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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1-10-30 10:13:15

 xx 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2019 年 10 月 13 日,我省无锡市鹅湖镇新杨路一小吃店发生燃气爆炸事故,导致多人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根据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连安〔2019〕23 号)和区领导批示要求,结全我区实际,制定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近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新要求,深入排查整治燃气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重点关注餐饮场所燃气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事故苗头,深刻汲取无锡市“10·13”事故教训,坚决整治、取缔、查处一批存在重大隐患和达不到安全条件以及非法经营、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经营单位,确保餐饮企业(单位)排查一户不漏、隐患整改不到位一个不放、非法经营查处一律从严,坚决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运行。

 二、整治重点 依据安全生产、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立即整改;存在重大隐患一时难以整改的,一律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3.存在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 18 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 100 千克(折合 2 瓶 50 千克或 7 瓶以上 15 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2)存瓶总重量小于 420 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规定;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至少配备 2 具 8KG 干粉灭火器。

 (3)存瓶总重量大于 420 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 10 米的独立单层建筑。

 (4)气瓶房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5)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6)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燃料。

 (7)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 5 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 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8)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当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连接两端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 1.2 米到 2.0米之间,且中间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应当每 2 年更换一次,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并有更换记录;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合格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条形码标识、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等易爆气体。

 7.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安全要求。

 8.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9.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10.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1.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和钢瓶条形码编号。

 三、职责分工 排查治理工作职责按照属地为主和“三个必须”规定落实。具体如下:

 (一)各镇街(园区)、岗埠农场。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全面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督促餐饮企业(单位)加强隐患整改,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二)商务部门。作为餐饮行业管理部门,督促餐饮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并接受

 安全用气检查指导;督促餐饮企业(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三)住建部门。作为建设和燃气管理部门,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主体依法追究责任。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餐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无照经营和掺杂使假等行为的查处,并依法配合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有关部门抄告的餐饮经营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标志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无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的钢瓶进行追溯,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钢瓶充装、检验单位责任。负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五)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公安派出所依《消防法》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

 (六)城管部门。负责查处餐饮场所违规占道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流动餐饮经营户。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未取得环境保护许可、未按要求登记备案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八)应急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九)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发动公安派出所、基层网格加大对小饭店、小餐饮场所的检查、宣传力度,督促餐饮企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除火灾隐患,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和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各自行业领域内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包括学校、医院、企业内部餐厅等)依法进行监管。

 四、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17 日至 11 月底,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全面摸排阶段(10 月 17 日至 10 月 26 日)

 各镇街(园区)、岗埠农场迅速动员部署,按照“网格化”管理规定,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逐一摸排,全面查清基本情况(附件 1),建立基础台账,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方案,明确任务和重点,落实部门和基层单位工作责任。10 月 26 日前,各地排查治理实施方案报送区安委办。

 (二)检查整治阶段(10 月 27 日至 11 月底)

 各镇街(园区)、岗埠农场督促餐饮企业(单位)严格对照《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附件 2)进行自查自纠,并填写《餐饮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登记报表》(附件 3)。同时,区有关部门按照包片检查工作分工(附件 4)安排,分别牵头会同有关镇街(园区)、岗埠农场组成工作专班,带领专业监管人员和专家深入现场一线进行拉网式排查,尤其要重点关注建城区、城市人员密集区、中小学附近、商业街区、车站广场、住宅小区(上宅下店)临街门面、地下和半地下等部位的餐饮燃气使用场所,全面检查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逐一列出清单,及时交由所在镇街(园区)、岗埠农场督促经营主体逐一落实隐患整治措施。对逾期未整改的,由镇街(园区)、岗埠农场提请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

 光,依法关闭取缔。各镇街(园区)、岗埠农场排查治理情况及工作总结于 11月 25 日前报区安委办和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委会汇总。

 (三)检查督查阶段(10 月 28 日至 11 月底)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委会至少对每个镇街(园区)、岗埠农场开展一次明查暗访或检查督导,并将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区安委办将适时组织督导。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安全生产巡查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各镇街(园区)、岗埠农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坚决杜绝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紧紧盯住重大安全风险,狠抓餐饮场所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层层压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针对专项整治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突出全面排查抓好整改,坚持“隐患就是事故”,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全方位、全覆盖、逐户排查,确保把风险隐患全部排查出来、把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把各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加强联动配合,从严监管执法。各镇街(园区)、岗埠农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餐饮企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及时开展镇街(园区)、岗埠农场普查、区级包片检查和城镇燃气专委会检查督查。要加强信息报送,落实专人负责,从 10 月 27 日起,每周四下午下班前报送一次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情况(附件 5)。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区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抄送)有关部门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拒不整改的,坚决实行强令停业整治,验收合格后再营业,以“零容忍”的态度整治重大问题隐患。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安全意识。各镇街(园区)、岗埠农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要加强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断提高餐饮场所责任人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长效管理。扎实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以落实餐饮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着力点,各镇街(园区)、岗埠农场要在餐饮企业(单位)中推行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建立不同类别的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示范单位,推进小微企业(单位)安全管理社会化服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

 区安委办将对各镇街(园区)、岗埠农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对风险隐患突出、久拖不决的沉疴顽疾公开曝光,倒逼工作责任落实。

 区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苏宪君, 电话 85601176,传真:85218812。

 邮箱:hzqajj258191@163.com。

 区城镇燃气安全专委办联系人:万绪祥, 电话:15380690099, 邮箱:376751148@qq.com。

 附件:1.餐饮场所燃气使用情况统计表 2.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3.餐饮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登记报表

 4.区级有关部门包片检查工作分工

  5.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 1 餐饮场所燃气使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餐饮企业(单位)名称 地址 从业人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证照情况 燃气种类 燃气储量 供气单位 燃气用具数量及使用年限 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1

  钢瓶 或 管道

  1.钢瓶:

 2.管道:

 3.灶具:

 4…. 1.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灭火器:

 3. 2

 3

 4

 附件 2

  附件 3 餐饮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登记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2019 年

  月

  日 序号 自查自纠内容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完成情况 责任人 一 基本要求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度、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是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是否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

 2.是否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

  3.是否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对燃气供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做到立即整改。

  4.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是否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是否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5.使用的燃气是否由持有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

  序号 自查自纠内容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完成情况 责任人 二 气瓶存放要求 1.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 100千克(折合 2 瓶 50 千克或 7 瓶以上 15 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 420 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 420 千克时,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 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存放气瓶的房间严禁有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高度不低于 2.2 米;房间内无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3.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应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至少配备 2 具 8kg 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于室外。

  4.液化石油气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5.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供气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 18 米。

 6.使用瓶装液化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总容积小于等于 2 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不小于 12 米。气瓶组总容积大于 2 立方米小于等于 4 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 15 米。

  序号 自查自纠内容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完成情况 责任人 三 气场所要求 1.采用城市管道燃气供气方式的,用气场所的燃气调压、计量、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2.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3.用气场所放置的钢瓶必须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与燃气燃烧器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0.5 米。

  4.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满足通风需求的机械送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除燃烧烟气设施。

  5.用餐场所严禁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

  序号 自查自纠内容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完成情况 责任人 四 气设备设施要求 1.燃气器具、气瓶、连接管及其他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2.气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检测标牌内容完整、清晰,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3.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 5 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 3 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4.供应多台燃气灶具,应采用钢管敷设主管道;燃气主管道与多台燃气灶具连接时,应当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不锈钢波纹管的长度不得超过 2 米,且中间没有接口;不锈钢波纹管不得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

  5.单个气瓶与单台燃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当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连接两端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 1.2 米到 2.0 米之间,且中间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应当每 2 年更换一次,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并建立更换记录。

  序号 自查自纠内容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完成情况 责任人 五 用气操作要求 1.每次点火前是否要查有无燃气泄漏,使用时是否保持空气流通,人员是否在场,使用后是否关闭燃气总阀;每天营业结束前是否指定专人检查总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做到人走气断。严禁在夜间无人情况下用气熬汤。

  2.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3.禁止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4.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禁止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5.禁止使用燃气明火取暖;禁止使用明火查漏。

  6.禁止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禁止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7.禁止盗用燃气;禁止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8.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9.是否定期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检查是否有记录。

  说明:1.企业要认真按照自查自纠内容有关要求,逐条对照查找问题,做好记录,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到位。

 2.此表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报送企业所在的镇、街道、开发区安监所(局)、岗埠农场安监机构。

  附件 4 区级有关部门包片检查工作分工 第一组:负责浦南镇、新浦工业园、岗埠农场。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组:负责新坝镇、锦屏镇。牵头部门:区城管局 第三组:负责板浦镇、宁海街道、xx 工业园。牵头部门:区商务局 第四组:负责新浦街道、新东街道。牵头部门:xx 消防大队 第五组:负责新南街道、路南街道。牵头部门:xx 生态环境局 第六组:负责浦西街道、新海街道。牵头部门:xx 公安分局 第七组:负责朐阳街道、xx 街道。牵头部门:区住建局 第八组:负责幸福路街道、洪门街道。牵头部门:区应急局

  附件 5: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 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辖区内餐饮场所数量(家)

 (镇街、园区、岗埠农场填写)

 从业人数 同 上 专项治理相关工作情况 举办培训场次 本周数:

 培训人数 本周数:

 累计数:

 累计数:

 专项治理检查情况 企业 自查 自改 情况 自查安全隐患数(项)

 本周: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累计: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自改安全隐患数(项)

 本周: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累计: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隐患整改资金(万元)

 本周:

 累计:

 部门 治理 检查 情况 组织检查组(个)

 本周:

 累计:

 组织检查人员(人次)

 本周:

  人次,其中专家 人次。

 累计:

 人次,其中专家 人次。

 检查单位数(家)

 本周:

 累计:

 发现安全隐患数(项)

 本周: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累计: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已整改安全隐患(项)

 本周: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累计: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隐患整改资金(万元)

 本周:

 累计:

 行政 执法 情况 取缔单位数(家)

 本周:

 累计:

 责令停业整改单位数(家)

 本周:

 累计:

 关闭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数(家)

 本周:

 累计:

 行政处罚起数 本周:

 累计:

 行政罚款数(万元)

 本周:

 累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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