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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和责任清单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变更终止确认

发布时间: 2021-10-15 11:45:52

 权力和责任清单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终止确认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终止确认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自治区财政厅 实施依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 年 10 月 1 日财政部令第 64 号公布,2011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 20 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手续时,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基准日各方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二)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 (三)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继承关系。

 第三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首先向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址申请表和合伙人或者股东会的迁址决议。获得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意见后,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 (二)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五)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 (六)迁出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 (七)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

 (一)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 (三)省级财政部门撤销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的其他情形。

 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范围内的需要变更终止确认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

 实施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手续;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 一 )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

 1.变更申请书; 2.《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或《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3.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产评估资质证书复印件。

 ( 二 )

 资产评估机构变更首席合伙人(法定代表人)

 1.变更申请书; 2.《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3.新首席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 4.《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 5. 新首席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 6.资产评估资质证书复印件; 7.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证明。

 其中:合伙人(股东)发生变化的,新增注册资产评估师股东应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新增非注册资产评估师股东应提交《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审核表》。

 ( 三 )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

 1.变更申请书; 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3.新负责人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 4.《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 5.新负责人《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 6.资产评估资质证书复印件; 7.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股权转让证明。

 ( 四 )

 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手续

 需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基准日各方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2.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 3.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继承关系。

 ( 五 )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

 1.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意见; 2.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

 3.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5.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6.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 7.迁出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六 )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注销 申请

 1.注销申请书; 2.工商注销手续复印件; 3.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4.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并妥善保管评估业务档案。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2 个工作日。

 行政权力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省级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审查责任:依法依规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变更备案事项,如有必要及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变更终止等事项的批复,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监管责任:对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情况、年度报备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变更终止;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评估机构变更终止的程序或条件的;

  4.在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终止备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 5. 在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终止备案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承办机构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财政厅窗口

 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 投诉电话:0771—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高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政务管理规定;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财政厅窗口首席代表 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低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财政厅窗口首席代表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低 分管厅领导和行政审批办主要负责人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 低 分管厅领导

  附件:1.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终止确认权力运行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终止确认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2 个工作日)

 如需公示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职权范围的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厅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 3 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承办人审查(限 3 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办负责人审核(限 2 个工作日)

 申请事项在网上公示(7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复核(限 4 个工作日)

 申请书 自治区财政厅: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因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变更或因**需注销机构,现提出变更登记备案或注销申请,请审核。

  申请人:**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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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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