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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1“讲案例、学法规、明底线、知敬畏”反腐倡廉主题教育题库

发布时间: 2021-10-15 12:04:36

 5 2015 年 “ 讲案例、学法规、明底线、知敬畏 ”反腐倡廉主题教育 题库

  1.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

 3.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4.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5.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

 6.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主要是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腐败活动减少了但并没有绝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立了但还不够完善,思想教育加强了但思想防线还没有筑牢,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

 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

 7.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8.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9.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10.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11.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13.党员领导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14.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15.《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禁止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16.各级党委(党组)负责《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贯彻实施。

 17.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18.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2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1.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22.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23.领导人员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

 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2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25.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中的一人发生职务犯罪问题,追究另一人的重要领导责任。

 26.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发生职务犯罪问题,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主要领导责任。

 27.中层管理人员发生职务犯罪问题,追究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的主要领导责任。

 28.责任追究方式分为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

 29.本单位主动发现问题,并移交司法机关的,可视情况从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30.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负责人,要向上级党委(党组)写出书面检查,检讨问题,表明态度,提出整改措施。

 31.根据《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职务犯罪问题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本单位发生的职务犯罪问题进行隐瞒,未及时报告的,从重追究。

 32.《中国国电就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33.受到处分的职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34. 受到降职(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和原待遇。

 35.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职。

 36.《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中,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直接主管或管辖的工作或职工不负责任,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37.《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中,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38.《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中,重大经济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100 万元以下。

 39.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40.职工违规违纪,视情节可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等组织处理以及暂停职务。

 41.职工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五的薪酬总额。

 42.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二十的薪酬总额。

 43.违反保密制度,失密、泄密、窃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44.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45.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贪污公共财物的;侵占企业财物的;私分企业财物的。

 46.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占用企业(包括所属企业,关联企业)资产归个人使用,超过六个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47.违反集团公司规定,批准将公款或本企业资金借给个人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48.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受到降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49.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诬告、陷害他人的,情

 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50.受到撤职处分的,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51.个人借用公款或本企业资金逾期不归还的,追回其欠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

 5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建设方针,明确领导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把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推向深入。

 53.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

 54. “一岗”就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也就是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对这个单位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

 55.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广泛参与和支持。

 56.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责任明确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57.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设立由党委(党组)书记为

 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直接管理的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58.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要统一规范,明确检查考核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权重。

 5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6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应作为年度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61.每年末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向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和上级纪委(纪检组)提交工作报告。

 62.上级纪委(纪检组)对所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应当追究而未追究、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当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要予以纠正。

 63.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不力或监督检查不到位,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64.由于决策错误,需要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对于错误决策曾经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领导班子成员,不承担领导责任。

 6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主要是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具体工作的内容及效果;信访件、违纪事项的处理及责任追究;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及评议情况;监督检查考核工作情况;其他按照要求和规定应当纳入检查

 考核的内容。

 66.在龙源公司党组检查考核之前,所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应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检查考核,并向龙源公司监察部提交检查考核报告和相应材料。

 67.“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

 68.“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形式为会议决策,即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69.集体决策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票决等表决方式。

 70.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党组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71.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72.“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议题,由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职能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列为议题。

 73.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74.“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75.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76.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时,应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其发表意见。

 77.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须经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78.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79.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80.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组书记为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81.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未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82.公司办公室为决策实施的督办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督办。

 83. 按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公司党组纪检组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关,负责整合监督资源,强化监督措施,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8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8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86.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87.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88.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89.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90.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9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92.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95.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9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8.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99.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00.六项禁令包括: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严禁超标准接待;严

 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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