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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职工须知

发布时间: 2021-10-12 10:53:55

  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 ( 人手一册

 应知应会) )

 职

 工

 须

 知

 (供各地各单位参考)

  一 、 传染病防治主要法律责任告 知 法律责任:任何个人必须接受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 》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 、 首诊负责制主要内容

 (一)定义

 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

 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三 、 江苏省医疗 机构预检分诊 操作表 患者姓名:

  体温:

 联系电话:

 日期:

  身份证号:

 流行病史 有境外及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28 天内)

  或与境外及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物品接触史(21 天内)

 接触史 有国内新冠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接触史(21 天内)

 有聚集性发病史(2 例及以上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病例)

 (14 天内)

 高风险岗位人员 1.医疗机构内的发热门诊、隔离病房、新冠核酸检验等存在高风险暴露的医务人员。

 2.从事呼吸道标本采集和检测的工作人员。

 3.国际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

 4.船舶引航员等登临外籍船舶作业人员。

 5.移民、海关以及市场监管系统一线工作人员。

 6.进口冷链食品(含外包装)监管和从业人员。

 7.口岸进口货物直接接触人员 8.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工作人员。

 9.接驳转运工作人员。

 10.“快捷通道”工作人员。

 11.其他经风险研判确定的高风险岗位人员。

 核酸检测 频次:

  最近一次检测时间:

 十大临床症状 发热 干咳

 鼻塞

 流涕

 咽痛等呼吸道症状 腹泻等消化道症状 乏力

 肌痛

 结膜炎

 嗅觉味觉减退等其他症状 新冠疫苗接种情况 接种了

  针,共

  针,最后一针接种日期:

 特别提醒: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如果您隐瞒上述情况或者拒绝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调查等处置措施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以上情况均属实。

  患者或家属签字:

  四、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冠肺炎

  预检分诊流程图

  核酸 检测 阴性 预检分诊点测体温、查验健康码,对照《江苏省医疗机构预检分诊操作表》详细询问 告知法律责任,签名确认 就诊及陪同人员 无异常 无流行病学史、无接触史、无新冠肺炎“十大症状”、非高风险岗位人员 《江苏省医疗机构预检分诊操作表》中出现打“√”情形 进入普通门诊 接诊医生再次核实流行病学史、旅居史等 正常诊治 1.发热患者(≥37.3℃)

 2.有流行病学史,或有接触史,或为高风险岗位人员,伴有其他新冠肺炎相关临床症状的 除发热以外,有其他新冠肺炎相关临床症状的 不具备接诊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 有接诊条件的,开展核酸检测排查,严格留观隔离,严格执行闭环管理 按照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转诊流程转诊,严格执行闭环管理 立即联系专用救护车转运至发热门诊,严格执行闭环管理 按规范转运至定点医院救治 核酸 检测 阳性

 五 、单位 职工健康 管理 规定

 一、 全体医务人员及所有工作人员每周三次核酸检测。

 二、严格遵守单位职工每日健康监测、外出报告等健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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