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禁止使用“实心”砖协议书
甲方:X 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村
组
户主:
为加快 X 镇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步伐,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06]2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结合 X 实际,特制订本协议,望遵照执行。
一、实施“禁实”时间:自 X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二、实施“禁实”范围:全镇范围内所有机关单位、厂矿企业、房地产开发商和辖区内居民自建自住的建筑等都属“禁实”对象。
三、责任义务: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一律禁止使用实心砖,墙体材料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砖,不得违背设计随意变更墙体材料。建设过程,凡使用实心砖的,不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发施工许可证,由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验收备案,不办理产权登记。
四、违约责任:对违反“禁实”规定的建设工程一律停工,并依法予以查处和曝光,同时按《X 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集镇规划
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砖的通告》的规定,在集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50 元收取违约金,农村建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 元收取违约金,并直接从制约金中予以扣除。
X 镇人民政府
(签章)
建设单位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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