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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练习】2020年中级《经济法》案例分析专项练习题(七)

发布时间: 2021-11-02 10:08:57

 【专项练习】2018 年中级《经济法》案例分析专项练习题(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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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年 7 月,A 国有企业(本题下称“A 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拟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股票与上市。其拟定的有关方案部分要点为:A 企业拟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其他 3 家国有企业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于 1999 年 9 月前设立 B 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B公司”)。各发起人投入 B 公司的资产总额拟定为人民币 16500 万元。其中:负债为人民币12200 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4300 万元。B 公司成立时的股本总额拟定为 275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下同)。B 公司成立 1 年后,即 2000 年底之前,拟申请发行 6000 万社会公众股,新股发行后,B 公司股本总额为 8750 万股。

  如果上述方案未获批准,A 企业将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 C 上市公司(本题下称“C 公司”)。具体做法为:A 企业与 C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D 国有企业(本题下称“D 企业”)订立协议,受让 D 企业持有的 C 公司 51%的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前,C 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此事项。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D 企业必须在 3 日内将该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收购协议在未获得上述机构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A 企业应当在 30 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为了减少 A 企业控制 C 公司的成本,A 企业在收购行为完成 3 个月后,将所持 C 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 E 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 企业拟定的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存在哪些法律障碍?并说明理由。

  (2)A 企业收购 C 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答案]

  (1)A 企业拟定的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存在以下法律障碍:

  ①A 企业拟定由 4 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B 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 5 人以上,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但应当以募集方式设立,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②B 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 30%,而各发起人投入 B 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仅达 26.06%。

  ③各发起人在 B 公司的持股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而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仅为 2750 万股。

  ④按 B 公司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的额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发起人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35%,如果 B公司申请发行 6000 万社会公众股,那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则仅达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31.43%。

  (2)A 企业收购 C 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安排 C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 A 企业收购 C 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A 企业收购C公司是受让C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②由 D 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 A 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 D 企业。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

  ③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购行为完成后,A 企业应当在 15 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 30 日。

  ⑤A 企业拟在收购行为完成 3 个月后转让所持 C 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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