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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1-10-11 16:37:42

 xx 市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治安〔2021〕2548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64 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按照“党政领导、政法组织、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社会特殊困难群体服务管理,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深化平安 xx 建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危险性评估 3 级(含)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实现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应助尽助”,严防肇事肇祸恶性案(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成立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袁家富担任,副组长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鲁志华担任,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曹林安担任。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认真做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等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构建“一化解”工作机制。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把握社会动态,提早发现与精神障碍患者有关的矛盾纠纷,加强可能引发个案事件风险隐患预警,对进入视线的矛盾纠纷一律干预调处,及时化解。各县(市、区)要统筹应对涉精神障碍患者矛盾纠纷,明确部门职责,落实专人盯办化解,严防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发生。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县(市、区)

 (二)完善“双入网”信息采集。建立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双入网”信息采集工作模式,各县(市、区)要对摸排出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分别录入和更新至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和全国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各县(市、区)

 (三)建立“三保障”工作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相关规定,强化组织保障,夯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救治、管护等工作正常开展。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保障机制,拓展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慈善资金、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投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贫困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性庇护就业。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

 (四)明确“四步走”收治流程。明确自愿治疗、强制医疗、康复出院和法院判决执行收治流程。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对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安排进行收治;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家属(监护人)送收治中心诊疗。对家属(监护人)无能力送治或不予配合,患者无家属(监护人)或身份不明的,由患者所在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及相关单位负责强制送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收治中心诊疗后病情稳定的应及时送返,户籍属于我市的,由收治中心通知家属(监护人)接回。家属(监护人)不予配合,由辖区乡镇(街道)负责接回,落实属地管护责任。户籍不属于我市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救助管理站配合收治中心通知其家属(监护人)接回,对家属(监护人)不履行接回义务的患者,由民政救助管理站协调患者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告知辖区乡镇(街道办)负责接回。无家属(监护

 人)或身份不明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部门按照救助管理政策妥善安置。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

 (五)落实“五管护”日常监管。一是家庭管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由有管护能力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管护人。二是卫健部门管护,卫健部门要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特别是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患者的定期随访、诊断复核等管护工作,按要求进行记录和报告。三是公安部门管护,公安机关要加强危险性评估 3 级(含)以上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动态管护,填写相关工作记录。四是基层属地组织管护,乡镇(街道)要成立精神卫生综合管护小组,基层综治干部、医护人员、公安民警、民政干事、残联专职委员等要密切协同配合,定期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及时应对突发事件苗头,积极协助患者及其家人解决治疗及生活困难;对担任管护人有争议的或没有法定管护人的患者,由患者所在单位或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患者近亲属协商确定具体管护人。五是民政管护,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部门负责救助管护。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

 五、工作职责 市委政法委 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市域社会治理、基层社会治

 理,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 会同卫健部门开展危险性评估 3 级(含)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管控,对日常工作中发现有肇事肇祸危险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通报政法、卫健、民政、残联等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救助服务,并督促村(居)委会和家人做好看护工作;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有现实危害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进行处置,并通报卫健部门进行鉴定,联合相关单位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治疗;配合医疗机构、监护人对治愈出院后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跟踪管理;对危险性评估 3 级(含)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录入全国治安重点人管理系统,建立管理台帐;对强制送医治疗回归村(社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督促监护人落实管护责任;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无法查明身份的长期滞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DNA 检测和落户安置工作。

 市卫健委 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诊疗管理,包括诊断、治疗、医学鉴定、随访服务、信息采集、社区康复和信息监测等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对排查出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甄别确诊和风险评估,及时通报辖区公安机关;逐人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档案,并视情会同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按要求随访,提出纠正指导意见,加强服药管理;指导精神卫生中心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等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贫困人员、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和“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中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救助等相关工作;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

 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确保基本生活不出问题;按照“以奖代补”政策,做好救助资金的申领认定及发放,将发放名单及时向县级公安、卫健等部门提供;对经急性期治疗病情缓解后仍找不到近亲属、居住地或慢性患者找不到居住地的,转入精神康复机构或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分类安置。

 市司法局 负责将刑满释放人员及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监外执行人员中可能存在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通报卫健、公安部门。

 市财政局 负责按照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做好相关工作的经费保障,支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市医保局 负责做好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门诊大病、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报销范围,并适度提高报销标准及待遇享受年限;按照“定额管理、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原则,创新精神类疾病住院支付方式,探索按床日付的结算方式。

 市残联 负责向经鉴定符合残疾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放残疾人证,掌握符合残疾标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情况;积极配合卫健等部门开展精神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宣传和走访工作;严格落实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项目;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对经济困难患者进行救助;配合指导做好社区康复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发挥职能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要将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工作成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常态化开展工作,及时发现辖区内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严格落实救治、服务措施。卫健、公安部门要动态更新数据库,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删改、增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换共享信息,确保各部门之间信息有效衔接。要会同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加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祸案件、强制医疗情况互相通报、倒查分析等协作力度,健全分类分级监测预警工作机制。

 (三)严格落实责任,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依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有效管控。对未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导致发生肇事肇祸案(事)件或其他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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