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员聘用合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乙方巡护责任区域 巡护区域: 二、巡护期限 自 X 年 12 月 20 日至 X 年 5 月 20 日止,为期 5 个月。
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一份,为其提供:配护林防火袖标一个,每月补助通讯费 20 元;电子喇叭一个;巡山日志一本。(电子喇叭或功放、护林袖标作为公用物资,在岗使用,离岗移交,不移交的扣发一个月工资。)
2、对乙方提供的案情,依法律程序,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负责对乙方进行考核,对乙方不能履行合同,造成不良后果的,甲方有权解除对乙方的聘任。
4、在同等条件下下年度优先聘用。
(二)乙方职责
1、
巡山护林员必须带袖标、携带小喇叭,在绝对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巡山护林工作。
2、
护林防火期内,除雨雪天气外,巡山护林员必须坚持天天巡山,确保上午 9 时至下午 19 时不脱岗。
3、
巡山护林员在巡山时,必须将自己所管辖区域环绕巡查,对重点道路、路口、地段要重点看守。同时要选择本区域置高点全方位巡视,确保本管辖区内万无一失。
4、
巡山护林员在巡山时,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置。若发现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5、
巡山护林员在巡山时,发现火情,应立即扑救,并及时向所属村委会、镇政府逐级报告,或直接拔打 X 护林防火值班电话。不得贻误战机或隐情不报。
6、
要认真做好巡山记录,每日巡山完毕后及时记录当日巡山情况,如发现了什么问题,碰到过什么人,是如何处理的,内容要详细具体。
7、巡山护林员的手机号码不得擅自改变,防火期内必须保证全天 24 小时手机畅通。抽查时每次不通扣 10 元,实行累加。
8、积极配合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9、巡山时出现安全责任除相关保险机构赔付外,由乙方负责。
四、工资报酬 甲方在乙方认真履职且未发生森林火灾的情况下,每月支付乙方工资
元,如发生野外用火一次扣 100 元工资,发生火灾且过火面积达 3 亩以上的减半支付,发生两起火灾的不支付当月工资。抽查发现一次不在岗的一次扣工资 200 元。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防火办备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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