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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团组织换届资料汇编完整版

发布时间: 2022-01-10 12:53:31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XX 年 6月 29 日通过)

 总

 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团结全国各族青年坚定不移跟党走,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壮大,始终站在革命斗争的前列,有着光荣的历史。在建立新中国,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进程中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为党培养、输送了大批新生力量和工作骨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共青团根据党的工作重心的

 2 转移,紧密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促进了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共青团紧扣时代主题,锐意改革创新,坚持从严治团,团结带领广大青年在党的领导下奋力投身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生动实践。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新时代的基本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作为政治责任,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工作主线,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青年,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青年,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团结带领广大青年,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踊跃投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所开展的全部工作。组织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近代史、现

  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主和法治教育,增强青年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努力使青年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对团员必须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努力帮助青年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带领青年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组织青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实施,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树立创新是引领发展第一动力的观念,掌握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学习和适应现代管理方式,诚实劳动,勇于创新,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建功立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贯彻党管青年原则,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党做好青年群众工作。积极协助党和政府管理青年事务,协调督促青年发展规划落实,主动承担适合承担的公共职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维护国

 4 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活动,关心青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切实为青年服务,向党和政府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开展社会监督,同各种危害青少年的现象作斗争,保护和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决维护和发展全国各族青年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青年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青年同胞、台湾青年同胞和海外青年侨胞的团结,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共同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坚持和平友好、独立自主、相互学习、平等合作、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坚持正确义利观,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组织的交往和友好关系,积极参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要完成新时代的基本任务,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把握政治性这一灵魂,聚焦先进性这一重要着力点,立足群众性这一根本特点,深化团的改革,全面从严治团,不断提高团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生动活泼、富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

  团的建设必须贯彻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全团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和行动,团的各项

  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必须把坚持改革开放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团的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党的意志和主张,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团的建设之中,使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

 (二)坚持把帮助青年确立正确的理想、坚定的信念作为首要任务。必须站在理想信念这个制高点上,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的时代主题,激发广大青年的历史责任感和奋斗精神,组织动员广大青年走在时代前列。要围绕保持和增强团员先进性这一时代课题,切实增强团员的光荣感,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

 (三)坚持服务青年的工作生命线。以青年为中心,从青年需要出发,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挖掘服务资源,千方百计为青年排忧解难,更多关心帮助困难青少年,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使团组织成为广大青年遇到困难时想得起、找得到、靠得住的力量。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共青团根本的组织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团员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要实行正确的集中,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团的决议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6 (五)坚持改革创新。落实党对共青团改革的要求,推进组织和工作创新,不断提高团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断扩大团的工作有效覆盖面。基层组织是团的一切工作的基础。团的领导机关要确立基层第一的观念,发扬务实、求实的作风,深入基层,服务基层,坚持不懈地抓好基层建设,不断增强基层活力。

 (六)坚持从严治团。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从严治团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规治团,建立健全团内规章制度体系。首先从团干部严起,重点加强对团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坚决反对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倾向。按照增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团内政治生活,发展积极健康的团内政治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团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团的上级组织领导。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受中国共产党的委托领导中国少年先锋队的工作。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核心团体会员,发挥主导作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指导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开展工作。

 第一章

 团员

 第一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第二条

  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错误言行,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8 第三条

  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媒体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第四条 发展团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两名团员作介绍人。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五条

  新团员必须参加入团仪式,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

  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六条

  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七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第八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团员证。

 第二章 团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

 10 生的团的委员会,团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四)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团的各级组织要使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一条

  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其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

  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

 第十三条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可以调整和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有关全团性的工作,由团的中央委员会作出决定,统一部署。

 各级团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团的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工作任务,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团的中央组织

 第十五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修改团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12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第十七条

  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书记处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章

 团的地方组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团的组织

 第十八条

  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一般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后一年内举行。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团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团的上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团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团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团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团的工作,是军队和武警部队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团的组织在本单位党组织和政治机关的领导下,根据团的章程和军队有关规定进行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管理。

 第五章

 团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团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团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以建立总支部。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14 两年或三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一般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适应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和领域的特点,适应团员青年流动和分布聚集的特点,灵活设置团的组织。

 第二十四条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该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

 (二)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作贡献。

 (三)教育团员和青年学习革命前辈,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弘扬网上主旋律,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五)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

  工作,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六)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健全团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七)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团支部是团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团员、管理团员、监督团员和组织青年、宣传青年、凝聚青年、服务青年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活跃、成绩显著的团的基层组织,上级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五四红旗团组织称号。

 第六章

 团的干部 第二十七条 团的干部是团的工作的骨干,必须坚定理想信念、心系广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锤炼优良作风。共青团要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在"保留骨干、以资熟手"的同时,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努力实现团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符合群团组织特点、充满生机活力的团干部队伍。

 16 第二十八条 团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做团员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做党放心、青年满意的干部。

 (一)政治上要坚强。具有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扬理想旗帜,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二)学习要刻苦。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法律、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青年学习,努力提高青年群众工作本领,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工作要勤奋。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要严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带头直接联系青年,热心为青年服务,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五)品德要高尚。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团员和青年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团的各级组织负有协助党管理团干部的责任。要加强对团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拓宽干部来源渠道,注重在

  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的地方锻炼干部;建立正规的培训制度,办好各级团校,突出政治培训,建设党在青年工作领域特色鲜明的政治学校;建立和健全团干部的考核、监督和问责制度;主动向有关党委和团委推荐下级或同级团组织负责人人选,对团干部的调动提出建议。

 团的各级组织要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转业创造条件。

 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团干部,团的组织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条 团干部要认真了解党组织工作全局,主动汇报团的工作情况,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结合团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七章

 团的纪律 第三十一条 团的纪律是团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团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团在党领导下的团结统一、完成党赋予的职责使命的保证。团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团的纪律,共青团员必须自觉接受团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二 条 对于违反团的纪律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18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三十四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批准后,报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备案。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团的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团员以纪律处分;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的,必须经团的省级或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决定后本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团组织在维护团的纪律方面失职的,上级团的委员会应当对其问责。

 第八章

 团旗、团徽、团歌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胜利;左上角缀黄色五角星,周围环绕黄色圆圈,象征中国青年一代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的内容为团旗、齿轮、麦穗、初升的太阳及其光芒,写有"中国共青团"五字的绶带。它象征着共青团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团结各族青年,朝着党所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歌为《光荣啊,中国共青团》。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团旗、团徽、团歌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象征和标志。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团旗、团徽、团歌。

 第九章

 团的经费 第四十一条 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团员交纳的团费、党和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关于青少年事业的经费和团的工作经费、正当的社会资助和团组织的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由中央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十章 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

 第四十三条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团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共青团要发扬"全团带队"的传统,健全少先队组织的各级工作机构,加强少先队组织建设,支持少先队创造性地开展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活动,保护和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坚持以社会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少年儿童,引导他们听党的话,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从小学习做人、从小学习立志、从小学习创造,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

 20 学,爱社会主义,锻炼身体,培养能力,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成长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中学共青团组织应加强对少先队员入团前的培养教育,少先队组织应积极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

 第四十四条 团的组织选派优秀团员或者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知识丰富、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先进人物以及其他人员,担任少年先锋队的辅导员,并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对有显著成绩的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者,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 (2016 年 7 月 15 日, 经共青团中央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团内民主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青年团章程》制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团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 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林牧)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团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下列人员在团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的除外);

 (二)在团内担任领导职务或直接从事团的业务工作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

 党团组织提名为团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团内有被选举权。

  第六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团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下设团委的基层团委每届任期可为两到三年。

  (注:团十八大通过的团章对团的基层组织每届任期作了新的规定,即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其中大、中学校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

 22 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一般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有关该条内容以团十八大团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年。

 第八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负责人不得由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指定。团的基层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增补负责人时,增补人选已是委员会成员的,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只能授予代理职务代理期不能超过半年,到时即应召开下一次团代表大会进行改选。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基层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委员会成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团代表大会选出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团内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十条

 团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

  见,代表团员意志。

  第十一条

 代表名额一般为一 百人左右,最多不超过二百人。

 代表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团员人数,按照有利于团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团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同级党组织和_上级团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根据团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一.般不规定代表的构成比例。

 第十二条

 团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由下一-级团员大会选出,也可以由下一-级团代表大会选出。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基层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三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条

 代表候选人由各选举单位按分配名额组织团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提交团员大会或团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上届团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团代表大会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24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六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人。

 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五到七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

 第十七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委委员会。

  团员人数在二千名以上或下设团委的基层团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 设常务委员会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一人组成,常务委员五至七人。

  团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二人。

 第十九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不设候补委员。

 第二十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二十一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百分之二十;常务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一至二人。

 第二十二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由全体团员酝酿提名,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

  团员大会进行选举。

 团的支部委员会委员也可以不提候选人,经全体团员充分酝酿后,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凡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由上届团的委员会在组织团员民主推荐、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提交团员大会进行选举;凡召开团代表大会选举的,由.上届团的委员会广泛征求所属团组织的团员的意见,提出侯选人预备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提交大会主席团,经大会主席团初步确认,提交各代表团(小组)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酝酿讨论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十四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新选出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提名,也可以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提名,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根据新选出的委员会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团的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选举,也可以不提候选人,由团员大会直接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由团的基层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也可以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成

 26 员中选举产生。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提交选举人酝酿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选举。

 第二十六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委员会委员,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委员会常务委员。

 第四章

 选举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团员大会的选举,由上届团的委员会主持。

 团代表大会的选举,由团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八条

 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团的基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选举,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推荐一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团代表大会选举的团的基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选举,由团代表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九条

 团代表大会正式举行前,由上届团的委员会主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报告:

  (二)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

  (三)通过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四)通过代表大会议程;

  (五)通过有关确认事项。

  第三十条

 团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是团代表大会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团的委员会与下一级团的委员会协商提名,经各代表团(小组)酝酿讨论后,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

  第三十一条

 团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

 (一)按照大会议程主持大会;

 (二)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

 (三)组织代表酝酿讨论并确定出席上一一级团代表大会代表和本届团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主持大会的选举;

 (四)组织代表审议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其他人事和有关重要事宜。

 第三十二条

 团代表大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千人,负责处理团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日常事务。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提名,交团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

 第五章

 选举办法

  第三十三条

 团员大会、团代表大会和团的基层委员会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十四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团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出席上级团代表大会的

 28 代表,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一般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也可以采用等额选举办法。

 第三十五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团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团员大会或团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团员或各代表团(小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团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团员大会或团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的工作接受监票人监督。

  第三十八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因故未出席会议者,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九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时,可以另选他人。

  第四十条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

  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四十一条

 选举结果,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为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四十二条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仍少于应选名额时,可相应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征得选举人同意,也可以直接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行选举。

 第六章

  报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召开团员大会或团代表大会选举,应事先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请示,并取得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团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结果须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并由_上级团组织发文公布。属于同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之列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党的组织部门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30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上级团组织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团章和本规则的行为,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予以组织处理。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则的选举,上级团组织可以作出选举无效的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团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要按本规则制定相应的选举细则(办法),经团员大会、团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团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分别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参照本规则另行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西青发〔XX〕13 号

  关于认真做好全县村级团组织换届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场、区)团委:

 为在全县村“两委”换届工作中同步做好村级团组织换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建带团建,树立“团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以健全组织覆盖、加强班子建设、规范基础团务、激发基层活力为目标,以《团章》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为根本遵循,着力把德才兼备、朝气蓬勃、乐于奉献、青年信任的优秀青年代表选配到团的工作岗位,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制度保障,全面推动共青团改革各项举措和重点工作向村级延伸、压实,着力打造覆盖全面、联动迅速、谋事成事、富有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的基层共青团组织体系,为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和建设“五美 XX”凝聚青春力量。

 二、时间安排

 32 与全县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同步;换届前团(青)情摸底调查工作从 3 月底开始,至 4 月底前基本完成;各乡镇(场、区)团委根据该时间节点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科学谋划本区域村级团组织换届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前期摸底调查等准备工作。

 三、推进步骤 村级团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要严格遵循《团章》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做到“三报三批”,即会议报批、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报批和选举结果报批,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1) 调查摸底和组织发动。主要做好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宣传发动、召开部署会议等前期准备工作。乡、村(社区)两级团委要积极争取本级党组织支持,加强对村级团组织换届工作的统一领导。要逐级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对本辖区村级团组织集中换届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各乡镇(场、区)要争取落实由分管副书记牵头、党委组织委员和团委书记协同负责的工作机制,认真梳理本辖区村(社区)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青年的基本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时间进度、责任主体;各村级团组织要迅速摸清本区域内团员底数,确认团员选举资格,登记造册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团组织健全的村(社区),要及时召开团的支部委员会议,酝酿形成新一届团(总)支部委员数量、构成原则及选举办法,向本级党组织及上级团组织报送换届请示;团组织不健全的村(社区),

  应由村级党组织根据换届选举有关要求,牵头成立团建筹备小组,形成具体工作方案并向上级团组织报送请示。

 (2) 酝酿提名候选人。村级团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工作可采取组织推荐、团员青年联名推荐、个人自荐等多种方式进行。候选人初步人选由上一届村(社区)团(总)支部委员会或团员大会讨论、酝酿,按多于应选人数 20%的比例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的资格审查和考察应由所在层级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通过考察的初步人选上报乡镇(街道)党委、团委批准后,提交本级团员大会通过,成为正式候选人。

 村(社区)团组织班子职数配备结合人口、经济规模和团员数量确定,委员数一般为 3-5 人,设书记 1 名,确有需要可设副书记 1 名;组织基础较好、团员人数较多的,可设立团总支部委员会,委员数 5-7 名,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 名。

 村级团组织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初中以上学历,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选应较上届有所提高;组织关系在本村(社区)或者愿意转入本村(社区)的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28 周岁,拟由村(社区)“两委”成员兼任团支部(团总支)书记的年龄可放宽至 35 周岁; 2. 村(社区)团组织书记人选要通盘考虑,从有利于工作开展角度出发,应由热心共青团工作,在青年中有较高威信,具备

 34 一定组织、管理、领导能力的优秀青年担任。可优先从村(社区)“两委”班子中较年轻干部、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大学生村官、村级后备干部、退伍军人、青年致富带头人中选任。多民族聚居的村(社区),应考虑吸纳少数民族成员进入班子。

 3. 本地团员不足 3 人、难以独立成立支部并有效开展工作的,可通过开展“团青双找”“临村调剂”“乡(镇)域统筹”等方法,从临近村(社区)“两委”和乡镇(场、区)机关事业单位团员中选派干部。也可定向吸纳精准扶贫驻村工作队、帮联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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