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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质量汇报【五篇】

发布时间: 2022-05-08 12:00:08

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其实践活动历史悠久,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审计业务质量汇报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审计业务质量汇报5篇

第一篇: 审计业务质量汇报

审 计 业 务 约 定 书

甲方:

乙方: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业务范围与审计目标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甲方财务报表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

二、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甲方的责任

1、提供真实、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记录。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甲方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甲方的义务

1、在 年 月 日之前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3、甲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4、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5、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审计证据。

3、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甲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4、有责任指明甲方在重大方面未遵循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调整的事项。

5、由于测试的性质以及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在审计时未被发现的情形,因此乙方的审计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者当局的责任。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出具审计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四、审计收费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元。甲方应于本约定书签署之日起 日内支付 %的审计费用,剩余款项于 结清。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

1、乙方向甲方出具审计报告一式叁份。

2、乙方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可出具标准或非标准审计报告。

2、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审计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

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提前出具审计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

根据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时,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合理要求终止履行本约定书,并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建安支行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 审计业务质量汇报

合同编号:

审计业务约定书

委托人(甲方):         

咨询人(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审计业务约定书

甲方:

乙方: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约定:

一、业务范围与审计目标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 年 月 日的资产负债表, 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统称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财务报表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乙方对甲方的 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甲方及甲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甲方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甲方的义务

1.及时为乙方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在 年 月 日之前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3.甲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4.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5.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以及乙方人员在审计期间的交通、食宿、询证等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发表审计意见。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乙方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乙方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3.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甲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4.乙方有责任在审计报告中指明,所发现的甲方在某重大方面没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5.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在审计后可能仍然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

6.在审计过程中,乙方若发现甲方内部控制存在乙方认为的重要缺陷,应向甲方提交管理建议书。但乙方在管理建议书中提出的各种事项,并不代表已全面说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善建议。甲方在实施乙方提出的改善建议前应全面评估其影响。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出具的管理建议书。

7.乙方的审计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层的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出具审计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四、商定的沟通对象

双方商定,乙方在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与治理层沟通时,主要与甲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进行沟通。同时,乙方保留针对特定事项或在特定情形下与甲方董事会沟通的权利。

五、审计收费

1.乙方预计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为 。

2.甲方应于本约定书签署之日起 日内预支付 %的审计费用,其余款项于提交审计报告时结清。

3.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 4.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不再进行,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万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5.与本次审计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询证费等)由甲方承担。

六、审计报告的出具及使用限制

1.乙方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l501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l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报告。

2.乙方向甲方致送审计报告一式 份。

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审计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报表附注和所作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七、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

八、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审计费用。

一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十一、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以下第1种解决方式: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一十二、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 (或其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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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审计业务质量汇报

审计业务类型

1. 年审:主要是财务报表

PS:事业单位需另附:经费收支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上市公司需另附:IPO审计

2.专项:

1)高新技术认定:收入专项(近一年),费用专项(近三年)

2)项目验收

3)外汇年检

4)清产核资:针对变更会计制度的情况(重点:资产负债)

3.验资:

1)设立验资(一次/分次出资)

2)增资

3)减资

4.鉴定:

1)司法鉴定

2)司法鉴证

5.评估/咨询报告

1.汇算清缴

2.清税(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倒闭的情况)

PS:

上面的审计业务中,外汇年检,清产核资,鉴定,评估咨询报告这些业务目前在所里我没有见过,年审的业务所里有一些,专项业务感觉少了点,高新企业认定可以参考麦普,项目验收业务可以参考东奥,汇算清缴的业务很多,清税业务也有一些,大概的感觉就是这样。

第四篇: 审计业务质量汇报

信贷(专指贷款)业务审计

(一)信贷业务审计的种类、对象及重点

·信贷业务审计

信贷业务审计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金融违法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对信用社提供给客户的各类信用,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进行的检查评价和监督。

·信贷业务审计的种类

一般可分为信贷业务合规性审计,信贷业务的质量审计,信贷业务的责任审计,信贷业务风险性审计等。

·信贷业务审计对象

一是发生信贷业务的信用社营业网点;

二是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各环节经办人、主管部门和有权决策人的行为;

三是贷款、贴现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具体的信贷业务。

·信贷业务审计的重点

一是新增、新发生的不良贷款及不良贷款占比高的机构、网点;

二是新开办的信贷业务;

三是信贷大客户。

(二)信贷程序合规性的审计

·信贷业务程序合规性审计的内容

一是审计信贷业务是否按照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签订合同、提供信用的程序办理信贷业务,有无逆程序操作的问题;

二是审计每个环节是否按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

·信贷业务受理环节的合规性审计

一是审核客户借款申请书内容的完整性。重点审核借款申请书中的借款币种、金额、期限、用途、贷款方式和基本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内容是否填写清楚完整;

二是审核借款申请书上是否有经营网点(或管理社)负责人签署同意进行调查的意见;

三是对已经受理的信贷业务,应认真审查存档资料的齐全和完整性(在审查过程中,应注意区分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

·信贷业务调查环节合规性审计的内容

一是审查客户的主体资格及条件是否合规;

二是审查客户提供资料是否全面;

三是审查客户信用状况、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调查是否属实,全面;

四是审查对客户信用等级测算是否准确;

五是审查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合法有效。

·客户主体资格及基本条件的调查全面性审计

一是审查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是审查客户申请信贷业务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2)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网点认可的还款计划;

(3)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授信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5)除2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外的客户,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6)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7)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8)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

(9)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客户资料完整、真实、有效性调查情况审计

一是审查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的意见(新客户和增量信贷业务应有2名以上的信贷调查人员签名)。

二是调阅客户的信贷调查报告,审核调查中是否查验了下列内容:

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内容有无发生变更、是否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必要时应深入到客户所在地进行核实。

三是登录信贷管理系统,审查客户的有关数据、资料是否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与调查报告及经核实后的客户资料核对。

·客户信用状况调查的准确性审计

借助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查询,核实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有无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担保情况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并将查询的结果与调查报告及调查表格中对应内容进行核对。

·客户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调查的真实性审计

一是审核调查报告中是否有对客户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查阅,以及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进行分析,对客户的账账、账表、账实的记载进行核对,是否有客户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的记载。

二是调阅客户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与调查表及调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核对。必要时应深入至借款单位进行分析核实。

·客户信用等级测算的准确性审计

在对借款人信用等级认定审计时,应重点检查是否根据本社制定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评定借款人、保证人的年度信用等级;对借款、保证人经营管理状况变化较大的,是否进行了重新测评,并按新的信用等级掌握。对未参加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的,是否依据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评定了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其次是将经过审计核实的客户信用等级所需信息数据输入信贷管理系统,由信贷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客户的信用等级,与调查报告中所认定的信用等级进行核对。

·借款保证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审计

一是资格审核。保证人是否有不具备保证资格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偿债能力的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如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则重点检查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条件审核。看贷款保证人是否符合:信誉良好、无半年以上逾期贷款;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的80%;保证人财产属于本人所有,易变现能保值。其他经济组织作为贷款保证人,应有合法、可支配的财产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审计

一是审核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的真实性。

二是通过客户部门对抵押物真实性核实的记录,看是否有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第34条第(五)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三是审查抵押、质押物是否有重复设置的现象,抵押、质押是否足值。

·借款用途调查的准确性审计

一是审查借款使用是否属核准登记的范围,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或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二是审查生产投资项目是否有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明;

三对于中长期借款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各项批文是否齐全;

四是审查借款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用款。

·信贷业务审查环节的合规性审计

一是基本要素审查。审查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看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主体资格审查。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合规,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是信贷政策审查。审查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信贷用途、期限、方式、利率或费率是否符合上级管理部门的信贷政策。

四是信贷风险审查。审核信贷管理部门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的准确性与合规性,对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进行分析揭示,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审计时,应将上述内容与信贷审查报告和信贷业务审查表进行核对,审核审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明确的审查意见,信贷审查的责任人和主责任人是否在审查报告上同时签名,审查信息资料是否及时输入信贷管理系统。

·贷审会运作的合规性审计

一是审查贷审会成立及人员组成或调整的文件、贷审会议记录、贷审会会议纪要、贷审会审议表是否合规。

二是审查贷审会组织机构的合规性。重点审核贷审会人员是否由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人员数量上是否达到最低起点,审核是否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其职责是否明确。

三是审查贷审会工作程序的合规性。重点审核工作流程是否按照初审→贷审会办公室(信贷管理部门)受理、审核→提前发送给贷审会委员→贷审会审议→有权人审批→贷审会办公室(信贷管理部门)反馈审批结果的程序进行。

四是审查出席贷审会委员是否有除主任委员外2/3以上(不含2/3)的委员出席,但包括主任委员最低不得少于5人。

五是审核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记录。看记录是否对会议的次序、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委员、列席人员、审议事项、报告部门和报告人、报告内容、委员的审议发言进行了记录,并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

六是审核贷审会审批表是否经主任委员签字,主任委员在15天(含)以上不能履行其职责时,是否书面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贷审会,签署审批意见,在此期间副主任委员是否参与投票。

七是审核复议的信贷事项是否只限一次。

·审议审批环节的合规性审计

一是审查发生的信贷业务是否按规定通过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了审议;二是审查主任委员的一票否决权运用是否合规,看有无经贷审会否决的项目,主任委员仍行使了一票赞成权的现象;

三是审查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签批的文件条款中是否明确了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措施。

·信贷报备业务的合规性审计

一是审计报备时间的合规性。审核被审计单位权限内审批的信贷业务,是否在有权审批人签字之后执行之前进行报备。

二是审计报备范围的合规性。审核被审计单位权限内办理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客户的首笔信贷业务、中长期项目贷款、A级(含)以下客户的增量信贷业务是否进行了报备。

三是审核有无上级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信贷事项,报备社进入了实施程序的现象。

·信贷业务的法律审查的合规性审计

一是审核法律审查是否按程序进行。

二是审核法律审查的内容是否齐全。看是否对客户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物、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内容、手续、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三是审核是否有明确的法律审查结论意见。

·贷款发放的合规性审计

一是审核是否根据贷款合同的生效时间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二是审核借款凭证的有关内容是否与贷款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是否在合同生效日期之后,借款凭证金额是否超过相应贷款合同的金额,借款凭证签章是否与贷款合同的签章一致。借款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贷款账务处理科目是否正确。

  三是对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或有资产业务签发的合规性比照贷款发放进行审计。

(三)信贷管理合规性审计

·信贷管理合规性审计的主要内容

信贷管理合规性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转授权管理、客户授信管理、贷后管理、风险管理、责任管理、档案管理等。

·转授权的合规性审计

一是审核转授权是否遵循有限原则,是否大于原授权,是否以书面的方式进行;

二是审核受权机构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行为失当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法律责任、受权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时,转授权社是否对其进行了转授权的调整。

·审计客户授信的合规性

一是审计是否坚持“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

二是审计公开统一授信的对象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2)社会形象良好,客户或单位领导集体无不良行为记录;

(3)建立或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4)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和AAA级客户。

除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外,其他客户一律实行内部统一授信。

三是审计其程序是否合规。如系公开统一授信,看是否按照:客户申请→开户社受理与调查→审批联社信贷部门审查→经贷审会审议后由有权人审批→办理担保手续→签订授信协议的程序进行。如系内部统一授信,则看是否由开户社行进行调查,由有权审批联社信贷部门对开户社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四是审计客户的信用额是否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合规性审计

一是审核AA级与AAA级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后,其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

二是审核A级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否超过其提供的抵押物变现值的70%、或质押物的90%、他人100%的保证担保;

三是审核B、C级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否小于年初实际信用余额,是否做到了只收不放;

四是多个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其授信额是否等于各法人最高综合授信之和;

五是事业法人的授信额度应按下列情况和原则进行审核:

(1)对已有信用余额,且本年度不需新增投入的,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年初信用余额;

(2)对本年度需新增信用投入,其授信额度的核定必须同时满足:客户年收支节余×拟申请贷款期限(年) ≤按客户提供的担保核定的授信额度≤事业法人的需要;

六是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其授信额度,应审核其是否按项目评估情况核定。

·客户特别授信的合规性审计

客户特别授信是指信用社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变化,对客户超过最高综合授信的信用需求实行特别授信。重点审核:

一是对效益好的企业是否在保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前提下进行;

二是对效益差的客户是否是从盘活存量的思路出发,对其有保障的业务授予授信支持;

三是审核其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信贷条件;

四是审核其是否属于针对客户某一笔具体业务或具体项目的一次性信用,有无循环使用。

·审计优良客户认定的合规性

对于法人客户,重点审核是否属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和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总资产报酬率大于8%,现金流量充足,无不良贷款,无欠息的盈利客户。

对于自然人客户,一是审核有无正常、稳定的收入,且收入剔除各项必备开支外,有较好的盈利水平和较强的按季(期)还本付息能力;二是审核与信用社交往有无不良信用记录(应无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现象);三是审核信用社贷款担保是否充足、有效,且担保物变现性能好。

·审计一般客户认定的合规性

对于法人客户,重点审核是否属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用等级为A级、资产负债率在85%以下,总资产报酬率在8%以上,贷款逾期率不超过10%,无呆滞、呆账贷款,贷款利息收回率90%以上的盈利客户;

对于自然人客户,应审核其是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有正常、稳定的收入,且收入剔除各项必备开支后,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并具备按季(期)还本付息能力;

二是与信用社交往信誉一般。即:贷款逾期在30天以内。

三是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充足,抵押变现性能较好,变现值足以清偿贷款本息。

四是按揭贷款或分期付款贷款,必须已履行合同的一半或连续履行十二期以上。

·审计限制客户认定的合规性

对于法人客户,应重点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是否列入了限制客户。一是信用等级为B级;二是生产经营属于国家限制发展、限制调整的行业和产品;三是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低,规模小、缺乏竞争实力、经营效益下降并出现亏损、资产负债率85%以上、总资产报酬率8%以下;四是有呆滞、呆账贷款,贷款利息收回率低于90%。

对于自然人客户,审查是否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列入了限制客户:

一是有正常、稳定收入,但必备开支后,不足以完全保证按季(期)还本付息;

二是与信用社交往信用状况不良,即贷款逾期30天以上90天以下(含);

三是信用社贷款抵押值不充足,即抵押物处理后仅能偿还部分贷款本息;

四是开户社认定客户有其他不利因素,而应划为此类的。

·审计淘汰客户认定的合规性

对于法人客户,是否将既符合限制客户条件,同时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贷客户,列入了淘汰客户。一是信用等级为C级;二是国家产业或产品政策禁止发展和明令淘汰的;三是资不抵债;四是企业已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五是逃废银行或信用社债务,且债务尚未落实的;六是到期信用偿付率低于30%。

对于自然人客户,主要审计是否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入了淘汰客户。一是无正常、稳定收入,收入扣除各项必备开支后,根本没有贷款本息清偿能力;二是信用社贷款无担保、担保无法律效力或担保值严重不足;三是与信用社交往信用状态恶劣,有逃废信用社债务现象,贷款逾期90天以上;四是已起诉或正准备起诉。

·贷后检查的合规性审计

一是审核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检查。首先看信贷业务发生后,经营网点客户部门的首次跟踪检查是否按规定进行。其次看日常检查工作是否按规定进行。

二是审核贷后检查的内容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首次跟踪检查主要是对借款用途和影响到期还本付息的因素进行检查,查清有无未按信贷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和存在影响到期还本付息的因素。日常检查的内容有:客户、担保人的资产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员人事变动情况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检查;对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还需进行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项目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竣工投产能否达产、项目贷款是否被挤占挪用等情况的检查。

三是调阅《贷后跟踪检查表》、《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和贷后检查报告,审核上述内容是否在表和报告中得到了体现,对影响贷款正常使用和偿还的因素是否进行了分析,查明了原因,并及时报告经营主责任人,经营主责任人是否在检查表上签字。

四是审核客户部门是否在每笔信贷业务到期前的20天发出《信贷业务到期通知书》,并取得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的回执。

·借新还旧贷款的合规性审计

借新还旧贷款的合规性审计时,主要审核借新还旧贷款业务发生条件的合规性。该项业务的发生除符合新放贷款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属于流动资金贷款,生产经营正常;

二是无不良贷款,无积欠利息;

三是落实了有效担保措施;

四是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商品)有市场。

·贷款展期行为的合规性审计

一是审计客户是否在借款到期前规定的时间内填制并向经营网点提交《贷款展期中请书》,原贷款的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是否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并签章。

二是审计经营网点客户部门是否对贷款展期的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措施和还款来源进行调查,并有书面调查报告,信贷管理部门是否进行了审查,经营网点主任审批后是否报原审批管理部门备案。是否与客户、担保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是否及时通知会计部门办理账务处理,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将展期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三是审计展期时间是否符合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的规定。

·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划分的准确性审计

在审计时应分析借款人的现金流量、财务比率、担保情况等,结合借款人还款记录,审核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是否分别符合以下标准。

(1)次级类贷款。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问题,完全依靠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2)可疑类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3)损失类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符合呆账贷款认定标准。

·审计不良贷款认定程序的合规性

应按申请、审查审批、入账三个环节进行审计。

审计申请环节是否合规:

一是对已经符合呆滞或次级和可疑类贷款标准的贷款是否及时提出认定申请,提供的事实是否清楚、是否有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及责任事实的资料。

二是提出申请时,是否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包括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的原始资料(复印件);贷后跟踪检查资料(复印件);本单位和本部门检查出问题的纠错情况;上级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管机构下发的或审计后下发的纠错通知书和对问题的纠正情况;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责任及清收盘活措施;造成不良贷款的主、客观原因,主观责任人及责任事实的文字材料等是否齐全。对于呆账或损失类贷款则重点审核经营网点是否由客户部门向同级资产风险监管部门提出,并填写有关表格。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呆账或损失类贷款条件,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真实。

审计审查审批环节是否合规:审批是否符合分类授权的额度规定,超过权限的是否由本社主任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管理部门资产风险监管部门审查;审批结束后,审批联社是否向申请网点及时下发《不良贷款认定审批通知书》。

审计入账环节是否合规,主要审核申请网点接到《不良贷款认定审批通知书》后,是否据此对不良贷款形态及时进行调整。

·审计抵债资产接收的合规性

一是审核抵债资产取得是否符合规定。即:借款人、担保人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信用社依法取得;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质押贷款到期,借款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押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抵偿信用社贷款本息取得;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对于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和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资产不得接收。

二是审计接收程序是否合规。主要审核抵债资产是否按权限规定报批接收,经营网点接收抵债资产是否经上级管理部门审批,经营网点是否按规定提供上报材料,法院判决接收的抵债资产是否按规定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抵债资产接收后是否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审计抵债资产管理及处置的合规性

一是审查接收的抵债资产是否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管理,并落实了管理责任制;

二是审查是否对抵债资产分类建立卡片或登记簿并定期进行盘点;

三是审查是否有侵占、出借、赠送抵债资产的现象;

四是接收的抵债资产是否在接收后一年内处置完毕;

五是处置是否由经营网点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

六是处置抵债资产不需上报审批的,是否及时将处置结果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七是实在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是否按规定报批;

八是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和收入是否列营业外收支;

九是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冲销相关垫付款后,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后的差额,列营业外收支是否经有权部门审核。

·审计贷款损失核销的合规性

一是审核呆账核销申报的证明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呆账贷款是否按破产类、关闭类、灾害事故类、死亡失踪类、国务院专案特批类等10种进行分类取证。

二是审核呆账审查与审批是否符合规定:初审单位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是否按有关规定详细审查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否有明确的意见。对需进一步核实的问题是否及时调查,弄清事实;初审单位审计部门是否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所列内容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初审单位的负责人是否召集有关部门对呆账贷款核销申报材料进行复议,对有异议的和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是否组织人员及时进行调查,对审议通过的呆账贷款是否签署核销意见;是否根据规定上报审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核销后,是否及时批转至贷款发放网点,发放网点是否按规定及时入账处理;核销结束后,审查单位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是否将呆账贷款核销所对应的企业名称、地址等内容及核销金额、实际入账核销额等资料及时专户登记、入档,原贷款资料是否由专人专管;核销后是否继续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继续向借款人及保证人追索、收款;对责任人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审计信贷档案的合规性

一是审核客户档案管理是否遵循档案资料真实、及时、完整和规范;原始材料账册化,必备资料标准化,移交档案制度化,贷款资料信息化;谁贷款,谁立卷;谁建档,谁管理;按贷款操作规程收集整理客户档案的基本原则。

二是审核档案管理部门、人员的职责是否明确,各级网点是否建立各自审批贷款客户的有关档案资料,并指派专人管理,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档案管理员职责是否履行到位。

三是审核客户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客户档案资料应包括从客户中请贷款至贷款审批、发放、收回全过程形成的与该笔贷款有关的资料,既包括从贷款客户获取的资料,也包括信用社内部形成的资料。

四是审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否以村为单位建档,审核大额贷款是否一户一档,按信用、保证、抵押、质押分别建档、编号和保管。

·审计信用贷款的合规性

信用贷欺的合规性审计,主要是审核客户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具体分为企业法人客户和事业法人客户应符合的条件。

一是审计对企业法人客户发放信用贷款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AAA级信用客户;

(2)贷款总额不超过客户所有者权益;

(3)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

(4)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

(5)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是审计对事业法人客户发放信用贷款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AAA级信用客户;

(2)现金净流量大于零;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具有行业垄断优势或行业资质优良。

三是审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否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辖区之内;

  (2)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

  (3)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4)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5)无不良行为记录。

·审计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的合规性

一是审核申请人是否是在承兑信用社开立存款基本账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是审核申请人的信用等级是否在AA级(含)以上和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三是审查申请人的产品是否有市场,生产经营是否有效益,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有无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的问题;

四是审查申请人有无欠息、有无呆滞、呆账贷款;

五是审查承兑申请人与承兑信用社有无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备到期履行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六是审查是否具有真实有效合法的商品购销合同;

七是购销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审计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管理的合规性

一是审核承兑信用社是否收取了不低于票面金额20%的支付保证金,对合同或协议约定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分期按比例存入支付保证金的,应审核其具体执行情况。

二是审核是否对保证金列入专户核算,保证金在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兑付前,是否有挪用或提前支取的现象。

·审计贴现业务的合规性

一是审核贴现申请人是否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是审核用于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以合法商品交易为基础(看有无商品交易合同、有无增值税发票),其记载的事项是否完备,期限是否符合规定,背书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对已载明“不得转让”字祥和背书不连续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的问题。

三是审核贴现行是否按规定向承兑信用社查询核实汇票的真实性,是否有自己对自己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

四是审核贴现的期限是否超过6个月,贴现金额每笔是否超过1000万元。

五是审核贴现业务是否纳入贷款总规模,利率是否按规定执行,利息是否全额入账。

六是审核贴现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经有权人审批。

·审计银行承兑汇票的垫付

一是审核承兑信用社有关部门是否在汇票到期日前10天通知承兑申请人按承兑票面额将资金存入承兑信用社,如承兑协议中规定了承兑申请人须定期按比例交存票款,则应审核是否认真执行。

二是审核垫付资金是否按规定列入逾期贷款科目进行管理,有无从系统内往来、应收款、联行往来资金中垫付。

三是审核有无在银行承兑汇票垫付后,采用新放贷款的方式掩盖垫付。

·审计账外放款

账外放款是指所发放的贷款,不按规定的账务处理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如在应收款项中或系统内往来中发放贷款、组织的资金或收回的贷款不入账直接用于发放贷款),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在审计过程中,一是审核被审计单位的资金来源及运用是否平衡,进行系统内往来资金核对。二是审核分析应收款项的构成,对不合理的应收款项重点核查。三是核查储蓄方面的重要空白凭证,对对不上号的凭证应查清其去向。四是审核有无月初放款月末收款较为频繁的现象。

·审计收贷收息不入账

审计收贷收息不入账主要看是否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开出了收贷收息凭证,而对收回的贷款本息不入(交)账;

二是出具收款字据给借款户,不开出收贷收息凭证,对收回的贷款本息不交账;

三是出据收款字据给借款户,少开收贷收息凭证金额,并据以入账;

四是开出一式三联的收息凭证,收回应收利息不入账;

五是对一式三联的凭证分开填写,给借款人的多,交信用社的少,差额部分不入账。

在审计中,对第一种情况,可以从核对收贷收息凭证入手,逐份逐号核对收贷收息凭证,看有无对不上号的收贷收息凭证的现象,如有则应要求凭证的领用者说明凭证的去向,并深入到借款户进行核实。对二、三、四、五种情况,则必须深入到借款户去核对,或用其他方式与借款户进行核对。

·审计越权贷款

所谓越权贷款,系指贷款审批的有权人,超越上级管理部门的授权、转授权范围和权限额度审批发放的贷欺。在审计时:

首先调阅上级管理部门的授权、或转授权书,掌握其贷款审批的范围和权限。

其次调阅贷款审批台账,就其审批的贷款是否超权限额度和超范围进行核查。

第三是审计分析是否有化整为零审批贷款以逃避权限管理的现象。

·审计逆程序贷款

贷款业务的逆程序易发于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环节。因此在审计时,应把重点放在上述环节上。在审计时,主要按时间顺序审查。调阅借据、借款合同、放贷凭证、贷审会记录及纪要、调查报告、客户书面申请、上级管理部门同意放款的批文,审核其在时间上是否按顺序进行。同时审核各环节的责任人和主责任人是否签字,审核是否存在上一级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报备信贷项目上报管理部门进入了实施程序,审核是否存在先放款再授信的现象,审核贷款审批前是否进行相应的法律审查。

·审计中如何发现以贷收息?

  在审计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以贷收息行为时,应重点查阅被审计单位信贷客户的存款账和信贷客户的财务报表,审核分析信贷客户支付利息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常,然后与该信贷客户的贷款账进行对比,看有无季初放款后,贷款一直以存款形式滞留在信贷客户的账上,到收息日收回利息的做法。审核靠近收息日时间段所发生的贷款业务,看有无在信贷客户账上过渡一下,就收利息的做法(前提是信贷客户至收息日止,存款账上无款或有款但与归还利息所需资金差额较大)。

(四)信贷业务中的责任审计

·审计信贷调查经办责任人的责任履行情况

一是审核调查人是否按规定对应进行调查核实的内容都进行了调查核实;

二是审核调查人是否按规定对客户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商品交易的必要性、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进行了分析;

三是审核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明确,是否对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欺等提出初步意见;

四是查阅客户的财务报表、还款记录等资料,看明显影响贷款安全性因素是否在调查报告中得到了反映;

五是审查有无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贷款条件,或是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等情况。

·审计信贷调查主责任人的责任履行情况

信贷调查主责任人的主要责任就是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在进行这一审计时,应审核调查主责任人是否督促调查人按制度规定进行调查;审核调查主责任人对调查报告和调查分析中漏缺的项目,是否责成调查人重新进行核实调查;有无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贷款条件,有无指使调查责任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调查报告,误导审查、审批的现象。

·审计信贷审查主责任人的责任履行情况

一是审计时调查材料明显遗漏和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审查责任人是否审查出来;

二是审计有无不按制度审查,漏审审查项目,误导审批的现象;

三是审核有无不坚持原则、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现象;

四是审核有无与客户串通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现象;

五是对于对客户部门或下级网点移送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信贷业务,审核是否要求客户部门或下级网点补充完善;

六是审核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不再提交贷审会审议,将材料退回客户部门或下级网点,并做好记录。

·审计信贷审批主责任人的责任履行情况

一是审核有无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

二是审核有无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

三是审核有无轻信、盲从跟风,依据未经加工核实的信息审批信贷业务;

四是审核有无审批没有确定调查、审查、经营主责任人的信贷业务;

五是审核有无向不符合信贷管理制度有关条件的客户授予信用;

六是审核有无审批信贷业务时因应用政策法规不当,造成损失的情况;

七是审核有无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情况。

·审计信贷经营主责任人的责任履行情况

一是审核有无对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反映的上级管理部门审批项目的风险预警信号,不及时处理的现象;

二是审核有无弄虚作假上报有关信贷数据和信息,误导上级管理部门决策的现象;

三是审核有无对接手的信贷业务因管理不严造成损失的现象;

四是审核有无对有权审批管理部门审批的信贷业务展期不报告备案的现象;

五是审核有无对有权审批管理部门审批的信贷业务,不按规定配备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和实施定期检查反馈制度的情况。

·对经营责任人责任移交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一是审计经营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是否在上一级信贷管理部门主持下,同接手经营主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进行移交。

二是审计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是否在经营主责任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办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进行移交。

第五篇: 审计业务质量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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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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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由_________公司(以下称甲方)委托__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对甲方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经双方充分协商,将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目的与审计范围(一)委托目的:_________。(二)审计范围:_________。
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甲方
1.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注册会计师所要求的如:会计凭证、报表、账册以及其他在审计过程当中所需要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为乙方所进行的审计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充分披露是甲方的会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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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提供管理声明书,将所有对审计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如实告知乙方;
4.乙方认为需要发函向有关部门询证时,应提供方便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5.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业务费用。(二)乙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甲方提供的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乙方的审计责任;2.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采取事后重点抽查,加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难免存在会计报表的某些重要方面反映失实,而注册会计师又可能在审计中存在未予发现的情况。因此,乙方的审计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甲方的会计责任;
3.对在执业过程当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密,对甲方提供的审验资料,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该项资料泄露给第三者;4.检查弊端不属于一般审计工作范围,但乙方在审计过程当中发现甲方会计核算处理存在问题、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可能产生重大弊端,乙方可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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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报告给甲方。三、时间要求
(一)甲方在本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审计资料;如果乙方在执业过程当中需要补充审计资料的,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
(二)乙方在收到审计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验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一式_________份。
四、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甲方承诺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只按照审计目的所确定的用途使用,不作其他用途。由于甲方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与乙方无关。五、业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同意本项审计业务费人民币:_________元(差旅、食宿、翻译等费用另计);
(二)上述业务费用在本业务约定书签订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预付_________%,审计报告完成时再支付_________%。六、业务约定书有效期间
(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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