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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工作总结例文 [旅游投诉个人工作总结]_2017年旅游发展现状概况

发布时间: 2021-10-23 11: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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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工作总结范文 [旅游投诉个人工作总结]

旅游投诉个人工作总结

时光飞逝,如梭之日,辛苦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回顾这段时间中有什么值得分享的成绩呢?我们要做好回顾和梳理,写好工作总结哦。那么如何把工作总结写出新花样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旅游投诉个人工作总结,欢迎大家分享。

旅游投诉个人工作总结1

20xx年,投诉科在旅游大发展,出游人数不断增多,游客维权意识提高,旅游纠纷增多激化而法律法规机构设置相对不足的背景下,面对投诉数量增多,新情况不断出现,处理难度不断加大而人员不足的现实情况,在领导的支持带领下完成如下工作内容,现总结汇总分析如下:

一、努力完成如下工作:

(一)接听投诉电话,包括游客直接拨打的投诉、114转接旅游投诉、12345市长便民热线转接旅游投诉、太原市旅游一卡通投诉、24小时值班旅游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

(二)办理书面旅游投诉,包括游客直接书面投诉、山西旅游质监所转办旅游投诉、局机关转办旅游投诉及网上旅游投诉及12345书面转办旅游投诉。

(三)完成旅游投诉的登记、存档、文书下达、调解、统计、报告及旅游投诉分析工作。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旅游投诉分析:

共受理旅游投诉xx起,其中书面投诉xx起,电话投诉xx起。另接待咨询电话xx起。

并就现阶段旅游投诉热点、特点分析如下:

投诉热点:

(一)同团不同价。

很多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现同团的其他游客和自己报名的团费存在差异,认为受到歧视或是不公平的待遇,要求旅行社给予退费或赔偿。

形成原因分析有如下几种原因: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旅游价格本身不统一;

2、组团社和地接社业务交接形成,往往地接社制定的是统一的交接价,但组团社在接收散客时加价出售旅游产品的加价的幅度不同造成;

3、地区性差异,同样的旅游产品,地接社对组团社所在区域予以价格上的区分;

4、组团社在交接价的基础上灵活与游客协商或是有朋友等人情关系的”情况下对不同的游客的旅游价格有所差别;

5、不同标准的游客同团出行,有时旅行社会将不同住宿餐饮标准的游客拼在一辆旅游车上出行而产生;

6、部分旅行社的部分线路对老年人或是未成年人加收旅游费用;

7、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产生的旅游价格的差别;

8、未成年人与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人群因需要特别看护、成本增加而产生的价格差别。

(二)随团出游的一定年龄的老年人、学生、记者等特殊旅游人群因景区门票半价或是全免等情况下与旅行社发生的争议。

行成原因有:

1、对特殊旅游人群的优惠政策全国不统一,有些景区对特殊旅游人群执行半价或全免政策,有些景区不执行,游客不理解而向旅行社提出退票要求;

2、有些特殊旅游人群所持证件有些景区认可,有些景区不认可,或是所持证件本身破损等原因导致无法享受优惠而向旅行社提出退费要求;

3、在享受到优惠价格后游客要求旅行社按照景区的个人门票标准退还,而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景区团队门票标准退还而产生争议。

(三)同团游客与游客之间发生矛盾导致的投诉。

类型如下:

1、散客与散客之间在旅游车上争抢座位发生争吵或是打斗,进而投诉旅行社;

2、游客不遵守旅游时间,部分游客不按规定时间回旅游车或是在购物点景点多停留而导致行程延误,甚至导致其他游客的火车、飞机延误而投诉旅行社;

3、部分游客要求改变行程,增加景点等,而另一部分游客不同意而导致投诉旅行社;

4、同团部分游客与旅行社有争议采取围堵旅游车、殴打司机或导游等极端措施而导致其余部分游客利益受损而的投诉。

(四)、旅游安全事故导致的投诉。

1、财产损失:(1)随团旅游期间在宾馆、餐饮地、旅游车上等地丢失物品;(2)夏令营期间孩子丢失物品;(3)出国旅游期间丢失行李金钱等。

2、人身损失:(1)旅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2)景区旅游期间因高空坠物、漂流等导致的人员伤亡;(3)住宿餐饮期间摔伤的事故。

(五)旅游结束后就在旅游购物点所购物品的退换货发生的旅游投诉。

(六)因游客自身原因导致的旅游投诉及激化的旅游纠纷。

1、因为游客自身身体健康原因导致行程变更或是单方变更旅游合同,擅自脱离团队而要求旅行社退费导致的旅游投诉;

2、游客证件无效或有瑕疵产生不能登机、出境等情况产生退费矛盾的投诉;

3、游客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出行,擅自退团而导致的退费争议;

4、游客在取得旅游发票后,又要求旅行社给景区门票、住宿票等遭拒绝后的投诉;

5、游客与导游,游客与旅行社工作人员,游客与旅游司机发生争吵或是打斗事件。

(七)无权处理的热点投诉:

1、大多数投诉游客都希望在旅游投诉处理部门获得一个最终的争议结果。但是新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将投诉处理的裁决权修改为调解权。把旅游质保金的理赔范围也限定在一个极小的范围之内。使一部分争议过大的旅游投诉按规定只能以无结果的调解终结而结束。而这样的结果会导致游客的强烈不满,但又是旅游投诉的职能所限;

2、游客对景区的投诉无法可依。旅游景区,除部分A级景区与旅游管理部门还有些联系外,缺乏投诉受理的法律依据和处理依据;

3、游客对星级酒店和快捷酒店、社会宾馆的投诉逐年增多,确缺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的法律依据;

4、旅行社之间因为团款争议而导致的投诉;

5、导游对旅行社用工薪金方面的投诉。

三、20xx年工作建议

(一)继续完成旅游投诉电话的接听和投诉的处理、报告分析等工作。

(二)增加投人员经费,完善办公设施设备,建立受理范围更广服务内容更多、更便民高效的投诉受理处理平台和机制。

适应人民不断增长的投诉需求和上级的工作安排。

(三)建议局领导牵头成立特别投诉处理小组。

应对重大突发群体性旅游投诉事件。

(四)组织人员赴外地考察交流学习,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素质,适应新形势、新情况。

(五)在投诉淡季深入旅游企业,了解旅行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旅游投诉处理的看法意见,研究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和更高效的投诉处理办法,同时提高旅游企业投诉处理的意识、思路、能力,相互交流学习,争取预防投诉、使投诉处理在萌芽状态,使纠纷化解在基层,有效降低投诉接听处理量。

旅游投诉个人工作总结2

20xx年,我市共接旅游投诉12宗,结案12宗。其中有效投诉5宗(行政处罚2宗),无效投诉7宗。其中投诉旅行社一宗、景区二宗、导游一宗、酒店一宗。主要投诉内容为:一是有的旅行社内部管理不够规范,造成旅游者损失;二是有的景区售票时未尽到告知义务;三是有导游持假证带团情况;四是酒店服务员态度不够好。

一、投诉旅行社一宗,结案一宗,主要内容:关于使用无证导游带团的问题。10月1日,韶关市中国旅行社派出的5名导游有违规行为,其中黄勇钦、谢祥英2人导游证未通过年审,陈俊文、蓝彦军、何韬3人为无证带团被广州市旅游质监所在广州高铁站开展旅游市场检查时查出,并且在接受检查时态度恶劣,极不配合,要求我市做出处理一案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人民币罚款

2、对谢祥英处责令改正;一千元人民币罚款;并没收此次带团违法所得(差旅补助)共计港币五百三十二元整(按20xx年12月7日汇率折算人民币455·6元缴款)

3、对黄勇钦处责令改正;一千元人民币罚款;并没收此次带团违法所得(差旅补助)共计港币五百四十六元整(按20xx年12月7日汇率折算人民币467·6元缴款)

4、对陈俊文处责令改正;一千元人民币罚款;并没收此次带团违法所得(差旅补助)共计人民币一百四十元整五、对何滔处责令改正;一千元人民币罚款;并没收此次带团违法所得(差旅补助)共计人民币一百四十元整六、蓝彦军查明当时没有带团行为,本案对其不作处理。此次罚没收入共计人民币二万五千二百零三元二角整,已于12月8日缴款至市财政局帐户。以上处罚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xx年12月9日结案。(行政处罚案件)

二、投诉景区二宗,结案二宗

1、关于未尽告知义务的问题。深圳游客刘怀清与单位同事一行5人于3月29日下午17时到丹霞山游玩,由于时间不够,没有游览完门票所含景点,要求丹霞山退款,投诉丹霞山售票处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和态度不好,要求丹霞山退回门票款和道歉。丹霞山管委会回复,经调查,游客确实于3月29日到丹霞山进行了游玩,引起投诉的原因是双方沟通不好,并与客人进行了通话,向客人道歉并承诺下次来游玩的时候给予免门票。对员工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理。致电刘清怀先生,他表示接受丹霞山的处理意见,不再投诉。(结案)

2、关于服务人员的态度问题。广州游客郑先生一行4人于8月26日到大峡谷游玩,因景区门口没有工作人员而没买票进入了景区,出来后景区工作人员要求其补票而发生争吵,投诉景区没有给门票而是用收据代替,并且工作人员态度不好,要求处理。按属地管理原则转乳源县旅游质监所处理。经调查了解,游客投诉的门票问题不成立,景区因下班后门票已上锁,而开具了正式地税通用发票。景区因游客投诉的态度问题对当班工作人员进行了处理。游客同意处理结果,乳源县旅游质监所于8月30日回复结案。(结案)

三、投诉酒店一宗,结案一宗

关于服务态度问题。东莞邓老师与香港游客梁先生等一行3人于8月7日下午到韶关市大丹霞山酒店准备入住,前台工作人员说因梁先生是香港人,港澳同胞与外国人不得入住,认为有侮辱的成分,投诉大丹霞酒店态度不好,要求大丹霞酒店对此做出处理和道歉。经调查,游客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大丹霞酒店没有接待港澳同胞与外国游客的资质,引起投诉的原因是服务员解释不清,表达不好,由大丹霞酒店书面作出解释,向客人道歉。对员工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并做出了整改。8月29日致电李老师,他表示接受大丹霞山酒店的处理意见,不再投诉。(结案)

四、投诉导游一宗,结案一宗

邓晓虹于20xx年3月10日使用伪造导游IC卡进行导游活动,被武汉市旅游质监所没收伪证要求处理。经调查,邓晓虹因使用假证,使翁源兰友旅行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临时聘请其带团。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应给予邓晓虹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导游活动;并没收此团队违法收入(导服费用部分)共90元,于20xx年4月15日处罚完毕,结案。(行政处罚案件)以上投诉原因:旅行社聘请导游管理方面不规范,酒店、景区服务态度不够好。同时,我市接无效投诉较多,主要是因为游客并不了解旅游局的管理范围,非星级酒店和交通方面的投诉较多,造成了我所接投诉后转交难、处理工作困难;因此,旅游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同时,在市民方面要加大旅游宣传,普及旅游知识。

韶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20xx年12月31日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 第32号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国家旅游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

二○一○年五月五日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第六条 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第七条 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章 受理

第 1 页 共 10 页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属于前款第

(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条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十一条 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

(三)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第十三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四条 投诉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1至3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全体投诉人同意。

第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投诉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六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

第 2 页 共 10 页 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十七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应当立案办理,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并附有关投诉材料,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对于事实清楚、应当即时制止或者纠正被投诉人损害行为的,可以不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和向被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但应当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十九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自己的投诉或者答辩提供证据。

第二十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收集新的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需要委托其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旅游投诉调查取证委托书》,受委托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对专门性事项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自行向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申请鉴定或者检测。

鉴定、检测费用按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鉴定、检测申请方先行承担;达成调解协议后,按调解协议承担。

鉴定、检测的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时间。

第二十三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的,应当将和解结果告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核实后应当予以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投诉处理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积极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二)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一)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二)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每季度公布旅游者的投诉信息。

第二十八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旅游投诉处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为受理的投诉制作档案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 3 页 共 10 页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 日起施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 家 旅 游 局 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贵州楠翔旅行社投诉机制

一 、 建立、健全贵州楠翔旅行社旅游投诉办公室,办公室主要

负责人:吴道楠,其他负责人:丰小军

二 、楠翔旅行社下属各门市部须在前台摆放贵州楠翔旅行社投

诉电话牌及投诉本。

三 、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和旅游咨询电话,实行24小时值

班制度,要求质监人员在接到投诉电话后第一时间赶到。

四 、建立与安全、工商、卫生、物价、交通、质监等部门的联

系,以便发生投诉后处理更加快捷、方便。

五 、建立旅行社旅游质量监督员制度,定期培训。发生投诉及

时到位,协助做好游客工作。

旅游黄金周期间,为了把监管工作做到位,除做好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工作外,质检人到机场、景区等旅游者员集中点检查,第一时间、第一地点为游客排忧解难,旅游投诉及时解决。

贵州楠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一、*年季度旅游投诉受理情况

*,全省共收到旅游投诉219件,其中39件不予受理,给予受理的180件均已办结,结案率为100%,*全省共接到旅游投诉235件,给予受理的旅游投诉196件,本为180件,同比去年下降了16件。

按投诉种类划分,受理的旅游投诉案件中,国内旅游投诉占大部分,共150件,占投诉案件总数的83.3%;入境游投诉共31件,占投诉案件总数的15%;出境游投诉共3件,占投诉案件总数的1.7%。

按投诉对象划分,在受理的180件投诉中,旅行社投诉共100件,占投诉总量的55.6%,饭店投诉15件,占投诉总量的8.3%,景区(点)投诉共计35件,占投诉总量的19.4%,交通投诉10件,占投诉总量的5.6%,购物投诉5件,占投诉总量的2.8%,其他类投诉共15件,占投诉总量的8.3%。

按投诉原因划分,因降低等级标准造成的投诉共38件(国内游37件,出境游1件),占投诉总量的21.1%;因擅自增减项目造成的投诉共12件(国内游11件,出境游1件),占投诉总量的6.7%;因导游未尽职责造成的投诉共27件(国内游25件,入境游、出境游各1件),占投诉总量的15%,因延误变更日程造成的投诉共10件,均为国内游中发生,占投诉总量的5.6%,其他原因投诉共计93件,占投诉总量的51.6%

赔偿金额共计92811元,均为企业支付,并未动用质保金赔偿。入境旅游投诉赔偿金额为14584元;国内旅游投诉赔偿金额为74227元,出境旅游投诉赔偿金额为4000元。

二、*年黄金周及小长假省所受理投诉情况

1、“春节”黄金周,省旅游质监所共接到游客直接投诉电话2个,情况反映电话1个,已全部解决或反馈有关信息。

2、“清明节”假期,省旅游质监所共受理投诉10件,其中:涉及旅游景区的有2件;涉及旅行社的有3件;涉及酒店的有4件;涉及旅游车队的有1件。已全部办结。

3、“五一”假期,省旅游质监所共接到旅游投诉5件,旅游投诉均涉及旅行社,均已处理。

4、“端午节”假期,省旅游质监所共接到投诉6件,其中:涉及旅游景区的有1件;涉及旅行社的有2件;涉及旅游星级饭店的有1件;涉及购物的有1件。以上投诉均已处理。

5、“中秋节”假期,省旅游质监所共受理投诉4件,其中:涉及旅行社的有1起,原因为团款纠纷;涉及宾馆住宿的有2起,主要由于住宿价格和住宿条件所引起;涉及农家乐的1起,原因为拍照引起的误会。以上4起投诉均已转相关市办理完毕。“中秋节”假期全省旅游质监所共接听旅游咨询电话18起,主要涉及旅游目的地交通线路、班车状况、景区门票及客运车票价问题。

6、“十一”黄金周,省旅游质监所共接到旅游投诉6起,其中涉及景区的4起,涉及旅行社的2起,6起投诉均已办结,同比去年“十一”黄金周16起投诉,减少10起,下降62.5%。

三、*旅游投诉情况简析

(一)热点旅游城市与热点景区投诉量大,本省所共受理投诉17件,合肥市共受理27件,黄山市全年共受理投诉61件,芜湖市共受理25件,马鞍山市共受理20件,共计150件,占投诉总量的83.3%。

(二)国家实行了新的休假制度。*年是《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实施的第一年,虽然取消了“五一”黄金周,但增加了清明、端午、中秋等中国传统节日的假期,百姓有更多的出游闲暇,又因为这些假期的时间均为三天,百姓大多以选择短途旅游为主,因此,投诉主要集中在国内短线旅游。

(三)旅游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随着全省旅游市场监管力度的加大,旅游管理部门的宣传普及旅游出行提示,旅游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理性地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也成为更多游客解决矛盾与纠纷的主要选择。

(四)旅行社与旅游景区(点)的投诉量占有较大比重,全省受理的180件案件中,旅行社投诉共100件,占投诉总量的55.6%,因降低服务标准与导游未尽职责引起的投诉共65件,占旅行社投诉总数的65%,这两方面为造成对旅行社投诉的主要原因;旅游景点投诉为35件,占投诉总数的19.4%,部分景点游客量大,有的配套设施不尽完善,有的员工服务意识不够强,人流量大造成排队等待甚至拥挤而减少游玩时间,这些成为景点投诉的主要原因。

(五)旅游投诉方式更趋向多样化,我所要求各市质监所在平时、双休日以及24小时须有专人受理投诉,在全部180件投诉当中,电话投诉共94起,占投诉总数52.2%;书面投诉68件,占投诉总数的37.8%;来访投诉共18件,占投诉总数10%。再者,随着安徽旅游诚信网知名度的不断提升,很多游客同样会以更为便捷的投诉作为维权选择之一。

(六)有些旅游经营项目业主对旅游质量重视不够。近两年来我省一些新的旅游项目陆续建成投入使用,但有部分经营管理层在保证旅游质量方面未引起足够重视或处置不当而导致投诉。

(七)*投诉总数同比*年有所下降,这是省旅游局党组特别是主要局领导、分管局领导以及市县旅游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旅游质监工作,省所、全省市县旅游质监工作人员和旅游企业共同努力的结果。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今年省所开展了一系列相关活动,如3月份的“315”消费者维权咨询活动、4至8月份的12301旅游服务信息采集活动、6至9月份的安徽旅游诚信网开通仪式及旅行社诚信等级评定建档活动、12月份的“牵手你我,欢乐出游”*安徽诚信旅游主题周活动(其中,为15个县(区)配备旅游执法车,支持县域旅游及旅游质监工作的成效明显),这些活动都有效推进了全省的旅游质监工作和诚信体系建设。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全省旅游市场监管力度,特别是加强了对旅行社等旅游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诚信等级动态管理),严厉打击虚假不实的旅游广告,对不规范经营的企业进行查处。此外,省所还开展了对违规经营企业的第一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的办法,并在安徽旅游诚信网上对全社会公示,促进了旅游企业的守法诚信经营,产生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营口市旅游投诉公示制度

一、旅游投诉的受理

1、旅游者投诉应提供书面投诉状及相应的副本。如递交书面投诉状确有困难,可以口诉,但口诉材料应由本人签字。对来访或电话投诉的,应当有完整记录或录音。

2、投诉状应当列名下列事项: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团队)名称及地址;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所在地;投诉请求和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

二、旅游投诉的立案

1、对超过旅游投诉期限或不属于旅游投诉管辖范围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者给予《不予受理答复》。

2、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质监所职责范围的,及时转给下级投诉机关处理或移交其他机关处理。

3、经审查认为需立案调查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提出立案意见,并附投诉材料和初审情况,报质监所主管领导批准,申请立案。

4、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几种情形;不属于该质监所的管辖范围;投诉者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没有明确的被投诉者;或者虽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却没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

三、旅游投诉的调查审理

1、对需立案的旅游投诉,应填写《立案通知书》。并将投诉状及相关材料,按规定送达被投诉者。

2、被投诉者接到《立案通知书》后,应及时返回《送达回证》,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3、书面答复应当写明调查核实过程、事实证据、责任及处理意见。

4、质监所应当对被投诉旅行社的书面答复进行复查。并针对旅游投诉案件,依法全面、客观地进行调查、核实、取证。

四、旅游投诉的调解

1、旅游投诉应坚持“尽量调解,调解自愿”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属于投诉者与被投诉者自行和解的,投诉方应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被投诉者应及时将和解协议送达质监所,视为结案。

3、逾期未达成和解协议或未答复的,质监所将按照规定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旅游投诉处理决定

1、办案人员在查明事实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判定投诉方双方责任,提出处理决定意见,填写《处理决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2、投诉案件的处理,应遵循“独立办案,集体讨论、领导审定”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3、质监所作出处理决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事人发送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又逾期不起诉的,由最初作出决定的质监所报经主管领导,向保证金财务管理部门发出保证金赔偿通知书,强制执行。

4、旅行社和赔偿请求人对使用保证金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旅游投诉的理赔

1、属于投诉者自身的过错,可以决定撤消立案,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投诉者无理投诉,故意损害被投诉者权益的,可以责令投诉者向被投诉者赔礼道歉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2、属于投诉者与被投诉旅行社的共同过错,可以决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也可以由质监所裁定。

3、属于被投诉旅行社的过错,可以决定由被投诉旅行社承担责任;可以责令被投诉旅行社向投诉者赔偿损失;可以从被投诉旅行社的保证金中赔偿投诉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质监所调查审理费用。

4、属于其他旅游服务单位的过错,可以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5、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赔偿决定后,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使用该社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旅行社和投诉者。

七、旅游投诉的时效

1、质监所受理的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天内审理终结。

2、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投诉的受理时效为90天。时效期限以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超过时效的请求不予受理,投诉者可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旅游投诉文书应保证按时送达,并在回执上注明签收人姓名和送达日期。

八、旅游投诉的行政处罚

1、对造成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事实的当事人,质监所应根据国家《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

2、如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旅游局或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旅游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结案归档

1、案件承办人在结案后,应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收集齐全,按顺序整理立卷、归档。

2、立卷归档材料主要内容:投诉状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立案审批表;调查处理笔录;调解协议书;处理决定审批表;处理决定书;结案报告。

此办案程序如有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十、各旅行社质监机构中投诉处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接听投诉专线电话,收集团队游客书面投诉信件,处理旅行社日常服务质量投诉;

2、负责“游客监督员”制度的具体运作,对“意见调查表”进行收集、汇总、整理、报送和归档工作,对“游客监督员”在“意见调查表”中反馈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妥善地进行调查、处理;

3、建立投诉处理档案:

(1)设立投诉记录本,将团队游客通过电话、书信、来访、“意见调查表”反映的情况,或市旅游质监所转办的游客投诉进行记录汇总,以便及时了解投诉处理进程;

(2)将投诉案件的受理记录、投诉材料、团队资料、调查处理相关证据材料、旅行社与游客达成的协议书等资料入档,并将投诉档案统一编号,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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