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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0-30 10: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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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的 目 的

 安 全 教 育 是 公 司 实 现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生 产 最 重 要 的 措 施之一 , 是 公 司 管 理 工 作 的 一 项 重 要 的 基 础 工 作 。

 为 了 认 真 执 行党 和 国 家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 保 护 职 工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生 命 安全 和 身 体 健 康 , 必 须 加 强 职 工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 使 职 工 充 分了 解 和 熟 悉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增 强 职 工 的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和 能 力,防 止 由 于 缺 乏 安 全 教 育 和 必 要 的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而 引 起 的 伤 亡事 故 从 而 保 证 职 工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与 健 康 , 促 进 公 司 生产 的 发 展 。

 二 .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的 内 容

 新 进 场 的 工 人 必 须 进 行 入 场 安 全 教 育 ,工 程 公 司 、项 目 部安 全 教 育 及 作 业 班 组 岗 位 安 全 教 育 。

 1. 新 分 配 的 工 人 , 报 到 之 后 , 首 先 由 工 程 部 组 织 、 由 质安 处 进 行 入 场 安 全 教 育 , 其 内 容 为 :

 1) 安 全 生 产 的 重 大 意 义 ; 2)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 政 策 、 规 定 ; 3)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安 全 纪 律 ; 4) 公 司 内 特 别 危 险 的 地 点 和 设 备 及 其 安 全 防 护 注 意 事项 ; 5) 有 关 机 械 、 电 气 、 起 重 、 运 输 等 安 全 技 术 知 识 ; 6) 有 关 防 触 电 、 防 火 、 防 垮 塌 和 事 故 急 救 常 识 ; 7) 发 生 事 故 后 抢 救 、 报 告 、 现 场 保 护 等 常 识 ; 8) 有 关 防 尘 防 毒 的 注 意 事 项 ; 9) 本 企 业 历 史 上 发 生 的 伤 亡 事 故 及 教 训 。

 2. 新 工 人 分 配 到 项 目 部 及 分 厂 后 , 按 分 配

  工 种 由 劳 资 科 、 质 安 科 或 质 量 安 全 部 进 行 第 二 级 安 全 教 育 ,其 主 要 内 容 :

 1) 新 工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和 遵 章 守 纪 的 重 要 性 ; 2)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知 识 介 绍 ; 3) 本 单 位 生 产 特 点 、 设 备 特 点 及 事 故 案 例 分 析 与 预 防 方法 ; 4)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 规 定 及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 5) 本 单 位 工 程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 6) 工 程 公 司 或 项 目 部 的 典 型 事 故 案 例 ; 7) 预 防 工 伤 事 故 和 职 业 病 的 主 要 措 施 。

 3. 新 工 人 分 配 到 班 组 后 , 由 班 组 长 或 小 组 安 检 员 进 行 入 厂 的 第 三 级 教 育 , 主 要 内 容 为 :

 1) 班 组 生 产 特 点 、 安 全 生 产 规 定 与 制 度 ; 2) 具 体 交 待 本 工 种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及 注 意 事 项 ; 3) 经 常 使 用 的 设 备 、 工 具 、 仪 器 和 安 全 装 置 的 要 求 及 预防 事 故 的 方 法 ; 4)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 用 具 的 使 用 维 护 知 识 ; 5) 发 生 事 故 以 后 的 紧 急 救 护 和 自 救 常 识 ; 6)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常 用 的 安 全 标 志 、 安 全 色 介 绍 。

 三 . .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的 要 求

 1.施 工 管 理 人 员 和 操 作 人 员 通 过 教 育 培 训 ,必 须 熟 悉 掌握三 大 规 程 (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报 告 规 程 、 工 厂 安 全 卫 生 规 程 、 建筑 安 装 工 程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

 2. 新 工 人 须 经 培 训 、 考 试 合 格 后 方 准 上 岗 。

 3. 特 殊 工 种 工 人 , 须 进 行 特 殊 培 训 , 经 考 试 合 格 后 方 可上 岗 。

 4.凡 未 进 行 三 级 教 育 及 考 试 不 合 格 者 一 律 不 准 分 配 工 作。

 5.职 工 转 岗 、变 换 工 种 必 须 经 过 转 岗 和 变 换 工 种 的 技 能培

  训 , 经 考 试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

 6.对 于 施 工 采 用 的 “ 四 新 ”( 新 工 艺 、 新 材 料 、 新 设 备、新 产 品 )

 的 使 用 必 须 经 过 专 业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 经 考 试 合 格 后方 可 上 岗 操 作 。

 7.对 于 工 伤 康 复 的 职 工 要 进 行 复 工 安 全 教 育 ,经 考 核 合格 后 方 可 上 岗 。

 四 、 安 全 培 训 的 时 间 要 求

 1.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项 目 经 理 每 年 接 受 安 全 培 训 的 时 间,不 得 少 于 3 0 学 时 ;

  2.企 业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除 按 照 建 教 ( 1 9 9 1 )

 5 22 号 文 《 建 设 企 事 业 单 位 关 键 网 位 持 证 上 岗 管 理 规 定 》 的 要求 , 取 得 岗 位 合 格 证 书 并 持 证 上 岗 外 , 每 年 还 必 须 接 受 安 全专 业 技 术 业 务 培 训 ,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4 0 学 时 ;

  3.企 业 其 他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员 每 年 接 受 安 全 培 训 的 时间 , 不 得 少 于 2 0 学 时 ;

  4.企 业 特 殊 工 种 ( 包 括 电 工 、 焊 工 、 架 子 工 、 司 炉 工 、爆 破 工 、 机 械 操 作 工 、 起 重 工 、 塔 吊 司 机 及 指 挥 人 员 、 人 货两 用 电 梯 司 机 等 )在 通 过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并 取 得 岗 位 操 作 证 后,每 年 仍 须 接 受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培 训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2 0 学 时;

  5.企 业 其 他 职 工 每 年 接 受 安 全 培 训 的 时 间 , 不 得 少 于 15 学 时 ;

  6.企 业 待 岗 、 转 岗 、 换 岗 的 职 工 , 在 重 新 上 岗 前 , 必 须接 受 一 次 安 全 培 训 ,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2 0 学 时 。

 求 五 、 职 工 三 级 教 育 的 内 容 与 要 求

  1.公 司 安 全 培 训 教 育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安全生 产 的 方 针 、 政 策 、 法 规 、 标 准 、 规 范 、 规 程 和 企 业 的 安 全规 章 制 度 等 。

 培 训 教 育 的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1 5 学 时 。

 2.项 目 安 全 培 训 教 育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工 地 安 全 制 度 、施 工现 场 环 境 、 工 程 施 工 特 点 及 可 能 存 在 的 不 安 全 因 素 等 。

 培 训教 育 的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1 5 学 时 。

  3.班 组 安 全 培 训 教 育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本 工 种 的 安 全 操 作 规程 、 事 故 安 全 案 例 、 劳 动 纪 律 和 岗 位 讲 评 等 。

 培 训 教 育 的 时间 不 得 少 于 2 0 学 时 。

 司 重 庆 市 市 政 二 公 司 道 长 岭 岗 隧 道 F 标 段 项 目 部 20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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