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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收违法建筑物移交国资办请示

发布时间: 2021-10-22 09:32:39

 - 1 - 区执发〔20XX〕XX 号

  签发人:XX

 XX 市 XX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关于申请将没收违法建筑物移交国资办的请示

 区政府:

 根据《XX 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意见》(X 城管办发〔20XX〕X 号)的要求,区执法局已全面集中行使中心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市场监管管理方面和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2021 年 X 月,市自然资源局向区执法局移交的 XXXX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XX 国贸大厦项目违反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案件,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建设行政执法建议书,区执法局对移交的案件已办结,案件所涉及的违法建筑已依法没收。具体情况如下:

 XXXX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解放路以西、XX 大道以南,开发修建 XX 国贸大厦项目中未按照许可要求,擅自将商业裙楼X 至 X 层采光天井进行棚盖(北区 XX 平方米,南区 XX 平方米),超建面积 XX 平方米;对西南角由凹面拉直平行修建,单层超出面积 XX 平方米,X 至 X 层计 XX 平方米,合计超出规划面积 XX平方米,以上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违法建设工程。区执法局已于 2021 年 X 月 X 日对

  - 2 - XX 国贸大厦商业 X 层 XX 建筑物按超建面积 XX 平方米足额划出予以没收(实际没收面积 XX 平方米,含共有面积 XX 平方米,经XX 市房屋测绘事务所虚拟分割,市自然资源局确认)。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应移交给国资办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现申请移交到国资办管理。

 妥否,请批示。

 XX 市 XX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1 年 X 月 XX 日

  XX 市 XX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2021 年 X 月 X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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