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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0-16 10:05:37

 xx 市 xx 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安全和保值增值,有力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 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4〕33 号)等文件规定和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区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执行。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资金主要指村集体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对外投资收益和各类收入等。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指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场、茶园、果园、荒山、荒地、荒坡、滩涂、水面、河道、矿藏、建设用地等。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以主管农业副区长任组长,区监察委员会、区人大农工委、区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区农村经营服务站等单位为成员的 xx 市xx 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农村经营服务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全区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镇(街道、中心)成立镇长(主任)任组长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农村经营管理站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镇(街道、中心)将“村账镇代管中心”更名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做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代理服务,接受区农经、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农村经营管理站站长任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主任。

 第七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村级委托代理服务制。即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各村将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给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代理服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不准擅自平调、挪用、代扣代缴、变卖转让、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

  第八条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设总会计 1 名,主要负责编制工作计划、进行业务指导、加强监督检查、汇总会计信息等;设总出纳 1 名,主要负责办理村收款手续、登记村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会计核对账目与银行核对存款等;设会计若干名,主要负责参与村年度预算与财务收支制定、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督促村报账员及时报账和财务公开等。各村设报账员 1 名,负责本村财务报账、做好财务公开和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送财务会计资料、管理本村财务档案。

  第九条

 选举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一般由 3-5 名成员组成(必须有 1 名人大代表或党代表、政协委员),设主任 1 名(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

 具有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建议权和主持民主评议权等职责权限,具体监督村务决策和公开、村级财产管理、村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及其它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规范账户管理。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分村核算。银行预留印鉴为财务专用章、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和总会计印章,实行分开保管。

  第十一条

 规范收入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承包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各种专项补助资金、“一事一议”收入、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和收益等,均应当及时缴入镇(街道、中心)财政资金专户。严禁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禁止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上级拨付的款项必须通过转账汇入。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它收据。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国家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拨来的专项资金,必须建立专户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和平调专项资金,改变资金用途。

 (四)村报账员必须每月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对银行存款账目和库存现金。

  第十二条

 规范支出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财务预决算管理。按照“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村年初预算,须将公益性项目、购建的固定资产、非生产性开支等纳入年初预算,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并监督执行。年终决算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

  (二)严格备用金限额管理。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管理,备用金限额在 5000 元(含)以内。备用金的提取与补足由村报账员申报,会计和总出纳核对后拨付。

  村级报账员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使用现金。

  (三)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单笔支出 1000 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困难群众生活照顾、村干部报酬、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支出一律打卡直付到领款方。

  (四)严控非生产性开支。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报酬、交通差旅、招待、学习考察、培训、报刊、误工、日常办公等费用。

  1、报酬。村干部报酬严格按照镇(街道、中心)确定的标准发放。严禁超标和巧立名目发放加班费及补贴。

 2、交通差旅费。村干部到区内、市内、省内及出省办事或参加会议所产生的交通费,参照《xx 市 xx 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岳云政办函〔2017〕24 号)文件所确定的标准执行。严禁用油票报销差旅费和租车费。

  3、招待费。坚持村级“行政性零招待”规定。确因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发展集体经济及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安排用餐的,应注明事由,控制标准,结算清单齐全,严格按相关程序,及时结账。

  4、外出学习考察。村级原则上不得自行组织外出考察学习活动,确因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等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的,需编制详细的考察方案和日程安排,报镇(街道、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5、培训费。村干部参加收费类业务培训的,应持上级单位有明确要求的行政公文,报镇(街道、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培训费用按文件收费标准报销。

  6、报刊费。严格执行村级组织订阅报刊“限额制”,全年最高限额不得超过 1000 元,贫困村控制在 500 元以内。优先征订党报党刊及少量业务类报刊。

  7、误工补贴。村级因中心工作、突发事件产生的劳务用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等需支付误工补贴的,按实际人数造表打卡支付,补贴标准按当地日工资标准并由村民代表会议讨

 论确定,报镇(街道、中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8、办公经费。村级办公经费主要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购置费、水电费、网络费和邮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严格执行年初预算,超过部分不得报账。

  第十三条 规范报账程序。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手人提供有效原始凭证。经手人在发票上注明事由并签字或盖章,证明人签字证明属实。

  (二)村报账员初审。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监督委员会成员2人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单笔支出超过 1000 元(含)的,须经镇(街道、中心)办点领导审核签字;涉及项目建设的支出,还须经镇(街道、中心)分管项目建设的领导审核签字;超过 5000元(含)的,必须附有手续齐全的《村级大额支出项目报告审批表》。村级大额支出,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经手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管。

  (四)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五)代理会计审核。代理会计要对原始票据认真审核,对不规范、手续不完备、附件不齐全、未按规定审批的票据,不得办理报账手续,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六)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复核。村报账员将票据送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复核,并在票据上签署“已复核”字样。

  第十四条 严格债权债务管理。村级原则上不增加新的债务,确因兴办公益事业需要举债的,必须落实好还债来源,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方可实施。强化村级集体债权清收,确保村级债权不流失。严禁随意核销村级债权行为,确需核销无效债权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方可核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资金。

  第十五条

 坚持财务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办法》的要求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财务公开,每季度首月公开上一季度财务活动情况。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台账。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分别对每个村的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按类别建立健全资产台账。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大额物资、设备和建设项目时,应当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供应商并

 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报镇(街道、中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然后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已经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十七条

 资产购置。村级购置资产应当编制采购计划,组织专人进行购置。金额在 2 万元以下的,由村支两委研究后实施;金额在 2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实施,其中,金额在 5 万元(含)以上的,报镇(街道、中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凡使用年限在 1 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定期清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以重置完全价格登记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属于人为原因的,要酌情赔偿,并作账务处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账内核算的库存物资、材料和产品应当每半年清查一次,对盘盈物资、材料和产品应当及时入账;对盘亏物资、材料和产品要查明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在清查结束后对有账无物的各类资产和呆死账,应当注明原因,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核销,并报镇(街道、中心)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对外投资、承包、租赁、出售、出让、参股、联营、合作或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撤销、合并或者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开,并报镇(街道、中心)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在进行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等处置时,在评估的基础上,可采取公开竞标、邀请竞标和协议处置等方式进行,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承包、租赁的资产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并报镇(街道、中心)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登记簿。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场、茶园、果园、荒山、荒地、荒坡、滩涂、水面、河道、矿藏、建设用地等自然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进行逐项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是: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二十二条

 经营方式。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资源交易。村级资源的承包、租赁、流转可采取公开竞标、邀请竞标和协议处置等方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承包、租赁的资源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并报镇(街道、中心)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山林发包等特殊情况报镇(街道、中心)“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和区农廉办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村级不能收取超过本届任期之外的发包、租赁款项。

 第六章

 村级公益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级公益项目包括各级政府投资或村级自筹资金建设的涉及全体或部分村民公共利益的农、林、水利、道路、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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