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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收费项目

发布时间: 2021-10-18 11:59:38

国  土

收 费 项 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备  注

一、土地登记费

1、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鄂价费字[1992]130号

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免收。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元/宗

土地使用面积在200 m2(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2)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单位

元/宗

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 m2(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鄂价费字[2000]285号

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减半计收。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元/宗

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 m2(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4)城镇居民

元/宗

住房用地面积在100 m2(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 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城镇居民

2、利用详查成果资料复制费

每幅

10元

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单位

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3、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元/每证

5元

个人

元/每证

10元

单位

二、征地费

按《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一、二、三款有关规定收取。具体办、标准、计算方法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偿费

2、安置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

4、地面、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助

5、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元/每亩

3000-5000元

三、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的计算基数为征地费用,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建设用地单位征用集体土地

鄂价房地字[2001]177号,鄂价房服字[2002]47号,计价格[2001]585号

1、受用地单位委托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用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2、土管部门收取征地管理费后,不得再同时收取工本费。3、征地管理费计费基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助费。征地费用的具体标准,计算方法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4、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妇幼保健院、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管理费。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利用国有土地进行改造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只办征地手续而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无偿划拔的国有荒山、荒地和江河湖面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5、政府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计入计费基数。

1、建设单位征地

征地费总额

见备注

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下同)或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0.7%的征地管理费;动迁10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30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200人以上的,可收取1.1%;一次性征用耕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1000亩以上的20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1%的征地管理费;动迁50户以上或者安置农业人口15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100人以上的,可收取1.4%;一次性征用耕地100亩以下或其它土地200亩以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8-2.1%的征地管理费;动迁10户以上或者安置农业人口3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20人以上的,可收取2.1-2.5%;一次性征用耕地100亩以下或其它土地200亩以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8-2.1%的征地管理费;动迁10户以上或者安置农业人口3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20人以上的,可收取2.1-2.5%;

2、建设单位临时用地

土地补偿费

以土地补偿费为基数按上述比例征收

四、统征包干办法征地不可预见费

征地费总额

2-4%

除住房建设以外的建设用地单位

鄂价房地字[1996]403号

由土地管理部门采取统征包干办法征地的,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确定认可后,可收取不可预见费。

鄂价房服字[2001]177号

五、“三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鄂财综发[2001]550号

鄂价费字[2001]262号

1、开发和使用费综合计收地区

年/ m2

5-8元

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免征四年场地使用费(繁华地段除外)

(1)华侨、港澳台投资的企业

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免征三年场地使用费

(2)其他三资企业

(3)生产本省急需或填补空白的新产品企业

2、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自行开发地区

(1)华侨、港澳台投资的企业

年/ m2

不超过2元

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免征四年场地使用费

(2)其他三资企业

年/ m2

2元

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免征三年场地使用费

(3)生产本省急需或填补空白的新产品

年/ m2

3元

六、耕地造地费

占用一级保护耕地的,一次性按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缴纳造地费;占用二级保护耕地的,一次性按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5倍缴纳造地费;占用三级保护耕地的,一次性按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缴纳造地费;

鄂财综发[1997]451号

依法占用菜地已缴纳菜地开发基金,免缴纳造地费。

七、土地闲置费

元/ m2

2-5元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

矿产资源管理

服务性收费

鄂价房服函[2004]36号

为服务价格收费。

一、查询费

1、查询土地登记有关资料

每宗/次

100元

2、查询其他有关地籍资料

每卷/次

150元

二、咨询费

手续费

次/件.人

20元

规范标准厚度为1.5cm,另可按利用者获得经济收益的2%收取咨询服务费。

三、复印资料费

1、复印宗地图

张/次

10元

2、其他图件

张/次

60元

3、对利用数据库提供的图件

张/次

100元

4、档案资料

(1)建国前资料

张/次

4元

(2)建国后资料

张/次

2元

四、证明费

对出具有关土地权属、登记等证明资料

每份

200元

五、对提供地籍档案资料其他有关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自愿、有偿、协商的原则由双方确定。

矿产资源管理

一、采矿权使用费

平方公里/年

1000

国务院241号令

二、采矿登记收费

小型矿山

200

87年地矿部、财政部发布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

花岗岩、砂、土

销售收入

0.02

国务院150号令

矿泉水

销售收入

0.04

砖瓦

砖瓦销售收入

40%*2%

鄂价费字(96)449号

评估收费

1、一般宗地评估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计价格[1994]2017号

(1)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4%

(2)100-200万元部分

3%

(3)201-1000万元部分

2%

(4)1001-2000万元部分

1.5%

(5)2001-5000万元部分

0.8%

(6)5001-10000万元部分

0.4%

(7)10000万元部分

0.1%

2、土地使用权抵押

按以上标准

以上每宗价格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3、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万元

序号 城镇面积

 单位:万元

1、 5平方公里以下(含5)

2、 5-20平方公里(含20)

8-12

3、 20-50平方公里(含50)

12-20

4、 50平方公里以上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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