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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素质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办法2篇

发布时间: 2021-10-23 10:56:24

 高素质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办法 1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和省农业厅、林业厅等 7 个部门印发的《省高素质农民认定和扶持办法》(农综〔20xx〕76 号)等文件的通知,为扎实推进我县高素质业农民培育工作,进一步规范高素质农民认定工作,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素质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高素质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种养大户、家庭农(林)场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骨干、农业职业经理人和返乡下乡涉农创业者。

 (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就业的农业工人(农业雇员)。

 (三)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各类人员。

 上述每种类型实行分级认定,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第四条 认定条件 高素质农民认定应遵循公平、公开和农民自愿原则。高素质农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具有农产品安全生产意识,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劳动力年龄内(18—60 周岁),特殊情况可以延至 65 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

 (三)在本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从事农业职业技能服务,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并能带动周边农户发展生产。

 (四)学历要求:初级高素质农民,应具备相当于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高素质农民,应具备相当于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高级高素质农民,应具备相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从事涉农业收入:初级高素质农民从事涉农产业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 1 倍以上;中级高素质农民从事涉农产业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纯均收入的 3-5 倍;高级为高素质农民从事涉农产业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5 倍以上。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农业从业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向县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书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县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认定条件和指标体系,对农业从业者的申请材料、生产经营情况、遵纪守法和信用记录情况进行审核。

 (三)公示。对通过审核的待认定人员,进行为期 7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

 无异议的,以县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或授权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同时录入国家《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上报市区农业主管部门。

 (四)颁证。对已认定的高素质农民颁发证书,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证书按照农业部颁发的统一样式,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农业主管部门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对通过认定的高素质农民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为高素质农民的,优先享受各级、各部门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的服务和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收回高素质农民证书,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一)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以及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第七条扶持措施 (一)金融支持。县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为符合条件的高素质农民提供金融授信和优惠政策。执行低于当地农村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率平均水平的优惠利率;对地方政府建立担保基金并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最低可执行基本准利率。农业银行对贷款金额 50 万元(含)以下,符合其相关信贷条件的,可采取可循环方式,随借随还,利息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邮政储蓄银行对贷款金额 50 万元(含)以下的免抵押,利率优惠于其他农户贷款,并在授信额度内可随时支取,在合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利息按实际使用时间结

 算;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小额贷款实行免抵押,利率执行低于农户贷款利率平均水平的优惠利率,利息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高素质农民发展种养业项目,优先参与农业政策性保险。

 (二)项目支持。现有农业优惠政策和项目优先向高素质农民倾斜。经认定的高素质农民优先享受各类农业补贴和优惠政策,达到市级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林)场扶持标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和扶持;其发展设施农业、标准化种养殖、苗木花卉、经济林及林下经济、农业“五新”等,符合条件的优先扶持;实行连片规模经营的,其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在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或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予以扶持;其创办的农业实体项目新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连片 20 亩以上的,流转合同生效后给予生产设施用地面积 1%的支持;其创办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符合要求的优先补助;其创办的经营主体获得农业部所属机构农产品认证、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教育培训。引导、鼓励和帮助高素质农民主动更新知识,提升从业素质和能力。符合条件的,优先作为“省高素质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省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以及“省大学生返乡创业行动”“省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培养对象,免费选送到大中专院校进行系统的学习培训,免费参加各类技术培训。

 (四)指导服务。组织农业科研院校专家和有关部门专业人员,为高素质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农业创业和“五新”技术应用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创业能力。高素质农民优先享受承担“推动科研院校开展重大农技推广服务试点工作”院校

 的农业科技服务,其创办的经济实体优先给予农科院“双百工程”、农业厅“乐农”服务队等结对帮扶。高素质农民优先纳入 12316 农村服务平台的服务对象,享受平台提供的线上线下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

 (五)激励表彰。符合条件的高素质农民,优先作为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遴选对象,优先推荐参加团中央、农业部组织的“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评选表彰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农业部组织的“风鹏行动·高素质农民”资助对象评选。

 第八条 获得认定的高素质农民,要积极带动传统兼业农民运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发展生产,带头和带动传统兼业农民参加各类公益性的免费的农业培训,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促进增产增收和共同发展。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县高素质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认定后的高素质农民的跟踪服务和政策扶持,建立完善的高素质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工作机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办法(试行)》(政人办〔20xx〕49 号)同时废止。

 高素质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办法 2 为做实做好为民办实事工作,培养爱农业、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培育一批高素质农民典型(个人和基地),引领高素质农民高质量发展,激励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助力乡村振兴,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类型

 第一条

 典型个人:新农人初创之星、大学生农创标兵、十佳农民;典型基地:见习基地、实训基地;其他典型。

 第二条 各类典型扶持,同一年度同一对象不重复享受,并且不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复扶持。

 二、认定条件

 第三条 各类典型的申报人,必须是在龙岩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经营、休闲农业以及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的相关行业。龙岩市新农人协会会员优先。

 (一)典型个人

 第四条 新农人初创之星,创业正常经营 1 年以上;大学生农创标兵、十佳农民,创业正常经营 3 年以上。

 第五条

 新农人初创之星、大学生农创标兵年龄为 40 周岁以下;十佳农民年龄原则上 55 周岁以下。

 第六条

 新农人初创之星、大学生农创标兵学历为全日制大专以上;十佳农民学历为大专(含继续教育学历)以上。

 第七条

 十佳农民产业应达到以下规模:

 (一)种植业:水稻面积 200 亩以上(其他粮食作物面积 50 亩以上);大田经济作物面积 100 亩以上;果、茶面积 100 亩以上;食用菌床栽面积 1000 平方米或袋装生产 10 万袋以上;设施农业(钢架大棚)面积 50 亩(温室 20 亩)以上。

 (二)养殖业:肉羊年出栏 200 只以上;肉牛年出栏 100 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 头以上;肉兔年出栏 5000 只以上或种兔存栏 500 只以上;肉禽(白羽肉鸡除外)年出栏 10000 羽以上或蛋禽存笼 5000 羽以上;水产养殖水域面积 50 亩以上;蜜蜂养殖 200 群以上;本地猪种年出栏菜猪 1000 头以上或本地种猪存栏 100 头以上。

 (三)林业:商品林面积 200 亩以上;花卉苗木面积 50 亩(盆栽 20 万株)以上;设施花卉苗木(钢架大棚)面积 30 亩(温室 10 亩)以上;竹林面积 200 亩(毛竹 200 亩;其它笋用、材用竹种植 100 亩)以上;中药材面积 30 亩以上;油茶面积 300 亩以上。

 (四)属种养结合或多种经营以及从事其他种养业的,各类型种养规模应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加工类: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100 万元以上,年产值 100 万元以上。

 (六)休闲农业:基地面积 100 亩以上,年接待 1000 人以上,年产值 50 万元以上。

 (七)经营类以及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等相关行业: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收入每年达 500 万元以上。

 “大学生农创标兵”产业规模应达到上述各类规定的三分之二,“新农人初创之星”产业规模应达到上述各类规定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质量安全管控到位,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一)设施完善,技术规范,管理精细,不污染环境,水土保持好。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落实合格证制度与一品一码追溯制度,参评前两年产品检测未发现农兽药残留或重金属超标,产品达到绿标以上质量标准优先。

 (三)养殖类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生产、免疫、用药、销售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五项记录,按规定持有相关养殖许可证、防疫证、养殖备案、环评报告书或环评备案登记表。其中,猪、鸡、鸭、兔养殖场设有进出消毒设施,建有无害化处理池。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禁养区内养殖场除外。

 第九条

 示范带动作用发挥较好:

 (一)大学生农创标兵带动周边农户 3 户以上共同创业,共同开展生产、营销活动,带动对象满意率 80%以上;

 (二)十佳农民带动周边农户 30 户以上(其中联系带动 5 户以上贫困户)共同创业,共同开展生产、营销活动,集中培训带动对象 10 次以上,带动对象满意率 80%以上。

 第十条 近三年所在主体没有发生危害员工利益、农民群众利益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本人和经营主体没有信用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近三年参加过农民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十二条 各类典型原则上应获得过市级(含)以上的荣誉。

 (二)典型基地

 第十三条 集“食、宿、学、训”四位一体的实训基地:

 (一)有较好的产业基础。产业规模参照第七条十佳农民认定标准。同时符合第八条、第十条规定。

 (二)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设备。具备容纳 50 人以上的多媒体培训教室。

 (三)有完备的食宿接待设施。具备 50 人以上的用餐接待经营资质和能力;应有至少 25 间 50 人标准客房住宿条件;具备一定应急医疗救护条件;交通便利。

 (四)有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与规范。

  第十四条 适合观摩学习的见习基地:

 (一)产业特色明显,技术水平较高,具备学习借鉴的理念、经验、模式或业态。产业规模参照第七条大学生农创标兵认定标准。同时符合第八条、第十条规定。

 (二)交通便利,在国、省道沿线,临近汽车站、火车站,方便实训学员往来。

 三、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本人申报: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对象可自愿提出申请,按“属地申报、逐级审核”的原则,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含:申报表、身份证、统一信用代码证、事迹材料、项目简介、产业规模证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证明、土地流转合同(5 年期以上)、示范带动证明、专利证书、特色农产品认定证书、相关获奖证书、培训证书及其他佐证资料等复印件,胶装成册。

 第十六条

 县级评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实地考察、综合评分、择优评定、分类建档,拟认定结果在当地农业信息网或政府网公示 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市级备案:各县(市、区)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认定结果(正式函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随机抽查认定

 管理情况。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并取消所在县(市、区)次年相应类别的扶持名额和资金。

  四、扶持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每年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分配下达各县(市、区)高素质农民典型认定的名额和补助资金。对认定的各类典型,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新农人初创之星,每人补助 2 万元;大学生农创标兵,每人补助 5 万元;十佳农民,每人补助 5 万元;实训基地,每个补助 6 万元;见习基地,每个补助 5000 元(县级可根据见习任务承接情况实行差别补助)。

 第十九条 新农人初创之星,同一对象扶持不超过两次。大学生农创标兵,原则上同一对象只扶持一次,确有新上大项目、规模扩张明显的可继续扶持,不超过三次。十佳农民原则上同一对象只扶持一次,确有新引进农业“五新”、传帮带效果好的可连续扶持。获认定的实训和见习基地,优先安排农民教育培训任务;见习实训作用发挥较好、培训能力明显提升、产业规模继续扩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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