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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1-10-14 08:59:06

 眉山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 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17]9 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健全我市农民工工资管理机制,形成源头预防、动态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市场格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领域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报建前分别向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四条

 保证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和管理。未缴存保证金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保证金可以现金缴存,也可以等额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缴存。

 第二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标准

 第六条

 根据保证金缴存单位的诚信状况,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

 (一)缴存保证金的基础标准为项目合同金额的 5%,房地产开发项目单项不超过500万元,其他项目单项不超过300万元。

 (二)上年度未发生欠薪行为的企业(不包括新申办资质一年以内的企业和新入眉承揽业务的市外企业),新开工的项目保证金比例降低为 3%;连续两年无欠薪的,新开工的项目保证金比例降低为 2%。连续三年无欠薪的,新开工项目保证金比例降低为 1%。

 (三)工商注册地在眉山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可按照一级及以上资质 300 万元,二级资质 200 万元,三级及以下资质 100 万元的标准,以企业为单位在项目属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一次

 性缴存保证金,作为所在区县或园区所有新开工项目的保证金。以企业为单位缴存的保证金应以现金方式缴存。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不缴存保证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业主负责制,加强项目农民工工资监管并负责处置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五)为大力扶持我市的产业发展,凡属于政府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和产业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可按照项目总投资金额 5 千万元以下缴纳 50 万元,5 千万元~3 亿元缴纳 100 万元,3 亿元以上缴纳 200 万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住建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纳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的企业两年之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开工项目的保证金均须按工程合同总价 5%现金缴纳,且不设上限、不得以企业为单位缴存、不得使用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

 (一)自发文之日起,凡是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确定的当前诚信分值低于 80 分及以下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其他地区住建主管部门通报或扣除诚信分的。

 (四)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被人社主管部门作出

 了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重点监督企业的监督期为 2 年,不因不良行为扣分记录的撤销而解除重点监督;重点监督期内该企业又发生拖欠行为的,重点监督期起始时间以最近的行为事实被认定之日起重新计算;监督期满未发生有关拖欠工资行为的,经企业申请,由人社部门和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解除重点监督。

 第三章

  保证金的动用、补足、退还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所在地的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可以按照谁拖欠谁支付的原则,分别使用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缴存的保证金兑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

 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明确表示无力支付的。

 (二)

 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的。

 (三)

 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劳动仲裁机构裁定支付或人民法院判决支付的。

 (四)

 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到场妥善化解处置的。

 第十条

 使用工资保证金,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

 住建部门认为需要使用保证金的,应责令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拖欠工资明细,住建部门审核后将保证金退还至申请人在银行设立的工资代发专户,申请人按照拖欠工资明细委托银行代发所拖欠的工资。

 (二)

 人社部门认为需要使用保证金的,应向同级住建部门提交欠薪案件的调查报告和责令支付文书,住建部门审核后将工资保证金退还至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由劳动监察部门监管支付。

 (三)

 情况紧急时,有关部门可会商住建部门动用保证金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第十一条 使用了保证金的项目,应当在 30 日内予以补足,逾期未补足的,应当责令停工,直至补足。以企业为单位缴存了保证金的企业,在使用了保证金且超期未补足时,该笔保证金所覆盖的所有项目应当责令停工,直至补足。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完成结算并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可向征收工资保证金的住建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住建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5 天。公示期满后无欠薪投诉的,准予退还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退还工资保证金:

 (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解决的。

 (二)工程款或劳务费未结算或决算有争议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 30 日后执行,有效期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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