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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四)]

发布时间: 2021-10-24 13:12:18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四)

代理与诉讼时效

一、代理被代理人 (本人 )、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权的基础关系 ――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合同、夫妻关系

1.特征与若干概念之区别:传达、行纪、居间、委托

代理的特征:

① 代理人有代理权 (来源于委托、法定、指定 );

② 以被代理人名义 (例外:合同法中的间接代理 );

③ 体现代理人的意志 ;

④ 代理后果归被代理人 ;

代理和委托的区别:

代理和委托没有必然联系:如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就没有委托关系 ; 而委托产生三种后果:

A、非法律关系:如委托邻居帮忙收衣服、委托朋友代为招待客人等事实行

为、火车上叫醒别人、允许别人搭便车、帮别人顺路投寄邮件、邀请他人参加宴会 ; ――好意施惠行为 ;也有可能委托的事项是违法行为

B、其他法律关系:行纪关系、居间关系、传达关系、代表关系 ;C、代理关

系:代理权来源于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合同无关委托合同是代理产生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

委托合同 →授权委托书 →代理关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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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和传达的区别:

传达不需要体现自己的意志,因此传达人可以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传达人一般不需要负传达错误的赔偿责任,但可能基于委托合同承担违约

责任

代理和代表的区别:

代表人与被代表人是同一人,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

代理和居间、行纪的区别: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行纪人本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居间人只是提供一种信息服务,也不体现自己的意志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① 代理人需亲自代理,原则上没有被代理人授权或同意不得转委托 (次代

理)。但为了被代理人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转委托 ; ―――法定代理人有当然

的转委托权

代理人必须严格在代理权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活动,否则构成无权代理(越

权)

③ 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否则构成代理权滥用 (双方代

理、自己代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

④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分类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显名代理、隐名代理 );

行纪是一种特殊的间接代理

3.共同代理 (共同过错的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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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

见》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4.复代理 (次代理 )

(1)成立情形:

A、被代理人事前的授权或同意

B、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

C、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

(2)效力关系:

次代理人也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很像绕口令 J

次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代理人的转委托,即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物色了一个办事的人

次代理人有听从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和听从代理人指示的义务 (3)转委托产生的责任承担:

转委托合法: ① 因次代理人的过错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原则上由次代理人自己负责,但有两个例外: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对于次代理人的指示责任和选任责任 (对人品、能力的担保 )。② 代理人和次代理人都没有过错的,损失由被代理人承担。

转委托非法:代理人对次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到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

见》

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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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 406 条

5.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① 自己代理 ――非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效

② 双方代理 ――“一手托两家 ”――非经双方被代理人同意的,无效

③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当然无效

6.无权代理:

该代理人行为具有代理的一切外形,就是没有代理权

A、没有授权 ;B、授权过期 ;C、xx

(1)定义

狭义的无权代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且第三人不知情。

(2)效力

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假如被代理人不追认,第三人遭受损失的可以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此责任绝非违约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理论上有争议,通说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通则 66 条规定: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而合同法规定 48 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冲突的地方以合同法为准

7.表见代理 ――― xx无权代理的一种

(1)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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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狭义无权代理的一切特征,且第三人有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

排除:借用名义和盗用名义 (如私刻公章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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