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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谈话提醒实施办法2篇|党员提醒谈话

发布时间: 2021-10-12 11:11:40

根据中央关于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部署,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谈话提醒是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干部队伍监督管理,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有效手段。谈话提醒分谈心谈话、廉政谈话、组织约谈和诫勉谈话等形式,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科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针对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干部及时进行谈话提醒。谈话要从关心干部的角度出发,达到改进工作,推动事业发展的目的。谈话要有针对性,指出问题,分析原因,直指问题本质,提出具体要求;
要讲究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要坚持以人为本,与人为善,真诚沟通,讲求实效。

二、提醒谈话

提醒谈话由党员所在党组织负责人或干部的分管领导进行。党员干部出现以下情况时要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1.较长时间外出学习考察、参加培训、出国出境等离开单位前;

2.组织考核评比、评审立项、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组织发展、考试录取、基建修缮、招投标等工作时;

3.干部职务或岗位调整变化时;

4.个人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思想情绪波动较大时;

5.重大节日、假期或有婚丧喜庆事宜时;

6.出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群众有议论、反映时;

7.酝酿出台涉及面较大的改革举措或规章制度,或组织执行涉及干部群众权益的改革措施时;

8.民主测评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比较集中时;

9.上级组织颁布禁令,或组织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时;

10.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廉政谈话

班子成员集体廉政谈话由党组书记进行,社办公室负责人参加。社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股室的中层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其他党员干部由各股室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廉政谈话,必要时商请社领导班子分管领导参加。

出现以下情况的,要安排廉政谈话:

1.干部职务调整或岗位变动的;

2.工作职责范围和分工出现较大变动的;

3.发现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虽未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

4.因各种原因需要干部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解释等情况的;

5.对干部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集体廉政谈话。

四、约谈谈话

出现以下情况时,社党组书记要约谈有关领导班子成员,指出问题,提出要求,限期改正。被约谈的领导班子要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组织报告整改结果。组织约谈时要有派驻纪检组人员参加。

1.单位部门出现腐败案件的;

2.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出现阻挠、干扰调查或压制报复举报人等情况的;

3.虽未出现腐败案件,但举报线索集中,反映问题较多的;

4.工作作风不实、监管不力、执纪不严,工作中出现问题,群众反映较大的;

5.工作落实不力,打不开工作局面,致使股室工作达不到单位要求的。

五、诫勉谈话

发现党员干部出现轻微违纪问题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社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社办公室备案。

六、组织实施

社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班子成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分析分管股室干部的履职、守纪、廉政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谈话计划,并加以落实。要增强工作的敏感性和主动性,主动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抓早抓小,防患未然。

对干部监督负有责任的相关股室要恪尽职守,当发现干部出现上述应进行谈话提醒事项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将有关事项报告干部的分管领导,提请就特定问题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

谈话要列出谈话提纲,做好谈话记录。谈话次数和效果作为落实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考核的内容。社办公室要定期对谈话提醒进行统计,按规定上报上级党组织。

根据中央关于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部署,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谈话提醒是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干部队伍监督管理,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有效手段。谈话提醒分谈心谈话、廉政谈话、组织约谈和诫勉谈话等形式,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针对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干部及时进行谈话提醒。谈话要从关心干部的角度出发,达到改进工作,推动事业发展的目的。谈话要有针对性,指出问题,分析原因,直指问题本质,提出具体要求;
要讲究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要坚持以人为本,与人为善,真诚沟通,讲求实效。

二、谈心谈话

谈心谈话由党员所在党组织负责人或干部的分管领导进行。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要定期与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活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学校领导与中层干部谈话,必要时可要求组织、纪检等部门派人参加。

党员干部出现以下情况时要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1.较长时间外出学习考察、参加培训访学、出国出境等离开学校前;

2.组织考核评比、评审立项、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组织发展、考试录取、基建修缮、招投标等工作时;

3.干部职务或岗位调整变化时;

4.个人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思想情绪波动较大时;

5.重大节日、假期或有婚丧喜庆事宜时;

6.出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群众有议论、反映时;

7.酝酿出台涉及面较大的改革举措或规章制度,或组织执行涉及师生权益的改革措施时;

8.民主测评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比较集中时;

9.上级组织颁布禁令,或组织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时;

10.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廉政谈话

中层干部集体廉政谈话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进行,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参加。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单位部门的中层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其他党员干部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廉政谈话,必要时商请学校分管领导参加。

出现以下情况的,要安排廉政谈话:

1.干部职务调整或岗位变动的;

2.工作职责范围和分工出现较大变动的;

3.发现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虽未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

4.因各种原因需要干部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解释等情况的;

5.对干部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集体廉政谈话。

四、组织约谈

出现以下情况时,学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要约谈有关领导干部或领导班子成员,指出问题,提出要求,限期改正。被约谈的领导干部或领导班子要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组织、纪检部门报告整改结果。组织约谈时要有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1.单位部门出现腐败案件的;

2.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出现阻挠、干扰调查或压制报复举报人等情况的;

3.虽未出现腐败案件,但举报线索集中,反映问题较多的;

4.工作作风不实、监管不力、执纪不严,工作中出现问题,群众反映较大的;

5.工作落实不力,打不开工作局面,致使单位部门工作达不到学校要求的。

五、诫勉谈话

发现党员干部出现轻微违纪问题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学校党委或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备案。

六、组织实施

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工作责任。领导干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分析分管部门或本部门干部的履职、守纪、廉政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谈话计划,并加以落实。要增强工作的敏感性和主动性,主动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抓早抓小,防患未然。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对干部监督负有责任的部门要恪尽职守,当发现干部出现上述应进行谈话提醒事项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将有关事项报告干部的分管领导,提请就特定问题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

谈话要列出谈话提纲,做好谈话记录。谈话次数和效果作为落实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考核的内容。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要定期对谈话提醒进行统计,按规定上报上级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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