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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眉山市农民教育培训基地和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1-10-14 08:58:31

 眉山市农民教育培训基地和师资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四川省深化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在我市取得实效,根据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需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科教司高素质农民培训规范(试行)》(农科(教育)函〔2019〕292号)、《四川省农业和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的意见》(川农改组办〔2019〕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立足我市农民教育培训实际,以打造爱农业、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目标,以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双向选择和市场化培训竞争机制为途径,以努力为参训对象提供专业化、全程化、实用化服务为宗旨,促进我市农民教育培训提质增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民教育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是指经市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指导委员会评选,录入全国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承担我市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机构和教师。

 第二章 培训基地 第四条 农民教育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分为县级、市级和部省级。县级培训基地可以承担初阶培训,培训拟

 认定为初级的新型职业农民;市级培训基地可以承担初阶、中阶培训,培训拟认定为初级、中级的新型职业农民;部省级培训基地可以承担各层次培训。

 第五条 县级、市级培训基地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认定公布;部省级培训基地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文件公布为准。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涉农大中专院校、涉农科研或技术推广机构、涉农民办培训机构,可申报县级、市级培训基地。

 (一)遵纪守法、信用良好。机构及主要负责人近5年内无贷款逾期90天以上未还的现象,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有意愿、有条件。自愿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指导下开展培训工作,具备必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专职的培训管理人员和较强的培训组织管理能力。

 (三)有技术、有支撑。培训基地能够紧密围绕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形成科学有效的培训课程体系。培训基地要有一定数量中级及以上农业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兼职培训教师队伍。

 (四)有资质、有能力。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申报县级培训基地必须取得省级及以上示范主体资格,申报市级培训基地必须取得国家级示范主体资格。所有培训基地财务管理规范。

 第七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广泛征集有意愿承担农民教育培训的培训机构,经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审核,培训机构

 按照第六条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其中,申报县级培训基地的要提供初阶培训方案,申报市级培训基地的要提供初阶和中阶培训方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市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指导委员会择优评选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申报结果。

 第八条 县级培训基地数量以通过评选的个数为准,市级培训基地原则上不超过3个,认定为县级、市级培训基地的机构,方可录入全国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培训工作。

 第九条 县级、市级培训基地认定有效期为2年。初阶培训由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县级、市级培训基地承担,中阶培训由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市级培训基地承担。初阶、中阶培训也可由部省级培训基地承担。

 第三章 培训师资 第十条 培训师资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管理教师。在县级、市级培训基地中的专职教师,负责培训组织管理工作,原则上不参与培训授课。

 (二)理论教师。一是政策讲师,负责宣讲职业农民培育政策体系和农业农村法律法规,主要是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干部;二是技术讲师,负责培训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主要是涉农高校教师、农业科研专家、农技推广员、知名土专家或持证职业农民;三是营销讲师,负责培训农业经

 营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经验,主要是涉农高校教师、农业经营管理人才或持证职业农民。

 (三)实践教师。负责农民教育培训实训实习阶段的现场教学,创新创业和跟踪服务的指导工作,主要是涉农高校教师、农技推广员、知名土专家或持证职业农民。

 第十一条 培训师资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二)遵纪守法。服从培训管理,无违纪违规情况。

 (三)爱岗敬业。热爱三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培训师资还要满足以下能力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干部。具备副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或事业单位管理岗8级及以上或相关职能部门业务负责人。

 (三)持证职业农民。取得中级及以上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证书或职业农民职称证书。

 (四)知名土专家和农业经营管理人才。在当地从事农业技术或经营活动满5年,或在近3年内获得县级以上人才表彰。

 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集中组织培训师资申报,公布入选培训师资名单,载明师资类型和主讲课程。培训师资入选后,方可录入全国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培训工作。原则上,同一类型培训课程,匹配2名以上的培训师资。

 第十四条 入选培训师资有效期为2年,培训基地须在入选培训师资中选择授课教师。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录入系统的培训师资进行核查,将不符合条件者予以更替。

 第四章 双向选择 第十五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年度培训任务,调研培训需求,确定培训计划,遴选培训基地。培训基地根据自身办学水平、教学能力,自愿申报培训任务。主要通过比选的形式择优确定县级、市级培训基地实施培训,也可直接委托部省级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允许跨县遴选培训基地。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根据地区培训计划,形成年度招生方案,经所在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发布,接受培训对象咨询和报名。培训对象可自主选择相应层次的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允许跨县报名参训,培训基地也可跨县录取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但主要以培训所在地生源为主。

 第十七条 同一培训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部分报名人数少于15人的班次,在征得培训对象同意的情况下可进行调剂,已在培训期间的培训对象不得调剂。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在开班前将招生班次、培训课程、培训师资和学员基础信息等录入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培训基地须严格实施年度培训方案,不得随意增加招生班次,不得随意变更课程体系和培训师资。

 第五章 课程设置 第十九条 初阶培训主要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等县级培训,中阶培训主要指农业职业经理人等市级培训。初阶、中阶培训全程一般为15天(不含分段休息天数),按不少于120学时(45分钟/学时)安排理论和实践课程。

 初阶培训,立足我市农业产业实际,按照“职业素养-生产技能-营销能力”同步提升理念,匹配优秀授课师资、形成科学课程体系。“职业素养”科目匹配政策讲师、“生产技能”科目匹配技术讲师、“营销能力”科目匹配营销讲师,各科目课时参考比例为1:2:1。理论和实践课程课时比例为2:3。

 中阶培训,立足农业科技发展前沿,以进一步提高职业农民综合素质为目标,主要灌输先进农业产业发展理念。每年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部省《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规范》等要求,指导培训基地制定培训课程。理论和实践课程课时参考比例为2:1,实践课程以省外学习考察为主。

 第二十条 初阶、中阶培训严格落实分段培训。原则上初阶培训以5天为1个周期分3段培训、中阶培训以理论和实践课程为节点分为2段培训,每次分段安排不少于2天的休息时间。严格落实摄像管理,理论课程全程摄像,实践课程部分摄像。

 第二十一条 每名理论教师在同一培训班的理论授课课时受到总量控制。其中,初阶培训不得超过8课时、中阶培训不得超过12课时,原则上安排在1天之内集中授课。

 第六章 培训结业 第二十二条 培训基地要强化教学管理制度,指导培训对象认真开展好培训评价。对于发生培训顶替、缺课达16课时以上等严重违反教学管理制度的培训对象,取消培训资格。

 第二十三条 培训基地采取过程评价、理论考核和实践考评对培训学员进行综合评价,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一)过程评价。包括培训期间出勤情况、遵守纪律情况、课堂表现情况、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等。

 (二)理论考核。对理论教学结果主要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考核,鼓励创新除笔试以外的其他考核方式。

 (三)实践考评。对实习实训结果采取现场操作打分、对外出学习考察采取撰写心得体会等方式进行考评。

 第二十四条 培训基地完成年度培训任务,制作年度培训档案资料,并将培训数据录入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后,方可向所在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所在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足额拨付培训补助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培训基地和师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实行自愿申报、统一认定、分级选用、入库管理和动态调整原则。

 第二十六条 培训基地和师资按照“谁选用、谁负责”原则,由所选用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落实培训监管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培训基地要努力抓好培训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鼓励在培训期间为培训对象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对于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培训机构一票否决。培训期间全程禁酒。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对培训基地和培训师资进行评估,年度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培训资格。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培训基地评估不合格。

 (一)不再具备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的。

 (二)未采取分段培训和摄像管理的。

 (三)信息管理系统评价满意度低于90%的。

 (四)信息管理系统培训完成率低于100%的。

 (五)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培训师资评估不合格。

 (一)不再具备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的。

 (二)不再具备第十二条所列能力要求的。

 (三)连续2年未授课的。

 (四)信息管理系统评价满意度低于90%的。

 (五)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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