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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 2021-10-13 15:00:55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策研究

 "近几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形成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主,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良好机制下,随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力度的加大,群发性、突发性、大规模的拖欠工资行为在一定程度得到了扼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力的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稳定。但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未根本消除,投诉、举报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有发生。为此,本文结合 XX 近几年实际,通过对“欠薪”现象存在根源的剖析和思考,探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根本途径和长效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本情况

  从 2009 年看,据不完全统计,XX 县建筑行业参加施工较稳定的农民工 2800 多人(不含向家坝施工区),约占用工总数的 60%以上。农民工已成为 XX 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成为 XX 县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目前农民工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应制度措施的不完善及一些施工企业对农民工的管理责任不到位,导致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还较为突出,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不可忽视的重大社会问题。近三年,我县接待受理投诉、举报建设

 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案件,

 2007 年 77 起,涉及农民工 1465 人,追还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178.63 万元, 2008 年 61 起,涉及农民工 747 人,追还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148.9 万元;2009 年 31 起,涉及农民工 1030 人,追还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325.48 万元。今年截至 6 月底 8 起,涉及农民工 173 人,追还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2.86 万元。此类案件的发生,给一些农民工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从而导致有的农民工产生过激行为,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近年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主要成果及作法

  近年来,XX 县委、县政府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度重视,各项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扎实有力,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上,2007 年至今共接待投诉、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187 起,涉及农民工 3415 人,追还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675.87 万元。其作法:一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省、市政府的要求,建立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体制,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加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力度。我县在搞好投诉举报的同时,顺藤摸瓜,主动出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真履行

 牵头部门的职责,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劳动保障重点工作。深入建筑工地,督促建筑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禁止将工资发给无用工资质的个人、组织及

  “包工头”,确保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对农民工投诉举报,及时立案处理,并积极引导农民工合法维权,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守法,确保农民工权益不受侵害。在开展好专项检查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存在拖欠行为的用人单位和大量使用农民工的重点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和日常巡视监察,有效预防和遏制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三是设立投诉举报绿色**。投诉举报是农民工讨薪的主要手段,为了让更多的农民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我县开通了投诉举报绿色**,设立举报信箱,并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县委书记、县长实行每月大接访信访接待日,做到了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投诉举报绿色**设立,收到一定效果。四是建立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XX 县 2007 年制定出台了《XX 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施办法(暂行)》、在此基础上,2009 年又制定出台了《XX 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今年又专门制定了《XX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警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劳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保障金制

 度和预警机制的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出台,在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五是积极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普法宣传,

  XX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将工作重点放在事前教育和有效预防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主导作用,借助舆论工具大造声势。在网站、窗口出公布维权电话,在工地设立维权告知牌等,便于农民工投诉、举报,维护农民工自身的合法权益。集中时间开展街头宣传,集中为返乡农民工讲解维权知识;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工地和厂矿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和政策咨询活动,提高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帮助用工单位正确理解和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加以整改,收到了良好效果。

  三、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也有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问题,涉及到社会系统管理的方方面面。我县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上虽取得了一定成效,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比例在逐年下降,但是拖欠克扣工资行为仍时有发生,在一些企业中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尤其在建筑行业表现更为突出。当前,在解决拖欠的制度和机制上还

 不十分健全。如,对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缺乏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在保障建筑企业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还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上还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企业违法行为尚未得到有效的遏制;劳动保障部门在打整体战上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整合和强化,调整劳动关系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其产生拖欠的原因和解决拖欠问题面临的困难:

 (一)产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

  1、工人与建筑企业、包工头的关系是形成工资拖欠的根本原因。目前建筑工程施工的方式普遍是由建筑企业把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工人由包工头招用、管理,工资支付也由包工头具体支配。建筑企业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工人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社会保险、未参与对工人的培训、考勤、考核等管理。工人平时只能领取饭菜票或借支生活费,全部工资须等包工头与企业结算,并得到承包款后才能领到。由于工人的工资未按时足额发放而又与包工头的工程款直接挂钩,一旦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工程无法按时完工并验收结算、建筑企业与包工头发生工程款纠纷、包工头将承包款挪用或因管理不善而卷款逃跑,工人的工资就不可避免地被拖欠。因

 此,现有建筑工程施工中的承包人用工形式和工人工资支付方式是造成工人工资被拖欠的根本原因。

 2、三角债问题是造成拖欠的的死结。欠民工的是班组长,欠班组长的是包工头,欠包工头的是项目经理,欠项目经理的才是建筑商。而欠建筑商的又是谁呢?是业主。这样的“三角债”现状,让处于拖欠链条上的几个环节,依靠自身力量都无法解决。

 一旦建设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施工单位,企业的资金链受到影响,就会出现因拖欠工程款产生工资的拖欠。

 3、施工企业垫资施工造成民工工资拖欠。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僧多粥少”的现状导致建筑企业之间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处于建设方为了降低成本、转嫁风险,竞相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甚至资金充裕的一些建设方也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长期以来垫资施工已成了承建工程中的普遍现象。施工企业垫资的压力随着层层转包分摊,最后无力转到欠民工,造成民工工资的拖欠。

 4、建筑企业工程层层转包、分包造成的拖欠。由于转包、分包等施工方式的普遍存在,包工头似乎已经是建筑业的一种无法摆脱的顽症,建筑领域的资金供给链无形的越拉越长,一般情况下需经过建设方--总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包工头—班组长,才能流向民工。民工处于资金供给链的最后一环,这种建筑行业特有的用工模式,一旦其中任何

 一方出现问题都会殃及民工,民工往往成为前面各环节主体转移风险、转嫁债务和争夺利益的牺牲品,是最脆弱、最具依附性的一环。因此,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成为不变的事实。

 5、建筑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劳动关系不明确,易造成拖欠。当前,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的实际签订率并不令人满意。一是建筑企业用工形式不利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二是农民工对签订劳动合同的积极性不高;

  多数是经亲友、同乡、熟人介绍的,对建筑企业或者包工头依附性强,与建筑企业或者包工头之间基本不会签订用工合同;一般情况下在雇主未与其进行结算出具凭据前,对雇主的欠薪行为只能忍而让之。一旦与雇主关系不和,向雇主讨要工资时,民工一无用工合同、二无欠薪依据,给清欠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三是建筑施工企业拒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觉得增加了用工成本,也感到麻烦;而是要求农民工与项目部、包工头签劳务承包协议,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又往往是一种“口头协议”。一旦拖欠工资现象发生,往往空口无凭。三种因素导致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关系不明确,容易造成工资的拖欠。形成拖欠后,从法律关系上来讲,很难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特别是一些恶意拖欠的包工头,无理的阻挠和干预,更加加大了我们调查取证的难度,从而加大了清欠工作的难度。有些拖欠案件我们明知存在拖欠但苦于没有有效的证据支持,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

 理。

  6、劳动力过剩,农民工成为弱势群体。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使得一些施工企业在分包工程和招用农民工时有充分的选择余地,如此的供求关系和面对巨大的就业压力,则造成劳动协议双方的不平等,从而为企业欠薪埋下了祸根,使得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是一些农民工找工作,认为只要有活干,不考虑施工方是否具备资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能按时支付工资和参加工伤保险等;二是农民工

  要想在企业里干活呆下去,就得听老板的话,老板欠农民工两个月工资,也不敢吭一声,若要敢吭一声,老板立马找个接口就把农民工开了。无奈的农民工在施工方拖欠工资时又没有据理力争、讨价还价的勇气,致使应得到的工资一拖再拖,数额越拖越大。给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增加了难度。三是农民工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自身维权意识差,很少用付诸法律的方式寻求保护。四是农民工素质普遍偏低,法治意识不强,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更愿意招用农民工,却不与农民工签劳动合同,降低劳动保护条件。

 7、对开发商和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头缺乏有力制约和监督处罚机制,最易造成拖欠。一是对开发商无缴存工资保障金制度制约。开发商开发投资房产,大部分是银行贷

 款进行开发,一旦受市场因素影响,资金出现短缺,便不能及时拨付乘建施工单位工程款,导致乘建施工单位无力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则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二是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在 XX 承包建设工程,对建筑企业工资保障金缴存意识不强,造成的拖欠。即使缴存了工资保障金,3%的比例远不够制约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冒险违法拖欠。还有不少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只考虑到自己是过客建筑商,认识上追求利益最大化,根本不注重企业形象和诚信,守法意识也不强,对劳动者工资能拖则拖、能欠的则欠,磨到工程完工验收后,拍屁股一走了之。即使农民工投诉、

  了之不了,在劳动保障部门查处时,也是把拖欠的工资支付了事,企业和“老板”没有任何损失。而我们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处罚,现行的政策或措施力度不够,企业违法成本低于所获利益,致使一些施工企业和“老板”敢于冒险违法。

 8、建筑施工管理不规范。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就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期以及材料的使用、工程款的结算等方面往往只有口头约定,没有签定明确具体的施工合同。一旦双方发生矛盾和纠纷,直接影响到工程款的结算和工资的支付,在追讨的过程中,往往双方各执一辞,互不认账,劳动保障部门对双方谁的说法都无法采信,往往只能采取调解的办法来进行处理,增加了处理的难度,吃亏的往往是农民工。再则一些劳务分包商、包工头与建设施工单位在材料的使

 用、工程款的最后结算上发生矛盾和纠纷,也打着农民工工资拖欠理由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让劳动保障部门不明情况而耗去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介入协调解决。他们这种打着农民工工资拖欠理由来解决工程合同(经济合同)纠纷的行为,也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9、一些施工企业和“老板”在利益的驱动下,恶意克扣和拖欠工资。他们总是寻找种种理由,把责任推到农民工身上。

  (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面临的困难

  1、政策及法律不健全。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对欠薪行为没有形成一套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和制度。对于一些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项目承包人缺少强制手段,无法采取有效措施。

 目前有关处理欠薪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但在认定上只有“无故拖欠”行为才被视为违法行为。二是行业违规操作,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严重影响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三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建设领域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在实施中也遇到新的问题和矛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的缴存比例对一些冒险违法施工企业和“老板”(特别是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远不够制约(一般工程中人工工资最低也在 30%左右)。缴存农民工

 工资保障金制度上没有对开发商或业主方、劳务分包企业有明确的制约机制,让开发商或业主方、劳务分包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缺乏责任意识和足够重视,在工程款的拨付或资金的落实到位上不及时或态度不积极,特别是开发商。

 2、经济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混为一谈。投诉举报或清欠工作中经常碰到承包人或小包工头在工程完工后,因工作量、结算工资数额以及以施工质量、工期等经济承包关系问题上出现纠纷或扯皮,工程款不到位或结算不了,而带着农民工借口工资拖欠理由向相关部门施压解决或借口克扣工资甚至携款逃匿的情况,也有层层转包致使拖欠工资难以认定的情况。这些把经济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混为一谈的问题给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也造成农民工工资解决的困难。这些问题确实令人深思、难以释怀。

 3、建筑行业“泡沫化”的现象比较严重。人人以为只要涉及建筑行业就能赚钱,就能赚大钱,特别是一些小包工头,对自身的资金能力,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等估计不足,盲目的承接工程,一旦亏本以后,就无力承担农民工的工资。

 4、盲目贪大投资。少数开发项目,开放建设单位盲目贪大投资规模,在明知自己不具备这样的能力的情况下,盲目上马,急于施工,使得资金链不能形成良性循环,开发建设单位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施工企业工程进度的需要,施工

 企业也没有垫付资金的能力,往往形成大量的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到位,施工企业也就无力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5 体制问题和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造成农民工工资解决的困难。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行业管理规则,导致民工工资拖欠难以解决。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制度措施又相对滞后,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需要众多相关部门协调,按权限行事,造成农民工工资解决的困难。因此,也出现行政不力的局面。

 四、积极探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策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关键是积极探索建立政策保障、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管有力,管理有序、措施有效的长效机制。

 (一) 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农民工欠薪保障制度问题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落实。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职工的工资权益,县政府相继制订出台了保障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县劳动保障部门也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建立了预警机制。这些制度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县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全县在制度治理农民工欠薪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问题,单靠救火式的应急处置是不行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按

 照制度治理的要求,着眼于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必须建立治理企业欠薪的长效机制。认识上的统一,必然会带来行动上的同步,在治理我县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欠薪保障制度问题上应当树立以下观念:第一,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对做好我县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它的建立和实施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影响我县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步伐,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从农民变为市民,其劳动报酬权益获得救济得到保障是首要条件。第三,开展制度治理欠薪工作,是深入贯彻我县建设“平安 XX”制度战略的要求。也是持续改善我县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第四,开展制度治理欠薪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的要求。只有每个劳动者的工资权得到制度的切实保护,才能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基本保证,也才能体现人的社会价值和尊严,社会才能更加和谐,人民的生活才能更加安康。第五、开展制度治理欠薪工作,是一项长期重要战略任务。应采取各种措施,运用各种手段,协调各方力量,加大制度治理工作力度,建立

  措施有效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和巩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努力为我县进一步加快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良好法制环境。

  (二) 着眼治本,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建立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制度。

  1、为了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建设领域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更好的、有力的进一步发挥建设领域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重要作用。一是缴存保障金比例可实行 3%到 10%一个范围浮动比例缴存,对一些冒险违法施工企业和“老板”(特别是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开发商、劳务分包企业,以及不诚信施工企业可实行最高比例缴存。二是对工程投资总额较大、工期较长的工程,可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上明确分年度或分进度缴存,这便于有规定可操作。三是对不属于建设局职能范围办理开工许可证制约之外的水利、交通、电信、电力等盲区行业建设工程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也应当建立前置把关制约机制。四是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职能上没有开工许可或停工整改

  可利用的强制措施监管手段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制约或查处职能,建议收取保障金的职能划归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劳动保障、纪委监察、财政几家每年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执行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严格执行新建工程缴存工资保障金制度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积极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严格规范新

 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不缴存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总承包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已开工的要责令停工,并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属违法、违纪的严厉查处。从而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全面落实到位。

 3、可在本县企业中试行设立工资预留账户制度 。为了更有效预防和处置工资拖欠事件,加大企业欠薪应急保障制度力度。可在本县辖区内建设领域企业中试行设立项目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的工资预留账户制度,企业预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急保障。在企业中设立工资预留账户,更有利于拖欠工资问题的解决。

 4,建立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制度。为更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从监管制度上来加大规范建设领域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管理力度,结合我县实际、建议在《

  XX 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相配套的监管办法。更具体明确用工责任主体与自然人关系、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各责任方、企业工资支付内部管理行为规范要求、企业工资支付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及使用限制、违反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查处责任落实等方面的综合监管制度措施。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互相配合、协同解决,

 抓好落实和从行业管理角度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有关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互相配合、协同解决,抓好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涉及的各部门、各方面、各项工作,都是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都是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整个链条上的环节,和谐地相互配合,有利于发挥最大的功效。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体制,切实加强领导。二是实行综合治理、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原则。要着眼整体、注重系统,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内向型联动机制,实质性地定期与不定期的开展以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劳动用工专项整治。三是根据政府行政问责四项制度要求,建立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责任追究制度。政府或纪委监察部门可与建设单位负责人签订《某某工程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目标考核责任书》,明确责任落实,同时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与考核领导干部政绩挂钩,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不好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是针对有些行业欠薪链条过长,违法分包转包现象严重的现状,建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度。五是劳动保障

 部门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的加大对我县已出台的保障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的监控和日常巡查工作。加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执法能力,尤其快速处理能力。建议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对欠薪的用人单位的财产实行暂行扣押或者财产保全的权力,克服欠薪者逃逸后不能及时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的程序性缺陷,也能避免欠薪者转移财产。加强同人民法院的配合,建立欠薪突发事件的快速受理、快速查处、快速处理、快速执行的绿色**,切实提高对欠薪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理能力。

 2、从行业管理角度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有关制度,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工作。建立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的制约机制,建立并依法实施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监管制度。施工企业原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未解决的一律严禁参与新建工程的招投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未解决前可以责令停工整改或一律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建立

  《建筑企业动态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和清除制度,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禁止有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进入建筑领域,禁止其参加投标、承包项目等,从

 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建立《建筑工程人工费保证金制度》,即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按照不低于人工费总价的 50%办理人工费担保。施工中一旦发生人工费拖欠,经核实后,可直接从责任方的担保费中支付。三是建设业主单位是第一监管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以及发放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可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意识。在每次拨付工程款时,应查对施工单位直接发放或直接监管发放的工资表,确认施工单位没有拖欠工资,才能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四是在一手抓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监管的同时,另一手抓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因为后者对发生欠薪的建筑业企业的社会惩戒力度更大,影响更广。

 (四)建立规范有序的建设领域劳务市场。截至目前,我县无一家建设领域较为规范的劳务公司。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都是使用无资质(或自然人包工头)的劳务队伍参与工程施工,劳务上多数是口头承包协议,缺乏法律依据。劳动关系的不明确,易造成用工或劳资纠纷。因此,在我县成立建设领域较为规范的劳务公司势在必行,行业归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同时,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后的用工监管,严禁使用无资质的劳务队伍参与工程施工,严禁“转包”、“挂靠”等非法经营活动,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

  (五)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终受害的是农民工这部分弱势群体。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增强建设方、施工方懂法、守法意识和提高劳动者合法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意义重大。

 1、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强化工程建设方执行行业法律法规的意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狠抓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强化工程建设各方,特别是建设方、施工方遵守《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识。每年,除分期分批对施工企业的法人、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外,还应对他们进行一次系统的行业法律、法规培训,使其懂法、守法,教育各方信守合同。

 2、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意义重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是在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中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使用人单位、农民工领会法的精神,掌握法的内容,增强法律意识,促进法的实施。针对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探索制定《建筑企业简易劳动合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

 合同管理。二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大对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有效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以使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企业为重点,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开展签订劳动合同的专项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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