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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自查制度x]

发布时间: 2021-10-22 14:16:49

食品自查制度

(一) 企业资质变化情况: 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许可证 实际

生产方式和范围是否一致,是否发生变化,变化后是否报告。

(二)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落实情况。相关从业人员健康证 是否齐全,是否建立人员健康档案,是否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并 做好记录。

(三) 原料进货查验落实情况:米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索证、 食品相关产品是否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采购, 购进时是否索取了企 业相关资质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

 是否有详细的采购验证记录;生产 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严格遵照了 GB2760勺要求,并做了 详细的相应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是否实施“五专”管理, 有单 独的进货台账。

(四) 生产过程控制情况:厂区环境、生产加工场所、设备设施 卫生状况是否良好,生产工艺过程是否符合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是 否定期维护保养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是否存在人流、物流

及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况。

(五) 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是否配备了必备的检验仪器、设 备,计量检验仪器、设备是否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检验辅助设备 和化学试剂是否齐备;检验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具有检验资格和能力; 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是否将检验的原始 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 是否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 进行登记。

(六) 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 是否有 采购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情况, 对不合格品是否按 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安全食品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召回,并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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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食品标识标注情况: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是否按照 相关规定印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使用的食品添 加剂的名称和产品的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八) 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是否建立了食品的销售台账,记 录了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 号以及购货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货者的名字,地址、销货场所等。

(九) 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企业是否积极并严格执行各个产品的 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的标准是否有效。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 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 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 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 作上岗位操作。

三、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

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不得从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 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 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 新上岗。

五、 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 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 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 进的依据之一。

八、 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确保本经营 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 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 审验

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 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 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 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 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 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 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 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 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 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 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 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 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 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 对包装

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 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 要注

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 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 结果存档备查。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 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 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 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 适用范围:本单位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突 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准备和响应。

2、 组织领导:本单位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总 指挥,办公室、生产、质检、销售、采购、检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各部门根据各白分工负责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具体实施。

3、 各部门要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 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 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

4、 各部门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 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5、 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有:

因设备故障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突发的停电、停汽、停水等情况导致生产资源供应不上;

原辅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严重污染,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伤 害;④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显示产品安全指标不合格;

国家产品标准或者进口国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发生变化, 导致 产品检测不合格;

由权威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表明产品可能存在严重安全 危害;⑦有人为的恶意行为导致公司产品不安全,或者对公司产品、

声誉恶意造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⑧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 情况。

6、 处置措施:

当有信息显示企业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 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立即召开应急 处置小组会议,首先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协调应急准 备和响应工作,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防止事故扩大,对不同的紧 急情况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同时向县卫生局和质监局报告。个人不 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 工具、设备

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对其他产品、半成品、相关原料,进行抽 样和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要求检验机构立即检验,并及时出具 检验报告。

对已进入市场流通的涉嫌质量问题的食品,立即通知销售方停 止销售,追回已销售的食品,对依法需要召回的食品,迅速采取召回 措施。属于原料带入质量安全问题的,要追查其来源,并立即通知供 货方采取相应措施。

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 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县卫生局和质监局报告。

存在人为投毒的可能时,要控制可疑人员,必要时报请公安部 门介入。

对封存和召回的问题食品,米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 施。对有问题的原料,采取退回或销毁等措施。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

 所有处理过程必须留有记录和图片,有见证人,有退回凭证,必要时 可联系相关监管部门现场进行监督处理, 坚决避免问题食品和问题原 辅材料重新流入市场和使用。

配合当地监管部门进行调查,落实当地监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 他各项措施。

信息发布:任何个人不得白行向社会散布任何突发事件和食 品安全不良信息,应急处置的信息统一由总指挥或委托人予以发布。

 发布人在接受新闻媒体和记者采访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 求,正确引导舆论报道事件,避免引发社会恐慌,对造谣和歪曲性报 道,要及时组织驳斥澄清,要把握信息的政策性等尺度。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 应 急领导小组要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报告,经核查确无危害和风险后, 企业方可恢复生产,终止应急响应状态。

对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的人为故意、玩 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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