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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职工患病休假待遇法规规定()3

发布时间: 2021-10-30 10:27:26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列表如下:

 总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计算周期 10 年以下 5 年以下 3 个月 6 个月 5 年以上 6 个月 12 个月 10 年以上 5 年以下 6 个月 12 个月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 9 个月 15 个月 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 12 个月 18 个月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 18 个月 24 个月 20 年以上 24 个月 30 个月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 80%。

  4、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 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鉴定参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医疗期的延长: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 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

  7、深圳员工享受医疗期待遇分为两种情况,对于有深圳常住户口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确定医疗期,对于非深圳户籍劳务工的医疗期则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五条进行确定。即:"劳务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 15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第年增加 15 日,但最长不超过 90 日。但是,《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在 2009 年已经废止。

  另外,专业律师的建议:若医疗期满后,员工是否能返回工作,可先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若鉴定是一至四级的,职工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职工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若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没工作,公司仍要按医疗期待遇支付医疗期工资。

 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有三个选择:

 第一种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规定,解除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二种给员工安排新的工作岗位,适合员工身体状况,工资待遇也不变,员工也同意;

 第三种是让员工继续休息,但员工已过了医疗期,一般会认为这种是非员工原因没有工作,公司至少要按停工期间的待遇支付员工工资,因此第三种会留有后面的麻烦,没有第一种或第二种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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