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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民政府对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1-10-26 16:50:04

 xx 县人民政府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1]3 号)精神,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杜绝弃耕抛荒,千方百计稳定粮食生产,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布局,采取有力举措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遏制弃耕抛荒,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

 (二)目标任务。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遏制弃耕抛荒,切实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落地,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工作,巩固提升落实综合生产能力,全面完成省农业农村厅下达我县 42.38 万亩粮食播面、粮食总产 3.06 亿斤的目标任务,持续为国家粮食安全发挥应尽之力。

 二、重点工作 (一)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合理安排农业生产。

 1.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要优先保障用于稻谷、小麦、玉米种植,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蔬菜、油、棉、糖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

 2.科学合理、严格管控利用耕地。xx 县是典型的丘陵山区“三类”县,山多地少,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已接近全县水田面积,耕地使用弹性非常小。各乡(镇)要切实担负起属地责任,依据耕地利用优先序,合理安排、引导、发展农业生产。终止永久基本农田内所有在建、拟建“非粮化”“非农化”项目,遏制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弃耕抛荒行为,禁止在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内种树、挖塘养鱼。要积极引导辖区内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食作物的要确保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各自职能职责积极引导、协调、督促各乡(镇)科学合理、严格管控利用耕地。

 3.分类指导,宜粮则粮、能种则种。各乡(镇)要尽快摸清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和抛荒面积及原因,3 月底前将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和抛荒统计表报县政府稳定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股王韬、联系电话 18879838125、微信群:xx 县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群)。要区别不同情况,不搞“一刀切”,对可以复耕复种的,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动员农民复垦复种。要分类指导,能种则种,宜粮则粮,坚决遏制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非农化”和抛荒。

 (二)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

 1.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压紧压实属地职责。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实行层级属地管理原则,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层层压紧压实监管职责。各乡(镇)要依据 2020 年“两区划定”修订情况认真梳理、排查,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要如实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2.强化督导,积极开展“回头看”。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且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乡(镇)上报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情况要及时组织人员核实并予以剔除和补划。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切实担负起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责,建立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弃耕抛荒督导制度,实行耕地和粮食生产常态化管理。要在粮食生产重点时段(6月中旬、8 月中旬)组织力量对各乡(镇)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粮食生产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切实把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地块,引导种植目标作物,保障粮食种植面积。

 (三)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

 1.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打造高标准粮田。统筹、落实好高标农田建设、现代农业发展、水稻绿色高质高效等相关农业项目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一季千斤、两季一吨”的高标准粮田。

 2.加强对粮食生产主体的政策激励和奖励,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统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补贴、水稻绿色高质高效、籼改粳及现代农业发展等政策资金和技术措施,着力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推动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种粮规模效益。完善稻谷最低价收购政策,落实水稻大灾保险试点。积极开展水稻工厂化育秧、机播、机插、机抛、机防、机收等粮食生产全过程机械化,提高机械化利用率,减少粮食生产成本,增加种粮收入。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

 3.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规范工商资本为农服务。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落实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对工商资本切实服务粮食生产、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的,应给予相关扶持政策。

 (四)完善考核机制,严格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1.明确考核任务。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是政治责任。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主体责任,要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妥善处置存量,稳定粮食种植

 面积,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将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遏制弃耕抛荒作为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稳定粮食生产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考核指标权重。

 2.严格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纳入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等考核,并将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防止耕地“非粮化”考核中,提高考核权重,严格考核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约谈,考核结果与相关政策和资金挂钩。乡(镇)辖区内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弃耕抛荒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仍然有增量的,取消乡(镇)农业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及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并进行通报和约谈;遏制了增量应复垦复种但没有积极复垦复种,面积 100 亩以上的,取消乡(镇)单位和个人农业工作评先评优资格;200 亩以上的,取消农业工作评先评优及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面积 500 亩以上的,取消农业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及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并进行通报和约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机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粮食播面以及粮食产量负总责。县政府稳定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发挥协调、督导和引导作用,指导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切实扛起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监督职责,要建立联动机制,采取定期巡查、不定期检查和专项督导检查等手段,坚决防止和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弃耕抛荒。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是一个长远目标,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抓住问题关键,常抓不懈,久久为功。要定期排查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抛荒等情况,严格农田用途管制,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查处耕地“非粮化”违法违规行为。县政府稳定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要在 6 月中旬和 8 月中旬进行一次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弃耕抛荒和稳定粮食生产情况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区域内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开展不定期执法检查和定期巡查活动,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相关部门和乡(镇)要抓好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宣传报道,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加强典型宣传推介,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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