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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自查报告&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1-10-30 10:15:33

 根据 XX 区直部门领导班子经济责任审计考核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XX审发[20XX]XX 号)文件要求,

 现将我局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一年来,我们把领导班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围绕中心强职能,以人为本强素质,健全制度强管理的行业风气和工作氛围,使审计在统计工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我局全年未发生违反领导班子经济责任审计的违纪违法行为。

 (一)强化中心意识,机关政令畅通。我们始终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区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安排,工作上不搪塞推诿、不敷衍应付,做到了令行禁止,保证了政令畅通。

 (二)规范经济行为,提高自查水平。我们始终认真贯彻《XX 区直部门及镇办领导班子经济责任审计考核评价表》开展自查,坚持工作规范,严格工作程序,准确引用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了经济责任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转变干部作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新班子从新组建以来,自觉带头学习,带头遵守机关纪律,主动深入一线工作,先锋模范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我们坚持以理论武装人,以学习培训提高人,以先进典型带动人的思路,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政治、学理论、学法律、学业务。使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明显提高。同时我局坚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加强廉政建设,使机关没有出现重大不廉洁问题和严重背离职业道德的现象。

 二、采取的主要 措施

 经济责任审查是阶段性的,是一项长期任务,只有长抓不懈,才能巩固成果,保持良好的机关形象。为此,今后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狠下功夫,把自查工作引向深入。

 (一)在转变观念上下功夫。组织领导干部职工认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自查的重要性,进一步消除就审计论审计、就事论事的思想现状和思维方式,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促进党政决策和宏观管理当好参谋,并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帮促作用。

 (二)在充分履职上下功夫。认真落实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自查工作,改进自查方式方法,变被动审计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防范,努力拓宽审计自查领域,扩大自查工作覆盖面,依法加强对各项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审计自查监督。力争通过审计自查,使我局规范财政财务管理,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避免发生任何违法违规问题。

 (三)在依法行政上下功夫。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自查,确保我们的自查工作过硬、经得起检验,对审计自查中查出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坚决依法上报、依法处理、依法移交,决不姑息迁就。

 (四)在廉政建设上下功夫。以经济责任自查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加绷紧廉政建设这根弦,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强化学习教育,强化制度建设,从组织领导上、思想防线上、制度机制上预防和制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管理的正副处级领导人员及参照处级领导人员管理的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

 第三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二章谈话提醒

 第四条学校纪委在对领导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或者通过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内控审计及其他途径发现领导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第五条谈话提醒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提出,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涉及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必要时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谈话提醒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谈话至少由两人共同实施。谈话结束后,应填写“谈话提醒情况表”。

 第七条“谈话提醒情况表”应放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三章诫勉谈话

 第八条领导人员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履行职责的;

 (四)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

 (六)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七)不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财务管理和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九条诫勉谈话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提出,并填写诫勉谈话审批表,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涉及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必要时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诫勉谈话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作为谈话人。

 (二)对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话,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第十一条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谈话至少由两人共同实施,并指定一名记录人做好谈话记录,

 记入“诫勉谈话情况表”,并由谈话对象签字确认。谈话结束后,“诫勉谈话情况表”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

 第十二条诫勉谈话审批表、谈话记录等材料应留档保存,诫勉谈话情况表应放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公然拒绝接受学校纪委的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

 (二)在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中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欺骗组织或者回避问题;

 (三)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后未按要求改正或改正不明显;

 (四)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打击报复。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结果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二级单位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 xx 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x 纪〔20xx〕x 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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