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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 2021-11-02 10:49:48

 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保障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和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即于每年 6 月和每年 12 月各举行一次,如遇决定重大事项、财政预算调整、选举等重大议题,经过五分之一以上本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次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延长。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及其他有关事项。

 本次会议主席团行使权力至下次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出新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为止。

 预备会议由上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五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每届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每届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因人事变动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不足以召集会议时,应当成立人大会议筹备组,人大会议等备组组成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人大会议筹备组权力行使至预备会议选举出新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为止。

 每届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査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届中若有变动,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补充调整。

 第六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应当向镇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第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人大主席团负责召集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落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乡人大主席团要组织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深入选区,深人选民,就乡人大主席团、乡人民政府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检查、

 视察和调研活动,广泛收集选民的意见和建议,为参加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及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准备。

 第九条

  乡人大主席团应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和会议建议议程通知代表。

 第十条

  临时召开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 一 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请假。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二条

  不是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它有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人和离退休老干部,经乡人大主席团会议决定,可以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分别编入各代表团参加会议活动。列席人员可以在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发言,但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情况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和人数由乡人大主席团确定。

 第十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代表原则上按代表小组组成代表团,人数较少的代表小组经乡人大主席团会议决定,可由若干个代表小组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会议,副团长

 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五条

  乡人大主席团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召开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时间,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提出本次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 (三)提出大会各次会议执行主席名单草案 (四)审议通过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稿; (五)提出大会议案审査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六)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七)决定旁听人员名单 (八)提出大会议案、质询案截止时间的决定草案 (九)审议大会表决议案和决议办法草案 (十)初审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十一)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十二)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六条

  年终召开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主要议程一般包括:听取和审査乡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查乡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报告;选举;其他。

 第十七条

  年中召开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主要议程一般包括:听取和审查乡人民政府半年工作报告;听取和

 审查乡人大主席团半年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调整报告;选举;其他。

 第十八条

  主席团的各项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本次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二)决定大会副秘书长 (三)决定会议日程; (四)决定代表提出议案、质询案的截止时间 (五)决定表决议案和决议办法草案,提请代表审议、大会表决 (六)提出选举办法草案,提请代表审议、大会表决; (七)其它需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主席团会议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主席、副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第二十ー条

  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可以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意见和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出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根据需要,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

 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可以召集大会全体会议,组织代表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议案时,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安排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会后认真研究处理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乡人民政府可以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代表 5 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超过议案截止时间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五条

  议案由大会议案审査委员会提出审査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 二 十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也可以在镇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部门办理,并于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六个月内向代表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并在

 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乡人民政府向会议提出并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结合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査,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由预算审查委员会向大会提出审査报告。

 第三十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乡人民政府根据代表审议报告时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通过的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关于重大改革举措、乡镇发展总体规划、重大城乡建设项目、重大民生和环境保护工程等重大事项的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建设计划、民政工作实施计划、预算,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乡人民政府应将调整方案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查批准。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提名人应当签名。

 被提名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被提名的候选人如拒绝接受提名,应当向主席团作出书面说明,经主席团同意,不再将拒绝接受提名的候选人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如果提名人坚持提名,且联合提名人数达到法定要求,则应将所提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人民政府乡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 1 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 1 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

 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应当依法进行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法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三十五条

  补选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三十六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

 第三十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办法由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得票数,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

  等额选举,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差额选举,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人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人民政府乡长候选人如果获得的选票没有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应当依法重新确定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选举;如果仍不能当选,本次会议不再就该职位进行选举。

 第三十九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四十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一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代表可以提出询问,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和讨论有关决议(决定)草案时,乡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就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人民政府和它所属的工作部门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三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提出质询,经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作出进一步答复。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五条

  代表除在代表团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外,可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向代表团团长报告,由代表团团长向主席团报告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第四十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表决,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投票、电子表决或者举手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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