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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小煤矿灾害防治管理考核办法汇总x|

发布时间: 2021-10-17 13:39:05

附件: 8

煤矿小煤矿灾害防治管理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小煤矿的监管,加大对各种小煤矿的调(探)查

和治理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小煤矿采空区积水(气)对煤矿

安全生产的影响,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防治水规定》

等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井田内及周边小煤矿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工作力度,矿成立小煤矿监督管理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组长: xx

常务副组长: xx

副 组 长: xxxx



xx



员:



xx



xxx



xxx

第二条 小煤窑管理人员必须提高对矿区周边及井田内各类小煤矿引发的灾害防治认识,将小煤矿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做为现阶段防治水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三条 继续加强矿区周边及井田内小煤矿的监管,坚决打击越层越界、私采乱挖等非法开采行为。对各时期报废的小煤矿应以加强井口、塌陷坑雨季防洪和遗留采空区的调(探)查治理为主,杜绝雨季洪水灌井事故和井下采掘期间和小煤矿采空区的无计划贯通。

第四条 小煤矿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必须纳入矿井年度灾

害预防计划,并制定小煤矿灾害应急和处置预案。

第五条 安监部门牵头,由地测科、机电科、通风区等相关业务科室参加,负责对本矿井周边小煤矿进行日常监管和调查,负责提供小煤矿调查成果及灾害防治工程计划;调度室、供应科应保证小煤矿灾害防治的资金、人员、设备、车辆等及时到位。

第六条 地测科应建立健全对矿区周边及井田内小煤矿的日常巡查、调查分析、汇报、逐级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七条 应积极开展地面物探工作,对小煤矿开采范围、采空积水情况不明的区域,应采用地面瞬变电磁等方法控制积水采空区域。

第八条 安监处每季度必须组织对矿区周边及井田内的小煤矿进行一次全面的巡查,要求有详细的巡查记录和影像资料。发现有私开关闭井口的迹象,必须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和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要求进行取缔;对新出现的地表裂缝、小煤矿井筒充填物沉陷等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治理措施。

第九条 对地面存在雨季洪水灌井可能的地段、不符合防洪要求的小煤矿井口以及破坏大矿防隔水煤柱的小煤矿开采

区,必须集中资金给予彻底治理。治理工程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审核批复的施工设计、工程验收等资料,并在矿图上明确标注。

第十条 必须重视对矿区周边和井田内各类小煤矿的调

查工作。主要应调查以下内容:

(一)报废矿井(含古井老窖)的情况。调查报废矿井的井口数量,并实测其各井口坐标;调查报废矿井的停产原因、关闭时间、开采煤层及大致的开采范围;调查各井口的充填方式及防洪情况,其开采范围内地表裂缝发育和塌陷情况,是否存在越层越界行为以及和大矿是否存在贯通现象;通过查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等。

(二)生产矿井的情况。重点对其和大矿的开采关系、是否越层越界开采以及井下的排水情况进行调查。若井下和大矿有贯通现象,应调查其井口防洪及大沟谷中地表裂缝、塌陷情况。

第十一条 对报废或停产的小煤矿井下积水情况调查, 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井口的确切位置、井深和开采层位。有无因断层对接原因而开采相邻的其他煤层等,要防止“张冠李戴”把层位弄错。

(二)煤厚和煤层特征,确切判定实际开采层位,防止层

位上出现差错, 并要分析了解丢顶煤、 撤底台或分层开采情况。

(三)井巷开拓方向,前进距离,确定开采范围,画出示

意图,作出详细记录。

(四)积水量和水位标高,老窖之间或同一老窖各片积水之间隔水煤柱的宽度及上下层的重叠情况。

(五)积水区与上下煤层充水含水层之间的关系,与地表建筑物及河沟洼地之间的关系等。

(六)积水区区域的正常涌水量、最大涌水量、补给水源和水质情况以及开采期是否发生过突水事故等资料。

第十二条 对矿区周边及井田内小煤矿的调查记录必须用专用的野外调查记录本,并有影像资料;调查工作应由相对固定且有一定井下工作经历的技术人员担任,必须本着“严肃认真 .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对调查内容确切地加以记录。

第十三条 对各类小煤矿调查内容要全面, 记录要清楚。

 对被访对象在现场的起止年月、当时的工种和现场情况要作详细

记录,以便仔细分析和相互对证。对于老图纸,一定要注意核定成图或填图的截止时间,要充分估计有关误差。

第十四条 对各类小煤矿的调查资料应及时整理、认真分析,对同一煤矿历次的调查资料要不断地对比、印证、反复分析核实,判别可靠程度,指出疑点和问题;调查成果应经逐级审核,说明分析审核意见,指出不清楚的疑点,引起利用资料

者的注意。

第十五条 对矿区周边和井田内所有小煤矿对矿井的威胁程度应在调查资料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分地面、井下每半年逐矿进行一次危害性评价,评价结果应有评价人和审核人签字,并在各小煤矿基础档案中保存。主要评价内容应包括:各井口原有防范设施的完好情况,各井口的充填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各井口和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或河床、沟谷位置关系,小煤矿开采区地表的裂缝、塌陷坑及治理情况,原小煤矿井田内各类钻孔位置及封闭情况,原开采区域是否为井田露头区,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完好情况,是否存在越层越界开采行为,其开采范围及层位是否掌握以及对矿井危害源的认定等。

第十六条 地测科对矿区周边及井田内的所有小煤矿应建立台账。内容应包括:矿井名称、地理位置、井口数量及坐标、

矿主姓名、 开办时间、 开拓方式、 开采煤层 (实际)、关闭日期、井口充填方式及可靠程度、和大矿贯通点数量及位置、矿井受洪水威胁(是或否)等资料。

第十七条 地测科对每一个小煤矿应建立基础档案,做到“一矿一档” 。档案中除反应小煤矿开办日期等资料外, 应有历次调查的影像资料、历次野外调查资料的整理分析、地面和井

下采取的治理措施以及对大矿的威胁程度评述等文字材料。对已报废矿井应从当地煤炭主管部门收集闭坑报告。

第十八条 各类小煤矿的井口位置、 开采煤层、 开采范围相互贯通位置等必须准确标注于井上下对照图和矿井采掘工程平面等有关矿图上。

第十九条 对矿井内及周边相邻的生产煤矿, 应保持完整的矿界煤柱,已破坏的矿界煤柱必须重新建立;已报废的小煤矿

必须保证各报废井口、地表裂缝、塌陷坑得到彻底治理。严禁小煤矿在井田边界露头区大矿防隔水煤柱内以及井田内河床下的实施开采行动,已破坏的防水煤柱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以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 克服麻痹侥幸心理, 避免疏忽大意, 在受小煤矿影响区域采掘,必须坚持“全面分析,逐头逐面排查,多找疑点,有掘必探”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一条 对小煤矿开采范围不清的矿井以及所有资源整合重组矿井,在掘进期间必须执行“有掘必探”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上山掘进探放小煤矿采空区积水必须施工躲避洞,规定避灾路线并采取防止有害气体涌出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不准近探近放小煤矿采空区积水和用巷道直接贯通积水区。发现近距离探到积水,必须迅速加固钻孔周围及巷道顶帮,另选安全地点,在较远处打孔放水或扫孔冲淤,

通捣清淤时要制定防钻孔刷大、 突然来压顶出钻杆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井下探透小煤矿采空区时, 必须在防水孔周围补打钻孔,保证在平面和剖面都不漏掉积水巷道,各钻孔都能

保证进出风,证明确无积水和有害气体后,方可沿钻孔标高以上掘透。

第二十五条 参加小煤矿调查、小煤矿地面(井下)测量天数,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做为下井考核天数。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全体职工家属对越层越界 .私开乱挖及死灰复燃的小煤矿予以举报,对举报情况属实的将予以重奖。举报电话为 7080470 、 7080450 。

第二十七条 对在小煤矿检查中能够及时发现隐患问题的,

确保了矿井安全生产的小煤矿监管人员, 每季度矿将给予 1000

— 3000 元奖励;对因小煤矿防治不当,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矿井要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办法解释权属河东煤矿。

河东煤矿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小煤矿灾害防治考核评分标准

扣分

项目

检查标准

评分办法

原因

(1) 建立小煤矿日常巡查、

(1) 制度不健全本项不得

规章

1

调查分析、汇报、逐级审

分,制度落实不到位,有

5

制度

核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一次扣 2 分。

(1) 有小煤矿灾害防治管

(1) 机构不明确,本项不得

理机构,且职责明确;

组织

分;(2) 所需资金、人员等

2

(2) 所需资金、人员、工程、

5

机构

不能及时落实,有一次扣

设备仪器、车辆等及时落

2 分。

实到位。

(1) 存在灾害隐患但未纳

(1) 小煤矿灾害防治要纳

入矿井年度灾害计划,扣

应急

入矿井年度灾害计划; (2)

3

3 分;(2) 未制定灾害应急

5

预案

制定小煤矿灾害应急和

和处置预案,本项不得

处置预案。

分;预案无针对性扣 2 分。

(1) 每季度对井田全面巡

(1) 每季度未对井田全面

查一次;(2) 对私开或关闭

巡查无巡查记录和影像

监管

井口重新开采或越层越

资料,扣 15 分; (2) 对私

2

4

工作

界现象立即上报,并按规

开或关闭井口重新开采

0

定取缔;对新发现地表裂

或越层越界现象未及时

缝充填不良的及时上图。 上报,有一次扣 2 分,取

缔不彻底有一次扣 1 分,

地表裂缝充填不良的未

及时上图扣 5 分。

按时提交小煤矿调查

(1) 未按时提交成果报告,

成果报告;每月对小煤矿

扣 5 分;(2) 调查刻录无专

进行一次调查; (2) 调查刻

用野外调查记录本,扣 2

录必须用专用野外调查

分,无影像资料扣 1 分;

记录本,并有影像资料;

(3) 调查内容不全面,记录

调查内容全面,记录清

不清楚,扣 1 分;(4) 调查

楚; (4) 调查资料及时整

调查 资料未及时整理、分析, 2

5 理、分析;(5) 采掘区域及

整理 有一次扣 2 分;(5) 未进行 0 周边进行地面物探。

 (6)

地面物探,扣 5 分。

 (6)

每半年逐矿进行一次危

每半年未逐矿进行危害

害评性评价; (7) 评价结果

评性评价,有一次 (矿)扣

应有评价人和审核人签

2 分;(7) 评价结果评价人

字,并在各小煤矿基础档

和审核人签字不全,有一

案中保存。

次扣 0.2 分,

(1) 对所有小煤矿应逐矿

(1) 未建立台帐扣 15 分,

建立台帐且内容全面; (2)

合帐矿井不全或内容不

对每一个小煤矿应建立

全面,有一矿 (处)扣 0.5

基础档案,做到一矿一档

分; (2) 未逐矿建立档案,

案,档案资料应有历次调

扣 5 分,无历次调查的影

查的影像资料、历次野外

像资料,整理分析资料、

调查资料的整理分析、地

地面和井下采取的治理

资料

面和井下采取的治理措

措施以及对大矿的威胁

6

20

管理

施以及对大矿的威胁程

程度评述等文字材料,有

度评述等文字材料 (3) 各

一处扣 0.3 分;(3)小煤矿

类小煤矿的井口位置、开

井口位置、开采煤层、开

采煤层、开采范围、相互

采范围、相互贯通位置等

贯通位置等必须准确地

未标注于井上下对照图

标注于井上下对照图和

和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

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等

等有关矿图上,有一处扣

有关矿图上。

0.5 分。

(1) 对各小煤矿井口、地表

(1) 小煤矿地表灾害未彻

塌陷坑及大矿防隔水煤

底治理,存在洪水灌井隐

柱内小煤矿开采区必须

患,有一处扣 5 分; (2)

彻底治理。(2) 治理工程必

治理工程资料不全面或

灾害

须有经矿总工程师审核

不符合要求,有一处扣 1

7

25

治理

批复的施工设计、工程验

分;(3) 未执行“有掘必探”

收等资料,并在矿图上明

的安全措施,扣 10 分;

确标注;(3) 掘进期间必须

(4) 发生洪水灌井事故或

执行“有掘必探”的安全

和小煤矿采空区无计划

技术措施。

贯通,本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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