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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型学徒制面临困难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 2021-11-03 11:51:40

企业新型学徒制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一种新兴的职业教育模式,是一种“行业订立标准、校企共同培养、政府充分保障”的人才培养模式,突出体现了企业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能进一步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促进企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同时企业新型学徒制坚持服务发展、促进就业、进行岗位技能训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对于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当前国际公认的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和主导模式。教育部对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做出专门部署,我省遴选26家单位作为省试点单位,积极推进企业试点,实践证明,企业新型学徒制在培养新型工匠人才方面优势十分明显,但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重大意义

在我国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手工业者一直通过学徒制来实现技艺的积累和传承,改革开放以后,标准化、系统化的学校职业教育逐步取代了传统学徒制,培养了大批的技能人才,同时也暴露了学校职业教育存在的教学与实际脱节、教学内容跟不上实践发展的问题。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尤其制造产业转型升级,我国技术技能型人才短缺的情况较为严重,数据显示第二产业就业的2.2亿劳动者群体中,尽管有1.19亿人属于技能型劳动者,但其中达到高技能人才层次的劳动者仅有3117万人,仅占第二产业劳动者总量的14%。现代学徒制针对的是职业学校学生,企业新型学徒制针对的是企业在职员工,两者互为补充,共同构建了我国新时代的社会主义职业教育体系。通过构建起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体系,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正是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队伍“工匠精神”的重要途径,让企业职工接受专业培训,完善其知识结构和技能体系,使广大企业职工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掌握精湛的技艺技能,也是帮助他们践行“工匠精神”的最佳途径。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面临的的困难问题

1.补贴机制不健全。财政补贴是确保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虽明确提出了相应的补贴方式,但是按照企业需先行支付相应费用,企业学徒在培训结束后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方能让企业获得足额补贴;若学徒在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只能领取部分补贴。学徒培训结束后是否能顺利通过考核,不仅取决于企业是否积极作为,更取决于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和学徒个体的学习能力和努力程度。实际上,企业学徒培训不合格,损失最大的本来就是企业一方,企业还将因此遭受二次损失,这对于调动企业参与新型学徒制的积极性是十分不利的。

2.监督机制不完善。部分主体在落实推进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中出现敷衍塞责、形式主义的情形。首先,培训机构直接向企业收取培训费用,在实际培训过程中,培训机构是否认真履行了培训义务、教学质量是否达到了培训要求,就没有一个相应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其次,监督机制的缺失有可能导致权力寻租与暗箱操作的发生。企业希望能够全额获得政府补贴, 培训机构掌握着培训合格与否的绝对话语权。在没有严密的监督机制下,就为培训机构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企业有可能为了获得足额政府补贴而与培训机构“串谋”,进行暗箱操作。

3.人力资本投资风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需要企业投入直接培训成本(课程开发、资料与耗材、人员工资、管理等费用)和学徒工资两大部分。同时,导师指导学徒,也会影响自身的工作效率,可以视为企业变相增加了人力资源成本和物力成本。学徒的劳动生产价值与投入成本之间的差值,是决定企业是否开展现代学徒制最直接、最核心的因素。学徒跳槽或被挖走,企业将无法收回对学徒投入的培训成本,直接影响企业参与的热情性。在新型学徒制试点方案中,企业硬性的高投入与收益预期的不确定性放大了企业参与新型学徒制的风险。

4.专业组织机构职责缺位。当前的企业新型学徒制框架还很不完善,尤其是专业化机构职责缺位,有可能成为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盲区。首先,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中的企业资格审查和宏观管理职责主要由各级地方政府承担,没有吸纳行业协会、企业工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容易形成了管理“真空”。其次,企业培训学徒时,考虑的是企业当前的技术技能型人才需求,而培训机构的工作则重在满足企业的学徒培训要求。如果没有行业协会、社会性研究机构等专业组织的深度参与,学徒培训就会陷入短视、盲目的局面,不利于我国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队伍的形成。

三、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建议

1.健全财政补贴机制。职业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在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加大企业培训学徒产生费用的扶持力度,以减轻各方培训学徒的成本负担。二要完善新型学徒制奖惩制度。明确相应职责,做到权责一致,提高企业、学校、学徒的积极性。三要探索建立培训企业税费减免制度。为了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新型学徒制的积极性,可以考虑对培训任务完成较好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还可以免除学徒培训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2.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首先,政府应构建起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中期监测与事后评估相结合、全面评价和重点考察相结合的,多维度、立体化的新型学徒制监督管理指标体系。其次,监督管理机制要加强对各个主体的监管力度,以增加企业和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学徒等主体的主动性。再次,让监督管理机制贯穿新型学徒制实施全过程,构建流畅的信息反馈渠道和机制,促进整个培训过程和办法的持续优化。

3.提高培养学徒的收益预期。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依靠签订劳动服务期协议的方式并不能有效提高学徒留任率,强化学徒与企业之间的利益捆绑,让学徒认识到继续为企业效力是比离职收益更高的选择,需要加快扩充企业新型学徒制的试点和推广范围,出台更多有利于大中型企业参与新型学徒制的政策,尽可能吸引大中型企业参与新型学徒制。引导大中型企业参与,能够尽快开创出培训率和留任率均衡的工级工资制度和职称晋升制度,让学有专长的技术工人能够获得稳定、可预期的职业发展前景,大大降低了企业培训学徒的风险。

4.建立专业化的组织协调机构。地方政府要组织成立由培训企业共同参与的行业雇主协会,行业雇主协会能够承担教育研究、组织协调和事务管理。邀请并协调行业内大中型企业加入新型学徒制培训体系,由行业雇主协会与合作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共同建立紧密型校企合作机制,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校企共赢”新型学徒制职业教育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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