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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区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1-02 11:39:09

 关于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的区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的通知》、《*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我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限价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并经省自然资源厅核查确认后,可用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的补充耕地指标,包含新增耕地指标、旱地改造水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三类。

  新增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并经省自然资源厅确认的,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旱地改造水田指标,是指通过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将具备改造水田条件的原有旱地改造为水田并经省自然资源厅确认的,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是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将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或废弃的独立工矿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并经省自然资源厅确认入库的占补指标。

  第三条*区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指标的统筹、使用、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符合省市统筹安排占补的项目,按省市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省市级指标。

 第四条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通过实施土地整治等项目补充耕地指标,扣除省、市统筹部分后,属于区人民政府所有。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授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辖区范围内补充耕地指标的登记、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补充耕地指标在保证本区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经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富余指标可依照市场行情进行有偿转让,支持其他县(区)耕地占补平衡。本区域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经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通过购买其他县(区)富余补充耕地指标,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异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相关费用由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承担。

  第七条对落户*区的项目,补充耕地指标实行有偿使用。补充耕地指标使用价格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的通知》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我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限价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国家重点能源、交通、军事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其余建设占用耕地项目按照下述方式落实占补平衡:*、新增耕地指标。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自行解决耕地指标问题,如自行无法解决,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使用新增耕地指标。按水田不低于**万元/亩、旱地不低于**万元/亩的价格缴纳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费;区本级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使用新增耕地指标。按水田不低于**万元/亩、旱地不低于*万元/亩的价格缴纳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费;*、增减挂钩指标。仅限于区本级建设占用耕地项目,由用地单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使用新增耕地指标。按照水田不低于**万元/亩、旱地不低于*万元/亩、其他农用地不低于*万元/亩的价格缴纳指标使用费。

  按上述标准缴纳的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费,仅限于补充耕地指标网上挂钩,项

 目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需按政策另行缴纳耕地开垦费。

  村居民建房属于民生项目,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如使用新增耕地指标只需按政策缴纳耕地开垦费;如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则按水田不低于*万元/亩、旱地不低于*万元/亩、其他农用地不低于*万元/亩的价格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八条建设项目在办理征地手续前,由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照土地使用的实际情况出具书面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合同,向区财政缴纳补充耕地指标相关费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凭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合同和缴款凭证等办理补充耕地指标网上挂钩事宜。

  第九条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费收益主要用于区本级的耕地保护及新增耕地开发项目。

  第十条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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