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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防控检察思维_

发布时间: 2021-10-23 18: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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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防控的检察思维

摘 要:当前随着监管力度加大,涉众型金融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名目更趋多样。检察机关在参与金融风险防控中,应当转变被动司法为主动参与的检察职能定位,更注重以案件办理为中心,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科学防控思维。事前防范立足“打早打小”与“打深打透”,事中化解紧扣“资金流向”提升精确打防能力,事后预防融通“数据化思维”助力监管决策,从而破解治理难题,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金融风险防控 事前防范 事中化解 事后预防 金融风险防控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组合管理、七八十年代的风险对冲和九十年代的经济资本到近些年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逐渐发展出一套倚重科技手段、兼顾经验判断的高层次、多维度、长远性科学思辨模式。[1]检察机关在金融违法犯罪防控工作中,有必要科学认识新形势下的金融风险,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转变被动司法为主动参与的检察职能定位,更注重以案件办理为中心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科学防控思维,破解治理难题,维护社会稳定。

  一、事前防范立足“打早打小”与“打深打透” 随着20XX年以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工作持续加强,大量机构退出互联网金融活动,存量机构违法违规业务规模明显降低。但在传统手段非法集资类犯罪相对减少的同时,涉众型金融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名目更趋多样。从20XX年开始,私募领域和非法金融期权衍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已露端倪,至20XX年已呈现多发态势。因此新形势下金融检察工作要提升对金融的主旨功能认识,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注重在稳增长的基础上防范风险。而事前防范,正是对金融犯罪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的应对,具体可以从“打早打小”与“打深打透”两个维度展开。

  “打早打小”是对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做精做细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必然要求。上海金融检察实践表明,当前证券领域内私募基金市场案件风险频出,网络非法期货及外汇保证金交易犯罪、非法经营场外个股期权案频发,如不加以重视,可能成为新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模式,对资本市场造成严重破坏。“打早打小”可以通过梳理相关案件、分析研判问题、制发案件风险报告及监管建议方式开展,也可以开展非法集资广告专项整治,联合市场监管局、金融办、宣传部等部门,把涉及融资、理财等金融服务广告作为监管重点,严密监控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内容,坚决制止发布误导和欺骗社会公众非法融资广告。

  “打深打透”是治理金融犯罪黑灰产业链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应当摒弃金融犯罪相对“高冷”的思想误区,将其与传统犯罪紧密结合,依托公安检察联席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等载体,推进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提前介入、联合会商,确保办案质效。如在打击洗钱犯罪中,可以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特点,将经济金融犯罪与上下游犯罪同步审查、一体打击,依法追捕追诉帮助洗钱、提供信息网络服务、买卖身份证件和银行账户等犯罪;上级检察机关可通过对各级检察院在办的可能涉嫌洗钱犯罪案件逐一研判指导,加大洗钱罪适用力度;通过与公安机关、法院、人民银行、海关、海警局、FATF(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建立洗钱犯罪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等工作机制,就证据标准、法律适用达成共识,凝聚反洗钱工作合力。又如对金融领域新业态新问题,可以组织开展骗取贷款、高利放贷、票据、私募基金等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专题研究,加强对网络借贷、共享经济等业态分析,积极参与金融放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深挖并严肃惩处为金融违法犯罪提供身份信息、软件开发、流量支持、广告宣传、银行账户等帮助的黑灰产业链,强化与相关业务部门的线索互通共享,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形成监管治理合力。

  二、事中化解紧扣“资金流向”提升精确打防能力 事中化解是从刑事诉讼程序视角出发,强调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案件过程中,通过发挥批捕、起诉以及贯穿始终的法律监督职能,在确保案件顺利办结的基础上体现金融风险防控的力度和水平,关键就在于紧扣“资金流向”,实现精确打防。

  一是通过资金流向区分行为责任。如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方面,通过收集资金往来记录、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资金使用成本、资金决策使用过程、资金主要用途、财产转移情况等与资金使用相关的证据,查证是否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进而认定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是否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如果资金用于炒股、放贷等投资渠道而非个人挥霍的,需进一步收集反映资金使用决策过程的证据,包括合规性审查、债务人核查、平台考察选择等,以证明是否经过慎重考虑、是否极度不负责任置资金于风险中的主观心态。又如在认定责任方面,非法集资的犯罪数额既是定性要素,也是追究行为人责任的定量要素,对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和量刑产生直接影响。检察机关适用認罪认罚从宽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时,高度关注资金流向反映出其违法所得退赔的程度和情况,结合其身份地位和涉案金额,确定主刑长短、罚金是否减让乃至免除以及刑罚的执行方式,对鼓励主动退赔、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均具有现实意义。

  二是紧盯资金流向尽力追赃挽损。追赃问题关乎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在金融检察办案中极为重要且贯穿诉讼始终。首先在提前介入阶段,检察机关就有必要了解并监督公安机关严格依法追查赃款赃物,规范财物处置,不因情况不明而导致该追不追、事后流失的可能。其次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始终关注对资金流向的查证,要有“资金流到哪里、案件查到哪里”的敏感性,而不是“人抓到哪个、资金查到哪段”,从而做到应追尽追、不漏人、不漏事。再次,在诉讼期间,由于部分物品如汽车、电子产品、临近到期的金融票证等价值易贬损财物,有必要先行处置及时变现。20XX年上海市公检法会签印发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价值易贬损财物先行处置办法》,进一步明确处置职权分工、启动条件、流程程序等司法实践中亟待回应的操作性问题,取得良好实效。对于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购买房产、投资股权等情况,为确保处置精准,探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处置的新路径,以更专业化的方式实现特定款物的资产变现甚至盈利。最后,资金流向可能还反映金融放贷行为以及逃废债行为。部分投机者在平台爆雷前故意借款,一旦负责人被抓获,借款者便不履行偿还义务。办案时有必要告知不履行债权可能导致的后果(如依法冻结账户、列入个人信用等),督促恶意逃废债的债权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正确运用刑事手段,最大限度归集资金。

  三是围绕资金流向引导补充侦查。检察引导补充侦查,覆盖提前介入、审查逮捕、捕后诉前引导、审查起诉两次退回补查,以及诉至法院后仍需调取补查的全流程。由于金融犯罪案件复杂、涉及面广且取证要求高,尤其需要通过多段引导、层层递进等方式,突出检察机关金融风险防控的力度和成效,高度关注金融犯罪所得通过地下钱庄、虚拟币等途径流至境外,并关注是否用于金融放贷等领域涉黑恶违法犯罪,为治理“套路贷”“校园贷”等犯罪及相关黑灰产业“打财断血”。

  三、事后预防融通“数据化思维” 事后预防强调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发现问题后,会同职能部门构建监管部门统筹监管、协会自律监管、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司法机关兜底监管的监管合力,既要给创新者以容错空间,也要坚持将伪金融活动清退出市场,守住金融安全底线。当前,制定周密安全、可行有效的精细化预警应对方案,除了继续完善立法、宣传普法等传统途径外,需要运用“数据化思维”助力监管决策。

  一是善于积累数据。20XX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组织开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实施方案》,强调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在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号检察建议”过程中,要探索建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大数据平台,着力打通与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行政监管部门等的数据壁垒,实现数据信息共享。目前,部分基层检察院已逐步与地方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公安机关建立畅通数据交换和线索沟通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将经营范围涉金融领域的企业纳入实时监控平台,予以信息筛查。如通过联合科技公司开发的信息平台,将辖区内涉及投资理财业务公司的各类网络舆情信息自动收集抓取,自动识别归集,对于存在频繁更换高管人员、举报纠纷诉讼多发、本地仅有分支机构等情况的,甚至短时间内人员流动特别密集、能耗突增或锐减等异常经营情况的,均相应提升风险等级,予以重点关注。检察机关还可以发挥在类案模型建构、案例梳理方面的优势,帮助健全风险甄别机制,参与对有涉案苗头的企业及时约谈劝诫关注,推动企业转型;对确已涉案的,充分告知法律政策,帮助监管单位及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查扣冻结涉案资产,及时引导稳控舆情。

  二是善于分析数据。检察机关应会同法院金融审判部门、公安经侦部门、网安部门合成作战模式,既健全金融违法犯罪情报研判、通报制度,完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也加强对金融犯罪典型案例的总结研判,为构建、完善大数据分析模型提供法律支持,确保金融风险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促成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更加注重基础数据信息采集,结合大数据中心建设和基于人脸识别、图形处理、语言学习的AI技术,加大对犯罪线索的动态监测、快速反应和预警推送。近期上海警方通过公安机关风控系统反洗钱子系统筛查分析,破获数起虚假外汇或网络非法期货交易案,检察机关依托已经探索构筑的金融检察研究中心等团队,会同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单位进一步统一证据规格,形成打击合力。

  三是善于运用数据。通过案件数据比较、对应关系发掘、数据模型建立等“大數据思维”措施,发挥检察机关金融办案和案件管理部门的主观能动性,以全面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为平台,将防控互联网金融犯罪纳入平台建设。通过对案件数据的信息发掘和关系整理,强化类案模型研发,会同法院和公安机关不间断摸排,及时预警,提出维稳工作建议。以近年来出现的利用区块链实施犯罪为例,上海检察机关及时反应,运用大数据排查利用互联网、APP等方式进行虚拟货币售卖的行为以及高杠杆风险的区块链创业项目。另外在宣传方面,融入大数据技术、分类分层加强区块链、数字货币投资者宣传教育工作:以可视化方式向金融投资常识相对薄弱的群体展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和风险,普及复杂金融技术的运作;对专业投资者,加强对更为复杂的区块链金融科技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教育培训,以应对境内外复杂的数字货币和区块链项目,提前预判金融风险。

  注释: [1]参见陈忠阳:《新时代的金融风险管理》,《中国金融》20XX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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