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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20xx年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0-19 12:01:27

 x xx 镇 镇 20x xx 年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管理,从源头上教育党政领导、干部职工树立勤俭节约,清正廉洁的作风,防范和杜绝因财务管理不当而发生的不当之风的行为发生,树立好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条

 财务人员的设置和职责

 全镇设置会计 2 名,出纳员 1 名。会计员、出纳员要认真履行好《预算法》、《会计法》等财经制度、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出纳员每月月底必须如实向会计提供支出凭证,且与会计盘点现金余额,做到账实相符。会计员每月月底必须如实向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提交银行对帐单、当月财务收支报表等收支明细帐。

 第三条

 财务资金管理规定

 镇机关各部门的财政收支,统一归口镇财政所管理,任何部门都不得私设金库,收入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款收据,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解缴财政部门规定的账户,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坐支。

 财政扶贫(涉农)等专项资金一律实行专款专用,并建立专账,原则上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确需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镇党委会以及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经上级审批部门批

 准后方可使用。项目的实施要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必须通过招投标、议标或集体研究后方能实施,项目经费开支按照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分管项目领导、管理财务的主、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

 公务开支管理规定

 一、公务开支一律实行一支笔签字报销,具体由分管财务的副镇长审核,镇长审批。因分管副镇长外出学习或培训一个月以上的,由镇长明确其他副镇长审核并报镇长审批。

 二、支出审批权限规定:支出 10000 元以下由分管财务的副镇长审核,镇长审批;10000 元以上的开支,需经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列支;政府公业务费开支,原则上也必须经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否则,不予报销。

 三、凡符合报销规定的所有支出凭证,是副科级以上党政班子成员的,须注明开支具体事由;是一般干部须先由安排或同意开支的领导签署意见,再由经办人签名后,方能审批报销。所有票据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

 四、报销实行月签字。当月各项支出凭证必须在下个月1-5 日内,按照报销规定程序由当事人送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再送分管财务领导审签,最后送主要领导审批。逾期的不予签字报销(确认特殊情况外)。报帐时间根据镇财政资金调度情况统筹安排。

  第五条

 公务开支限额规定

 一、接待开支管理。生活开支:实行党政办统一调度安排,其他部门负责人和干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能直接安排;特殊情况需安排,要通过党政办后方能安排,否则,不予报销。支出限额上,严格按照县财政局规定,不得突破上限,原则根据人数而定标准,一般按 20 元-60 元/人安排,否则,超支部分不予报销。接待支出签单实行一支笔签字,签单人员由党政办明确一名负责后勤管理工作人员负责,除党政办后勤人员签单外,其他人员一律不予认定报销。后勤人员外出,由党政办值班人员按照规定安排。

 二、办公用品购置及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南财资产[2016]9 号文件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均执行由党政办或财政所后勤管理人员统一购置并一支笔签字管理制度,其他人员购置签字不予认可报销。后勤管理人员外出的,由党政办值班人员先安排专人负责后,由后勤人员签字。本着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厉行节约,合理安排。

 三、差旅报销规定。

 1.严格执行南江县财政局《南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发〔2017〕5 号)。出差凡乘坐派遣公车的,车费一律不报销;乘坐非公车的,按实际支出费(限额内)凭车票报销。参加会议或学习培训,食宿统一安排的,不得再报住宿费以及伙食补助费。

 差旅填报以《南江县公务出差申请审批单》为依据,即:出差人出差前需填写《南江县公务出差申请审批单》,并由业务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批意见后方可出差,否则,不予认定报销。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填写《南江县公务出差申请审批单》的,要通过电话联系请示同意,差后补填,办理报签手续。

 2.镇干部下村非接待任务外,生活、用水等开支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按限额招待标准执行。

 3.干部下村用车,原则上从节约出发,根据工作轻重缓急而定,对下村的日常工作一般不予安排。派车原则上向党政办申请,由党政办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凡用镇财政经费购置的相对固定的物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列为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固定资产的管理由财政所按照政府采购相关办法和南财资产[2016]9 号文件要求执行,并设立专帐登记管理,凡属列为固定资产范围的,经办人都必须到财政所登记,报废的需交到镇财政所登记备案并存放管理。

 第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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