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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各省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相关法规汇总6

发布时间: 2021-10-30 11:04:12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落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及经济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

 商务部关于加快发展大众化餐饮的指导意见 完善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餐饮企业反对食品浪费的奖惩制度。鼓励企业对消费者在餐饮消费中注重节约、减少浪费的行为给予奖励。规范餐饮企业促销活动,鼓励企业在确保食品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的前提下,打折销售临近保质期的食品。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七条第三款中规定: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广〔2020〕175号) (十二)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食品安全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重点查处无经营资质销售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北京: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规范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食品促销活动,鼓励食品经营企业在确保食品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的前提下,打折销售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并且应当保留促销商品销售资料。

 上海: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推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鼓励本市连锁超市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并不得退回供应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过期食品和专柜食品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经营者要落实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依法记录所销售食品的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储存和销售食品;经营者要落实过期食品登记和染色、毁型等销毁义务,禁止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过期食品退回供应商;超市卖场经营者要明确店内专柜食品的主体责任,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对临近保质期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食流函〔2017〕75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22号) 一、全面强化企业管理,切实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十)推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鼓励本市连锁超市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并不得退回供应商。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第二款:督促经营企业公布临近保质期进口食品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第二款:督促进口商(代理商)履行进口食品信息登记录入义务,指导其公布临近保质期进口食品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告知和督促进口商(代理商)将临近保质期进口食品的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告知和督促经营企业公布临近保质期进口食品的相关信息。

 广东:

 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41 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0 号)) 十二、餐饮经营者、食堂等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动态管理和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捐赠。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捐赠需求快捷对接机制,引导餐饮经营者、食堂等向慈善组织、救助机构等捐赠尚在保质期内可正常食用的食品。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7 号))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在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通过打折、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或者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或者捐赠临近保质期食品,应当显着标示并明确告知,不得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出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也不得以改换包装等方式重新出售。

 河南: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实施食品安全员(师)、质量安全授权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产品追溯、红黑名单、行政约谈、不符合标准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经济赔偿、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等制度;贯彻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全面落实企业“四有两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能力。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 (桂市监规〔2019〕4 号)

 浙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食品药品安全管控工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落实过期、召回、不合格等不安全食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和消费提示制度,设立专区专柜销售,或明示临保食品进行销售,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4〕14 号)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浙工商食〔2012〕4 号)

  甘肃: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退换。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设置提示牌,提醒消费者在保质期内食用。督促食品经营者做好临近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销毁和记录工作,不得将其退回供货商。凡违反规定要求的,依法从严处罚。

 食品经营者未落实转基因食品、临近保质期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规定的,未落实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散装食醋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加大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工作力度,切实提升食品经营者自律水平,要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的自查自纠;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严格落实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在经营场所设立专区或专柜销售,并向消警者作出醒目提示,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

 海南: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工商食字〔2012〕18 号)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强化回收食品监管,及时自查清理。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保存食品,对贮存或销售的食品采用手工或信息化等方式进行多频次自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集中在临期柜台销售;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等措施,主动退出市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方案》的通知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加强连锁超市供应商入场管理,建立供货商实地查验机制,严格落实过期食品销毁制度,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处理方式,加强退(换)货、回收食品管理,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链条和追溯体系。

 黑龙江: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十八条 鼓励食品经营者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

 福建: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集中存放、陈列、销售,并在显著位置提示。

 第九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冷冻库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定期检查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食品质量,对食品临近保质期或出现过期变质、毁损、交叉污染及其他可能危及食品安全情形的,应及时通知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进行处理。同时,检查食品容器或外包装上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是否齐全、清晰。及时清理变质、霉烂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落实不安全食品的处置措施及经济赔偿责任。工商、卫生部门要监督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临过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工商市〔2009〕317 号)

 贵州: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十二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青海: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规划的通知 严格食品经营环节监管。加强散装和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监管,落实过期和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无害化处理制度。

 重庆:

 重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办法(渝办发〔2011〕169 号)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对清理出的临近保质期食品设立专区(柜、架)明示销售。营销推广活动中赠送的食品临近保质期的,应在展示区域或者食品包装上明示。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订立并执行退货、赔偿制度:

 (三)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退回给供货者的,应当留存供货者出具的退货凭据。

 第二十九条 对经营者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八)查看生产者召回的食品、经营者退回的临近保质期的是否有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退货凭据,凭据记载的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陕西: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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