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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国有房屋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0-19 10:32:55

 xx 县国有房屋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有房屋资产出租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原属全县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驻县单位(以下简称原属单位),现属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资公司)管理的门面、存量公房等国有房屋资产的出租管理。

 第三条 国有房屋资产的出租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国有房屋资产的出租管理工作,将国有房屋资产监管情况纳入全县综合绩效考评。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国有房屋资产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国有房屋资产的出租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国有房屋资产管理工作的绩效考评。

 县国资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国有房屋资产出租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负责国有房屋资产的出

 租和租金收缴,加强门面的巡查监管和维修管理,做好国有房屋资产出租的档案管理,按照“一宗出租资产,一份档案”的原则建档。

 原属单位负责对存量公房进行日常监管和维修,协助县国资公司做好存量公房的租金收缴。

 第五条

 县财政局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国有房屋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国有房屋资产出租底价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国有房屋资产的出租应当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特殊情况超过 3 年的,应报县财政局国行政审批;出租期满后,如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可优先续租。

 第七条

 国有房屋资产出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采取协议出租的方式进行:

 (一)承租方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出租给提供便民服务的公益性单位和项目的; (三)经公开招租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 (四)其他有规定不宜公开招租的。

 第八条

 国有房屋资产招租信息应按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媒介公开发布。

 第九条

 县国资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与承租方签订有效的国有房屋资产出租合同,并保证出租合同正常履行。驻县单位国有房屋资产由驻县单位委托县国资公司签订出租合同。驻县单位与县国资公司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双方权限及责任。

 出租合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出租资产状况,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的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出租后的国有房屋资产的维修原则上由承租方负责;对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主体结构问题的资产,由承租方提出维修申请,报县国资公司确定维修方案后按程序办理,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国有房屋资产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驻县单位将经营性国有资产委托县国资公司代管的,资产租金收入扣除管理、维修费用和相关税金后从县国资公司账户返还驻县单位;其他国有房屋资产租金收入全额解缴国库。原列入单位综合预算的国有房屋资产租金收入经县财政局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确认后,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到原属单位。

 第十二条 承租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出租合同时,县国资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依法采取中止合同等必要措施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在国有房屋资产出租过程中,严禁违反出租合同擅自减免租金,严禁私设“小金库”和以消费、福利等形式冲抵租金收入等违规违法行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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