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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法规摘录|

发布时间: 2021-10-27 14:42:24

信访法规摘录

为依法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社会稳定,保障国家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现将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山东省信访规定》中的有关条款进行摘录。望全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遵照执行。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4、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事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纪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和三级终结

1、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2、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4、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要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5、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三、法律责任

(一)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上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品、管制刀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寺头镇综治维稳中心

20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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