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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基层减负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四篇

发布时间: 2022-05-14 12:25:03

“减负”即减轻负担,多指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和心理负担。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以及不合理的心理负担,减轻的是不合理、不必要的负担,但不是不要教学质量。通过减轻过重负担,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从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和身心的健康成长,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安机关基层减负存在的问题和建议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公安机关基层减负存在的问题和建议4篇

【篇一】公安机关基层减负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基层减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明确提出将2019年作为“基层减负年”,岁末将至,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成为基层减负必须注重的问题。

一是形式少了、责任重了。减负,减掉的是给基层带来的“无用功”、“重复功”,形式主义的工作有所减少,看似是减法,实则是加法,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有了新的要求,部分工作责任落到基层肩上,加重了基层负担。另外,存在一项中心工作重复填报、沟通不畅等问题,导致基层干部准备过多、疲于应付、精力受限。

二是会议少了、“交流”多了。会议名目繁多,大事小事都离不开会,并且没有因为8月份 “无会月”而“无会”,而是演变成7月“抢会月”,8月“调研月”,9月“补会月”,变正式开会为座谈交流,会议数量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减少,导致一些基层干部怕开会、怕交流,连双休日和节假日也不消停。

三是大会少了、小会不断。现在,大型会议的数量确实是少了,文件也相对少了,但是单个条口的会议明显增多,“不是去开会,就是在去开会的路上。”就扬中市而言不少乡镇距离市区较远,到镇江市更远,开车通常需要半多小时,往返要1个小时左右。有的基层干部没有私家车,只能乘坐公交车,时间更长,一来一回半天时间就没了。

三是正式工作少了、闲杂工作多了。虽然正式工作有所减少,但是各类手机工作APP成为基层干部挥之不去、放不下来的“紧箍咒”。很多App功能近似,但因涉及不同部门,迫使不少基层干部每天疲于应付登录、拍照、点赞等“俗务”,不得不“照单全收”。同时,许多政务App用户体验差,不少版块常常万年不更新,使得不少App成为基层干部的“吐槽对象”。

面对上述情况,基层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直属部门单位的监管,认真落实基层减负的各项措施,可以让基层干部把更多的精力用于为民办实事上,让广大一线工作者有干劲、有奔头。

二是进步一规范部门单位的会议召开程序,减少会议召开频次,改善方式方法,多开电视电话会议,用更简便的会议达到最高效的作用。

三是进一步强化部门协调,推进信息共享,避免同一类资料重复多次上报,让本能通过上级部门能解决的事情却多次让基层报送的现象不再发生。

四是进一步整合APP功能,杜绝形式主义,让本可以方便基层工作的APP更能发挥帮助作用。

【篇二】公安机关基层减负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深圳市宝安区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涉案财物管理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事关案件质量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此外,公安机关合法、合理及妥善地管理处置涉案财物,对维护社会公正、减少犯罪损失、消除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起到重要的作用。正因为涉案财物管理在公安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今年3月初,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一场有关涉案财物管理的专项治理行动,目前该行动已经到了整改建制阶段。通过前期的排查清理及现在的整改工作,笔者发现我区涉案财物管理问题既有违规扣押等公安机关内部执法不规范现象,还有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外部的配合、协调机制薄弱问题,更有法律、法规对涉案财物的处置规定有限等问题。下面,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当前我区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逐一浅析。

一、我区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现象严重。在这次涉案财物管理专项行动中,通过对全局35个办案单位的全面清理排查,发现各办案单位在日常办理行政、行事案件过程中存在违规扣押(扣押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扣押物品没有使用扣押清单、扣押清单填写不规范、扣押后没有及时处置等)、不及时移送、未按规定返还给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未按规定呈报销毁违禁品及管制刀具、未按规定将赃款赃物及时上缴国库,现金与实物、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混合保管、涉案财物因缺乏专人保管容易丢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形成了我局涉案财物管理中“有单无物”、“有物无单”、“有案物”、“无案物”等大量的执法“怪现象”,反映我局在执法办案中存在严重不规范的问题。

(二)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存在沟通不足、配合与协调机制薄弱等问题。由于涉案财物的管理存在于办案过程中,很多管理中产生的问题是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配合不够有关。如: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虽然“物随案走”是原则,可是在实践中,“物随案走”却很难坚持到位。以我区司法实践来看,检察院除了“赃款”外,其余物证一律拒收,对物证的要求仅以照片、清单等形式附卷即可,而法院对没有查扣随案的涉案财物原则上不予裁判(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第四条),检察院与法院对“物随案走”的态度不一致导致公安机关处理涉案财物时出现两难境地。考虑法院、检察院保管涉案财物的空间有限,实践中法院往往要求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附涉案财物的名细表,且笔录中必须要有对每一项涉案财物的权属、来源等全面调查,对涉案财物的涉案性不仅要有直接证据还要有间接证据证明。由于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对涉案财物的处置上没有坚持“物随案走”原则,且对涉案财物处置上的特殊要求也仅仅停留在内部掌握层面,公安机关也很少主动与上述两司法机关就涉案财物管理问题进行专门的座谈、沟通、协调,导致很多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漏判等现象。

刑事办案中,涉案财物管理三机关沟通、配合不紧密的另一现象是有些涉案财物即使法院判决后也没有得到及时处置。一方面是公安机关是通过检察院获得判决书的,方式是检察机关每半年向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发送一次,导致涉案财物的处置有滞后性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很多办案单位在取得判决书后对判决书中“没收赃款赃物、上缴国库”等的规定不理解,不知如何具体操作,法院的涉案财物执行人员在获得判决书后也很少与公安机关联系,导致实践中涉案财物的判决与执行之间出现脱节的现象。

另外,就涉案财物管理而言,公安机关与我区工商、财政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也存在协调不够的问题。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办理“打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时,经常会查扣大宗的假冒伪劣产品,对于此类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在保管上存在场地有限的问题,而且在法院判决没收或销毁时也缺乏处理相关物品的经验,往往需要借助我区工商、财政等部门的专门知识和力量,而公安机关内部又没有专门的机构与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协调、联系,这些都给基层办案单位处理这类涉案财物带来了许多不便与困难。

(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涉案财物的处置的规定非常有限。所谓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现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即脏款赃物;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涉案财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集中在行政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扣押、收缴、追缴以及扣押、收缴、追缴涉案财物后如何处理涉案财物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在刑事法律、法规方面,涉案财物管理的规定却非常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财物的侦查措施主要包括扣押物品和文件,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两种。上述措施主要从侦查取证的角度做出规定,而对涉案财物的处置、保全、追缴、返还等问题则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我国《刑法》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但是对于上述“追缴、没收”的决定权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往往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处置涉案财物,即公安机关推定刑事诉讼中对扣押的涉案财物追缴、没收的决定权主体是法院,然而,事与愿违,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侦办过程中查扣随案的不属赃款赃物的其他财物,应当依法返回原主,原则上由查扣的侦办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作裁决。”即除了赃款、赃物,法院不对其他涉案财物做出判决,即使这些涉案财物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也就是说法院仅承认其是赃款、赃物的处置决定权主体。司法实践中,除了权属明确的汽车等价值比较大的供犯罪使用的罪犯的财物,法院予以判决没收外,法院并没有对其余作案工具及物证做出判决。故大量被扣押的物证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不仅给公安机关带来财政负担,也容易出现管理不善、涉案财物丢失,甚至导致队伍产生腐败的问题。

二、我区涉案财物管理问题的成因

(一)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的成因。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的成因既有办案人员执法为民、法制社会的理念淡薄的主观原因又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不健全等客观原因,既有执法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的因素,也有法制部门、预审部门在审核案件过程中没有严格把关的问题。另外,对办案单位处理涉案财物不及时、不恰当的现象,执法监督部门并没有及时通知其改正,很少因为涉案财物管理问题追究办案人员执法过错,涉案财物管理也未纳入执法考评、民警绩效考核系统。

(二)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配合、协调不够的成因。涉案财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到案途径、保管方法、处置方式也不同,更何况保管涉案财物需要一定的空间资源和人力资源,这些特征都导致涉案财物管理存在一定难度,各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待涉案财物管理时难免会因为畏难而相互推脱。由于涉案财物的来源与保管责任主要在公安机关,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并没有意识到(或者说这种意识并不强)涉案财物管理涉及到案件当事人(有时也包括善意第三人)的切身利益,涉案财物的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社会公正、社会和谐稳定,它们并没有意识到涉案财物管理贯穿于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侦查、起诉、审判、对涉案财物的执行)中,而不仅仅是侦查过程。因此,其它司法行政部门往往认为涉案财物管理只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即使在办案、执行过程中遇到涉案财物方面的问题也很少主动与公安机关进行座谈、协调。

(三)现行法律、法规对涉案财物管理的规定有限的原因。如前所述,我国现行两大刑事法律(《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对涉案财物管理主要是从侦查取证的角度来规定的,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对案件的办理侧重于对人的调查和对人的追究刑事责任,而忽视对涉案财物的调查、处理。这种在刑事司法体系中“重视人而轻视物”的司法办案观念直接影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涉案财物管理的规定。

四、我区涉案财物管理的对策

(一)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广大民警、行政执法人员在涉案财物管理中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重视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涉案财物处置,通过对涉案财物及时恰当地处置维护社会公正、减少犯罪损失、消除社会矛盾,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与此同时,公安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杜绝违规、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现象。

(二)公安机关要完善涉案财物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把涉案财物管理作为执法规范化的一项重要环节来抓。目前,我局在涉案财物管理专项行动中,已对全局办案单位2010年前的涉案财物进行了全面的排查清理整治,对过去执法不规范的行为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对以后的涉案财物管理也进行了建章定制阶段,出台了《宝安公安分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规定教导员是涉案财物的主要负责人,办案单位指定一名非办案人员专职负责涉案财物管理。全局办案单位已做到办案与保管涉案财物相分离,各单位设立了涉案财物保管室,分局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也在紧锣密鼓地筹办过程中。

(三)把涉案财物管理纳入执法监督、执法考评、民警的绩效考核系统。法制、预审、监察等部门应该把涉案财物管理纳入到执法监督体系;法制、预审部门在审核案件过程中要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一并把关,对办案单位呈报案件时应该对涉案财物呈报处置而没有呈报的,原则上退回办案机关,一律不予审核、审批,对办案单位处理涉案财物不及时、不当的行为要及时通知办案单位整改,把涉案财物的管理纳入日常执法考评系统,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要跟踪、监督落实到位。

(四)其它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应该摒除“涉案财物管理只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的错误观念,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对各自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多多交流,必要时可以就涉案财物管理问题定期举办座谈会、协调会,形成办案协调机制。另外,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还要彻底转变侦查取证“重视人、轻视物”、“重视口供、轻视物证”的司法办案观念。

(五)完善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使涉案财物管理有法可依且依据明确。我国立法机关不仅要在行政案件中详细规定涉案财物管理,而且还要完善刑事法律对涉案财物管理的规定。立法者要改变“对涉案财物管理侧重侦查取证、忽视后续处置”的观念,要看到迅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给涉案财物管理带来的严峻挑战(如:高科技时代如何避免涉案财物中科技产品不及时处置导致的严重贬值问题;汽车等奢侈消费品长时间保管带来的自然损耗问题)。由于刑事案件涉及多个执法机关,因此,刑事法律对涉案财物的处置不仅要详细规定处置方式,而且要明确处置决定权主体。

综上所述,涉案财物管理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公安等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把其作为执法规范化、法治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郑星 三级警员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法制科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篇三】公安机关基层减负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基层公安机关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公安工作的任务也日益繁重,公安队伍正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考验。应该说,近年来基层公安机关民警在维护社全治安,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为之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民警经常放弃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有的积劳成疾,有的因公负伤,有的甚至付出了年轻的生命。所以说,基层公安机关民警是一支不错的队伍,是有战斗力和凝聚力的,绝大部分民警的素质是好的,是合格的人民警察。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各种不良思想的冲击下,在超负荷的工作压力下,在艰苦的工作环境下,我们这支队伍也曝露出了不少问题,有些还比较严重,对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予以纠正,任其发展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 一、存在的问题 本人就基层公安机关队伍当中存在问题向部分民警作了初浅了解,民警反映比较集中的归纳起来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是当前很大一部分民警思想比较迷茫,进取心减退,消极思想在民警队伍当中滋长,整个队伍的思想素质一定程度上在滑坡。主要表现:消极思想滋长,民警平时言论中流露出一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攀比思想严重,工作上眼睛里只看到自认为比自己差的民警,待遇上只看到比自己好的;畏难情绪严重,一遇到困难,就怨声载道,牢骚怪话连篇,而不是想办法克服困难,而是推脱回避;一些民警在思想上没有与局党委保持高度的一致,对局党委的决策和布置的工作任务,采取观望态度,持中性观点,不反对,但也不积极地去执行,或讨价还价,对党委布置的任务打折扣,造成局党委的一些重大决策不能及时地,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 二是民警工作责任心不强。主要表现:接处警不及时,造成破案错失,有时还会产生多个单位相互推诿现象;工作拖拉,能拖一天算一天;对本职工作缺乏统筹安排,零打碎敲,工作丢三落四,工作效力低下;对本职工作没有切实负起责任,应付观点,不求质量,只求交差,工作当中差错不断,有的甚至造成了后果;有的民警让协警员代其履行职责;工作时间办私事,把主要精力都放在自己的私事上,有较多民警在从事第二职业。 三是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尤其在年轻民警身上表现更为突出。主要表现:机关民警平时有空就躲在办公室里玩电脑;派出所的一些责任片民警平时下乡很少,基本上没事不下乡,有时下乡也是到乡政府转一圈或坐在乡干部办公室闲聊,没有真正下到村、下到户,有些辖区群众反映一年来未见过责任片民警;民警业务素质提高很慢,尤其是部分年轻民警,平时缺乏一种钻研公安业务的精神,遇到有案件,不是主动要求参与,而是能躲就躲,能推就推,工作三五年下来,公安业务基本上没有长进,有的甚至还不能单独办理刑事案件,对办案中的一些基本常识都不了解;一部分民警平时都坐在办公室里,不愿下去与群众打交道,缺乏做群众工作的经验,在群体性事件中表现的很胆怯,不敢上前做群众工作;公安内部部门之间相互吃请较严重,各科所队经费开支存在大手大脚现象。 四是民警的宗旨观念不够牢固,服务意识不强,对待群众仍存在冷硬现象。近年来有很多到县局里来或到县里投诉我们公安机关的事件,都是由于民警的态度问题。主要表现:在接报案和接待群众过程中讲话不太注意,口气很大,态度不够谦和;在群众办证过程中还有让群众跑两趟三趟的情况;为群众办事不够及时,如在调解民事纠纷过程中,一拖再拖,个别民警还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少数民警还存在特权思想,有耍特权的现象。 五是队伍活力不足,缺乏创新精神和协作精神。主要表现:民警创新意识不强,开展工作还是延用老一套,没有结合实际,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新能力缺乏,有些单位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 ,但是又没有及时地进行归纳、总结、提升,工作创不出特色,老是跟着别人后面学;有些单位民警之间缺乏一种团结协作精神,各顾各的工作,没有发挥好整体效能,中层领导之间相互争高低,分工分家、划线,相互间分得很清,拉帮结派,在单位内部搞小团体,造成警力内耗,耽误工作;一些实战单位缺乏大局意识和协作精神,为了本人利益,相互之间在案件线索上搞信息封锁,办案中相互不配合,造成有些该并的案件没有并,甚至有些犯罪嫌疑人被这个所抓获后,另一个派出由于不知道,还在四处追捕,造成警力的严重浪费。 六是组织纪律性不强。公安局作为一个准军事单位,在组织纪律性方面的要求与一般单位有着不同的要求,应该是一支随时随刻能拉得出,打得赢的队伍,但实际情况有些让人担忧。应该说现在在我们一些民警身上自由散漫思想相当严重,平时随随便便,拖拖拉拉。主要表现在:上下班随随便便,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对局里各项规章制度置若妄闻,如公车私用等;保密意识淡薄,随便把公安局的活动透露给外人,有的甚至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七是中层骨干在队伍管理上没有切实负起责任,存在临时观念,有老好人思想。主要表现在:有些科所队长偏面地把队伍管理理解为政工干部的职责,认为本单位已经配备了政工干部,队伍管理就与自己无关,对队伍管理方面的事很少过问,没有真正履行好一岗以职;有些中层干部有重业务,轻队伍的思想,对民警使用的多,教育管理的少;有些中层存在老好人思想,对民警身上一些不良习气不是严加教育,对一些违法违纪的苗头,不是严加批评教育,而是麻木不仁,做老好人,甚至在民警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时,隐盲不报;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们的民警违法违纪也不是一时兴起,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之前应该有这方面的苗头和倾向,而我们的中层干部没有及时去发现他,纠正他,而是视而不见,放任不管,以致酿成严重后果,所以说民警违法违纪,科所队长不是一点责任都没有的。有些中层在工作上表现出一种临时观点,工作安排缺乏整体规划,没有系统性,对本单位的发展没有长远打算,在中层领导的调整后,造成很多工作相脱接。 八是各业务科室对业务工作报导不力。布置工作缺乏科学规划,没有系统性,零打碎敲,对基层布置任务多,检查考核多,业务指导少,调查研究少。各项工作布置下去后,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对基层单位进行帮助、指导、督促,在各项工作完成后,也没有很好地进行调研、总结,往往是轰轰烈烈开场,不了了之收场。 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民警自身主观上的原因。但是,我们要管理好这支队伍,不能过于强调内因,固然内因是起决定性作用,但我们作为管理者只能努力从外因上去改变、去防止这些问题的出现。从队伍管理方面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学习教育不够,形式单一,效果欠佳。 平时对民警的学习教育抓得不够紧,由于公安队伍庞大,再加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学习时间很难保证,一年下来,全局性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比较少,而各科所队日常疲于应付工作,忽视了对队伍的经常性教育。虽然我们还坚持政治学习制度,但是形式单一,内容也比较空洞,一提政治学习就是读报纸,使政治学习变得很枯燥,学习效果也很差。由于学习不及时,使民警在对一些新事物、新情况、新问题在认识上产生了偏差,或走入误区,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消极思想,在工作中表现出一种消极态度。在业务学习上,有组织的学习较少,而对业务学习效果检查就更少了。几年来对民警的业务能力考核、测试和业务比武基本上没有搞过,业务部门没有有意识地去营造学业务、钻业务的氛围。

二是队伍管理职能部门没有及时掌握民警队伍思想动态。 队伍管理职能部门由于人手少,工作任务繁重等方面原因,造成平时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应付一些事物性的工作,没有把工作重点放在调研民警队伍的思想状况上来,对民警队伍中出现的各种苗头和倾向没有及时掌握,或者说没有准确地把握住民警队伍的思想脉膊,所以在局党委抓队伍管理过程中没有发挥好参谋作用,造成局党委在队伍管理上不能适时地推出一些切中队伍中存在的弊病的举措,导致民警对局党委的各种举动议论纷纷,猜测较多,局党委狠抓队伍的决心也没能很好分在民警当中表明。比如现在民警队伍中对基层公安机关前段时间发生在民警身上的一些不正常行为议论很多,说法不一,正是局党委表明抓队伍决心的好机会,党委应查清这些事件,并给予严肃处理,向全局通报,变坏事为好事,通过这些事件的处理,发现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教育民警。 三是警力紧张,配置不够合理,队伍结构开始老化。 现在基层公安机关拥有260名民警,民警数与所管理辖人口数的比率还不到万分之七,远远不及全省平均水平。警力的紧张,引起民警工作任务的繁重,民警正常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长年超负荷运转,造成有些工作不能及时完成,部分民警在工作中方法简单化,服务态度差,有的积劳成疾,在工作中产生一些消极、畏难情绪。民警的配置也不尽合理,有些部位警力重叠,有些部位警力空白,有些该整合的资源没有整合,不但造成浪费,更重要的是责任难落实,相互推诿,影响工作。比如城区的接处警工作,城区所与交巡警城区中队都负有接处警的职责。基层派出所民警结构也不够理想,派出所应该是新老民警结合,才是最合理的,能起到相互补充,发挥各自的特长,新民警有着很高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这正是老民警身上所缺乏的,而老民警又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处事比较成熟稳重,这也是新民警所不具备的素质,两者结合,相互弥补了不足之处,这样单位的整体合力才能形成,整体作用也能得到充分发挥。有些民警的使用也没有做到因才而宜,如在女民警的使用上,有些需要女民警的工作岗位,由男民警在从事,而女民警则在从事应由男民警从事的岗位,造成双方都不适应,不仅没有发挥好女民警的特长,而且还影响了另一个岗位的工作。民警队伍开始老化,从全局民警的平均年龄看,民警年龄结构不算老,但是由于近四年来,都没有进过新民警,队伍缺少新鲜血液的输入,一方面使队伍缺乏生机,失去活力,死气沉沉,另一方面使整个队伍的流动很难,各岗位的人员配备很难合理,一些民警长时间在一个岗位工作,工作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 四是经费短缺,后勤保障不力。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在日益提高,但公安民警的待遇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公安民警在工作任务繁重,工作压力大,工作环境差,反而待遇比在工作轻松、工作条件好的部门工作的同志差,导致民警在横向比较时,普遍产生一些不平衡心理。再加上社会上还有少数人对公安队伍存在偏见,用有色眼光看公安队伍,使公安民警感到自己的奉献在被人亵渎,严重挫伤了民警的积极性。另外,民警的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家属就业等等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政府在这方面也没有任何特殊的政策,使得一些民警在遇到急、难、险、重的任务时,考虑后果较多,显得不够勇敢,推三推四,躲躲闪闪。 五是考核制度不够完善。 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是指导全局工作的指挥棒,对现行的考核办法,民警普遍反映考核内容不实,过于务虚,很多考核中的得失分都不是平时公安业务工作的好坏引起的,而是一些务虚性工作引起的,如对外宣传、警容风纪、会议记录、日常管理台帐等。或者说对公安业务工作,考核办法过于简单,很难通过考核来区分好坏,各部门得分基本上差不多。考核成绩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一个单位的工作实绩,考核办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样就导致一些单位领导过分强调务虚工作,甚至本末倒置。使得整个考核办法未起到应有作用,在导向上发生了偏差。 六是规章制度过多、过滥,缺乏刚性和连续性。 现在全局的规章制度很多,从成立XX县公安局以来,对历年来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从未进行过清理。有些单项规章制度已经制定过多次,新老制度缺乏连续性,前后制定的制度相差很大,甚至相互矛盾;对一些老问题,常规性工作规章制度定的很多、很细,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又没有及时修定制度进行规范;制度与制度之间没有做好衔接,有些制度在内容上相互重叠,而且对同一种情况两个制度做出了不同的要求;有些制度不够系统,过于零散;另外执行制度缺乏刚性,由于制度过多、过滥,在客观上造成制度难执行到位。主观方面,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执行制度不够严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么查而不究,要么降格处理,人为分弱化了制度的作用。 七是缺少有效的激励机制。 从基层公安机关目前实行的月考核奖、季考核奖、年度考核奖三种激励机制看,都存在同样一个问题,就是只强调处罚,而忽视了奖励。如月考核奖、季考核奖都是定额的,只要民警不违纪违规都可以拿到,致于民警的工作表现好坏,与民警所拿到的奖金额无关,都是相同的,完全是一种平均主义,这种激励机制不能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反而助长了民警工作不干,错误不犯的消极思想。这种激励机制从严格意义上讲还不能算是激励机制,只能算是一种规范民警的制度,对民警的一种处罚制度。另外年度考核奖的奖金设置过于平衡,完全是象征性地设立了四个等次的奖金,实际上一等奖与四等奖的奖金差别对民警已经没有任何刺激作用可言,这类年度考核对各科所队的负责人兴许还有一些作用,必竟年度考核成绩是反映科所队负责人能力水平的一个方面,但对一般民警根本就不能产生激励作用,所以说 基层公安机关的激励机制过于讲平均,激励作用不明显,几乎形同虚设, 八是上级部门的各项考核影响了抓队伍管理的力度。 现在上级部门对基层有很多评优创先活动,但这些评优创先活动几乎都设置了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求连续几年没有民警受过处分。这个条件的设置,导致一些在争优创先的科所队发生民警违法违纪行为后,局党委在对违法违纪民警的处理上,不得不考虑这方面因素,从而导致对违纪民警降格处理,或只查不处理,有的科所队甚至隐盲不报,包庇民警的违纪行为。这样一来,先进是拿到手了,但民警会误认为局党委抓队伍的决心动摇了,抓队伍的力度减轻了。有些影响较违纪事件,由于只查清事件,而未做出处理决定,没有及时向民警通报,导致民警议论纷纷,乱猜测,甚至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误解,局党委的威性也会因此受影响。 九是现行的干部使用制度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不相适应。 基层公安机关现在推行中层干部竟聘上岗制度,这是干部使用制度的趋势,也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但公安工作有其自身的一些特殊性,是其他部门无法相比的。在公安机关一刀切搞竟聘上岗,一方面造成中层干部在队伍管理上缩手缩脚,不敢大管理,怕得罪人,怕在下轮竟聘的民主测评中失票;在工作安排上缺乏系统性,临时观念较明显;在经费开支上,没有长远考虑,大手大脚,能维持一天算一天,这些对一个部门的长远发展都很不利。同时党委在中层干部的使用上很难体现用人导向,或者说党委的用人导向表现的不直接,意思表达不充分。这就等于局党委失去了一个调动民警积极性的很有效的手段,而且使年轻民警感到迷茫,无所适从。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抓队伍管理关键在党委,重点在基层。要抓好公安局这支庞大的队伍,首先党委思想要高度统一,狠下决心,以铁的手腕抓队伍。然后才是推出一系列有效的措施。队伍管理的具体举措有这么几点: 一是加强民警的学习教育,做到用正确的思想引导人。 没有理论上的清醒,就没有政治上的坚定。抓好民警的学习教育,解决好民警的思想问题,这是队伍管理中最根本的问题,思想问题不解决,一切都是空的。要解决思想问题,思想政治学习不能松,在抓思想政治学习的同时,要注意把握民警的思想脉搏,学习有针对性,学习有内容,争取做到民警队伍出现何种不良思想,我们的学习就着力解决这方面问题。这就要求各队伍管理部门平时要多深入基层,多与一线民警谈心,各科所队政工干部要真正履行好职责,及时反映民警的思想动态。只有这样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教育,才能及时纠正民警在思想是产生问题。致于学习教育的形式也可以多样化,可以是会议形式,也可以是研讨形式,也可以是举办某个活动等等。总的来说,就是每次学习前要明确这次学习的目的,清楚这次学习是要解决一个什么问题。在业务学习上,局党委要通过举行业务考核、技能比武、案件主办民警评定等活动来营造一种学业务、钻业务的氛围,调动民警学业务的积极性,增强民警学业务、钻业务的紧迫感。同时要为民警创造好学业务的条件。 二是把好干部使用导向,做到事业留人。 干部的使用是引导干部成长的一个直接而有效的手段,因为人的上进心是本能的,任何人都有上进心,党委使用什么样的干部,那么底下的干部就会努力使自己往这个方向发展,很自觉地用党委使用干部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所以党委要把好干部使用导向,与此同时,要从公安工作的实际出发,重新认识审视竞聘上岗制度。公安机关应该搞竞聘上岗,这样可以提供民警一个公平竞争的舞台,通过竞争也能发现一批人才。但不是一刀切,不是所有岗位都搞竞聘上岗。应该做到竞聘上岗与党委考察任命相结合,对各方面表现好的、群众公认的同志完全可以由党委直接考察任命,以此来充分体现党委的用人导向,对党委一时没有合适人选的岗位,拿出来搞竞聘上岗,让大家参与。对竞聘上岗上任的中层也要打破任期制,对任期内考核较差的,可以免去其职务,将这一职位在全局竞聘。任期内工作干的出色的,不用参加下一轮竞聘,可直接任命。这样一来,既能明白无误地体现党委的用人导向,又能发扬民主,体现公平竞争,也能增强任期内中层干部的紧迫感,消除他们的临时观念和各种顾忧。 三是完善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做到用科学的机制激励人。 考核办法是否科学、完善直接关系到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考核办法是全局各项工作的指挥棒,要充分体现党委的意图,党委对民警的要求要充分反映到考核办法上去,这样才能通过考核来促进队伍、推进工作。科学的考核办法还要有科学的考核实施方法,使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更为接近,更能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只有这样考核才有现实意义。如果考核方法不当,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相差很大,那么这样考核非但不能推动工作,反而会伤害民警积极性。要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通过激励机制,拉开民警待遇的档次,奖优罚劣,调动民警积极性。今后县局在提高民警收入上应侧重于提高民警各类考核奖额度,拉开不同等次奖金额,打破平均主义思想。 四是健全规章制度,做到用严格的制度规范人。 县局对全局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对该废除的废除,该修改的修改,该完善的完善,该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使得各项工作都有较完善的制度来规范。在各项制度制定时,要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民警意见,做到合法、合理、有效。制度的作用关键在制度的刚性,制度一旦出台,党委要保证制度执行的严肃性,严格按制度办事,不得随意违反。 五是合理配置警力,做到因人而宜使用人。 在全局民警配置上应做到因人而宜,各尽其才,发挥好每个民警的专长,调动每个民警积极性。在机构设置上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在此基础上,该撤的撤,该并的并,该新设的设。总之要围绕怎样设置机构有利于开展工作来调整机构。在机构设置上要打破上下对应观念,做到实用、实在、实效。 六是努力提高民警待遇,做到待遇留人。 局党委在应尽可能提高民警待遇,更重要的,同时要注重抓好公安内部福利的平衡,杜绝公安内部部门待遇的差别。这里要区分福利与激励机制中的奖金,民警的收入差别应体现在激励机制中的奖金差别上,而不能体现在福利上。民警的福利可以有适当的区差别,但要向一线倾斜,向基层倾斜,向条件艰苦的岗位倾斜,不允许部门私自发放奖金、福利,搞多重福利。这样不但可以消除民警的相互攀比思想,还可以杜绝民警跑岗位现象,有利于因人而宜地配置警力,有利于民警特长的发挥。 七是切实帮助民警解决实际问题,做到感情留人。 局党委应关心民警疾苦,对民警无论是在工作上、生活上、学习上遇到困难,都应及时帮助解决,从一些小事着手,使民警真正感受到组织温暖,在感情上与党委贴的更近,这样一来,在执行党委的决策时就更坚决。 八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用崇高的品德激励人。 公安机关平时工作量很大,工作条件差,工作也很辛苦,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但是社会上对公安工作还是不了解,对公安民警不理解,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我们公安机关宣传的不够。公安机关应该大张旗鼓地宣传我们队伍中涌现出的一些先进人物、事迹,宣传我们公安民警的艰苦工作环境,宣传我们公安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通过宣传,把公安民警的高大形象展现在人民群众面前,让社会了解公安,理解公安民警,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公安工作,关心公安工作,爱护公安民警的良好氛围。同时通过宣传,增强公安民警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使公安民警更热爱自己的岗位,更热爱公安工作。

【篇四】公安机关基层减负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当前公安机关留置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邹翼;卢洁

作者机构:怀化铁路公安处,湖南,怀化,418000;怀化铁路公安处,湖南,怀化,418000

来源: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ISSN:1009-3192

年:2002

卷:012

期:002

页码:45-46

页数:2

中图分类:DF34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违法犯罪嫌疑;留置工作;盘问

摘要:当前公安机关的留置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超范围留置、留而未置、留置不符合程序、留置与传唤或拘传同用和留置室不达标等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其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了做好留置工作的主要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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