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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印章管理

发布时间: 2021-10-28 12:07:56

 -1-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各单位印章(电子印章)的管理,确保公文的相互识别及真实有效,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介绍信使用管理办法》、《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数字认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章(电子印章)是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公文生成的最终标志,是集团公司与各单位公文传输中相互识别的必经环节,是确保公文真实有效的可靠手段。集团公司向各单位发放的公文(电子公文)以及各单位向集团公司报送的公文(电子公文)都应加盖制文单位的印章(电子印章)。

 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用于相互之间公文处理中使用的印章(电子印章)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式样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第五条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党委的印章,直径均 4.5 厘米,集团公司章中央刊五角星图案,集团公司党委章中央刊党徽图案,图案外刊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党委全称,自左而右环行。

 -1- 第六条

 由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党委的印章,直径不大于 4.2 厘米,公司章中央刊五角星,党委章中央刊党徽图案,图案外刊公司、公司党委全称,自左而右环行。其他所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大于 4.2 厘米,印章刊图案及排列同上。

 第七条

 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的印章,直径不大于 4.2 厘米,印章中央图案同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党委印章。图案外刊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党委全称,部门名称在图案下自左而右横排。

 第八条

 各社会团体的印章,参照同级单位印章的规格、式样。

 第三章 印章的制发、启用 第九条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党委的印章由总公司制发,或根据成立机构的总公司批文自行刻制。集团公司董事会、党、政、工、团、纪委的电子印章,由总公司制发。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的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制发,或根据成立机构的集团公司批文自行刻制。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董办、司办、党办、纪委、工会、团委为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本部及各单位印章审核、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印章制发单位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需要刻制印章必须报上一级单位批准,由上一级单位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介绍信,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式样和规格,企业凭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准刻手

 -1- 续。

 各单位制作或更换电子印章,应向集团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或归口管理部门正式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制作要求的本单位实物公章印模。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其它单位的印章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单位审批后制发。

 第十四条

 印章刻制后,须报上一级批准单位备案。可由上一级批准单位发文启用,也可自行发文启用。

 第四章

 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第十五条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单位的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第十六条

 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十七条

 印章的质料,由制发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第五章

 专用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的钢印,直径 3.8 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集团公司自行刻制。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的钢印,最大不得超过 3.8 厘米,最小不小于 3.5 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自行刻制。其他单位的钢印,

 -1- 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单位审批后制发。

 第二十条

 各社会团体的印章、其它专用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自行刻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名章、签字章的规格、式样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刻制。

 第六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符合管理权限的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和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管理,建立印章保管和使用登记制度。印章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照章办事,严把用印关。

 第二十四条

 为方便工作,各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名章、签字章可刻制多枚(刻制多枚时,可以字体、用笔的不同以区别名章、签字章保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办公室和经董事长、总经理授权的例行业务部门分别保管,用印须经董事长、总经理本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印章应置放在可靠的保险设备内保管,保管人员不得使印章处于失控状态或私自将印章带离保管现场。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履行用印登记手续。每次用印要认真核对签发批准人、用印内容和份数,并填写用印登记,用印完毕由

 -1- 用印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公文盖章时,必须检查签发手续是否完备,按照规定的份数盖印。印章要盖得端正、清晰。公章位置上不压文,下骑年盖月。严防错盖、漏盖。严禁使用空白盖印文纸。凡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印章管理部门有权拒绝用印。用印后的电子公文应当进行文档保护,确保电子印章不被复制。

 第二十八条

 凡以单位名义发出的文、电,凭单位主管领导签发的原稿为依据用印。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奖状、职称证书等,必须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用印,或凭单位主管领导签发的发文原稿为依据用印。

 第三十条

 凡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联系工作用印的,用印人应持本单位、部(室)领导批准并加盖印章的证明,经集团公司领导或公司办公室领导审核同意后用印。

 第三十一条

 凡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经营开发、招投标用印的,凭集团公司经开中心领导审核批准的登记手续,到用印管理部门用印。

 第三十二条

 确需到外地或外单位用印时,印章使用单位、部(室)应当持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同意的原件(招投标用印应有集团公司领导或经开中心领导的批准),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由印章管理人员随同(前往)监印,用印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携印返回。

 -1- 第三十三条

 对纯属事务性用印,如年度审验、控购申请、业务性证明、信函等,需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同意后用印。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电子印章,仅限于股份公司内部电子公文使用,对外行文必须使用实物印章。其中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电子印章,仅限于在职权范围内与集团公司各单位联系工作时自办部门信函使用。

 第三十五条

 电子印章不得自行复制。电子印章保管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操作程序或提供存储电子印章的介质等相关软件和设备。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电子印章,仅限于股份公司范围内部电子公文使用,对外行文必须使用实物印章。

 第七章

 印章收缴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及时送交制发单位封存或销毁,不得私存或自行销毁。

 第三十八条

 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法惩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和党委办

 -1- 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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