宁市新城区经济委

员会南新计经字(1989)第13号文件证明,建安公司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没有证据证 明建安公司的企业产权性质已发生变更, 即建安公司的财产权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 或

者政府对建安公司的投资达到了控股的程度。

 建安公司在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时, 没

有提交产权登记证,因而无法证明新城区政府任免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合法性。 被上诉

人南宁市工商局没有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作出变更登记的具 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原审法院直接对建安公司的产权进行界定是错误

的,侵犯了上诉人所在建安公司的合法权益。 其以诉讼过程中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来证明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行为的合法性, 违反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关于“被

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 律错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61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1997)兴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 确认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10月18日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行

为不合法。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XX元,共XX元,由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xx

审判员宋XX

审判员刘XX

1997年10月28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程X X

【文书格式】 XXX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

(XXXX )乂行终字第XX号

上诉人(原审x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X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 除当事人的称谓外, 与一审行政

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XXX因……(案由)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 (XXXX )乂行初字第XX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或不公开)开庭审

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粉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和

上诉人的主要答辩内容。)。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

本院认为,……(针对上

相关热词搜索: 司法 行政诉讼 文书 司法 行政诉讼司法文书x

版权所有:杨帆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杨帆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杨帆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鲁ICP备16030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