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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违纪员工怎么处置 某某某公司违纪、违规处罚制度(11页)

发布时间: 2022-01-08 12: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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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违纪、违规处罚制度

编号:-SJ-2-3()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完善、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及所属企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经营单位。

本制度所指违规违纪行为指违法、违纪、违规、渎职、失职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二章 经济责任的种类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对所取得的废旧物资、退税、政策性补贴以及贴息等各类政策性返还资金搞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或者公款私存的,且未提前向公司以书面形式进行汇报的行为;

未经公司批准,对外拆借资金或提供担保(含擅自与外部单位相互提供担保)的行为;

未经公司批准,将资金委托公司外单位或非金融机构管理的行为;

未经公司批准,对外开展各种投资活动的行为;

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资产进行质押、抵押,从银行取得授信额度或进行其他融资的行为;

未经公司批准,擅自购置、处置资产的行为;

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期货炒作、购置不动产或其他非法经济行为;

在清欠工作中,未经批准擅自对逾期应收账款进行折扣处理、物资或车辆顶账未经过权限领导审批的行为;

未经公司批准,各经营单位超额计提其领导班子工资总额或超额发放领导班子工资的行为;

向公司审计监察部、企管部等部门提供虚假资料,编造虚假的会计报表,虚增减利润或蓄意粉饰考核指标的行为;

违反公司规定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或其它违反公司制度规定支出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它“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一是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二是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三是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它委托理财的名义,为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使特定关系人获得薪酬;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其他经公司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认定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违反工程管理的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未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预算、决算存在较大差异,且无合理的原因;

工程概算外项目(即追加项目)未经授权部门审批的行为;

任意调整预算、决算的编制条例、定额、标准的,造成预、决算不实的行为;

未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任意改变图纸,变更的内容未经批准,手续不齐全的行为;

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未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行为;

对施工单位非法转包工程行为未加以制止的行为;

企业内部人员以个人身份、亲友、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者伙同外人承包企业内部工程,从中牟利的行为;

针对上述行为,其主要领导及管理者未采取措施及时制止的行为;

其他经核实的违反工程管理的行为。

违反招投标管理的行为

拒不履行物资招标采购制度或不按照《招标管理制度》开展招标工作的行为;

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未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盲目采购的行为;

未向公司说明与亲友的关系未经公司同意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产品及材料或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行为;

在招标过程中,暗示、授意或提前预定中标单位的行为,私自泄露需要保密的招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底价、其它竞标单位的信息等行为;

擅自变更定标结果签订合同的行为;

线缆短线段、废旧物资、边角废料及其它资产的处置未履行招标竞拍程序或未经批准自行处理的行为;

对工程施工队伍不进行招标,也未进行考察、试用、评价等程序便与其签订工程合同的行为;

领导干部未经公司同意推荐或者邀请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供应商、施工方等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招标采购;

本公司人员帮助外部公司围标、串标、陪标等行为;

其他经核实的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

渎职行为

由于其本人疏于职守的行为,造成较大质量、技术事故;或者使公司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损失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制度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在方针、制度方面作出错误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损失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者擅自改变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或者为对方担保贷款以及以其他形式交易而被骗的行为;

发现购进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不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的行为;

对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未按制度要求进行,造成损失的行为;

对本公司、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影响公司经营秩序和效益行为,有责任进行报告与制止,而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的行为;

对本公司发生的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责任部门不制止、不查处的行为;

因其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方面的法规,致使发生爆炸、火灾、翻车、工程倒塌以及其他事故的;

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由于生产、运输不力造成重大质量损失,净损失超过五十万;

在对内、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有其他渎职行为。

对本单位或下属企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行为;

失职行为

由于其本人管理无方,致使公司财物被贪污、挪用、毁损;

在物资储藏、运输工作中,由于工作失职,致使物资丢失、损坏、变质,造成损失的;

对存在的经营及其它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正常经营秩序的,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因其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未及时履行合同,以致被对方索赔或者退货的行为;

遇到公司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行为;

在对内、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有其他失职行为。

贪污受贿、侵占公司财产及挪用公司资产的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包括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三)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以象征性地少量付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付少量报酬使用公司劳动力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或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五)在日常工作或生活中,接受可能影响公司利益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上交公司,或者接受其他礼品按照公司规定或领导要求应当登记、上交公司而不登记、不上交或者将接受的礼品隐瞒私分的行为;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其亲属接受对方财物的行为;

(七)违反公司规定,为谋取私人利益,将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如旅游,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费用,送礼、请客费用等)通过公司报销、支付,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公司资财的行为;

(八)其他类似性质的贪污、受贿及挪用公司财物的行为。

公司员工不得兼职,下列情形为兼职行为(包括不获取报酬的行为)

(一)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现任职公司同业的;

(二)兼职于公司外部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竞业方的;

(三)因兼职有损公司形象的;

(四)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本公司重要任务的人员兼职的;

(五)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实施兼职行为的(非同业);

(六)因兼职行为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影响的。

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一)利用职权,违反公司规定安排亲友在公司工作;

(二)各厂(公司)、各职能科室的经理、部长等各级管理人员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经理及其它经营负责人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了用人失察失误或者违反公司员工选拔任用制度,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到领导岗位或者其他重要岗位;

(四)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故意或过失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公司秘密;

(五)经营者因经营管理不善,经营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的,或者造成重大资产损失;

(六)其他经公司有关执行部门认定的,有损于公司整体形象及公司整体利益的事项。

(七)不按内控流程批准擅自开展业务;

(八)不按内控制度流程实行集体决策或对重大风险未采取避险方案武断决策;

(九)不走公司审批流程报批且造成重大损失;

(十)不服从公司审批意见,且自主决策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违规违纪行为:

(一)经营单位已按授权管理规定履行上报股份公司(或授权委派的财务总监)审批决策程序并严格按股份公司意见执行的,由经营单位承担70%责任,股份公司承担30%责任。

(二)经营单位未按授权管理规定要求履行上报股份公司(或授权委派的财务总监)审批决策程序或者未严格按股份公司意见执行的,由经营单位承担100%责任。

(三)经公司授权由经营单位自行决策的事项,造成损失后由经营单位承担100%责任。

对于违反本制度所规定条款的行为,应由公司纪委和审计监察部联合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确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给予处罚、批评、警告、记过、降职、免职、待岗、辞退等处罚,触及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本制度第四条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理,未造成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5000元-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分别承担损失额的70%、10%、20%,如违反法律提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人承担损失金额通过年薪、绩效薪资、各类奖励等方式承担,总额不超过个人年度收入总额。

对于本制度第五条违反工程管理的行为的处理,未造成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10000元-10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领导责任人分别承担损失额的60%、10%、30%,如违反法律提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人承担损失金额通过年薪、绩效薪资、各类奖励等方式承担,总额不超过个人年度收入总额。

对于本制度第六条违反招投标管理行为的处罚。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之行为,未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人分别承担损失额的40%、40%、20%,如违反法律提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人承担损失金额通过年薪、绩效薪资、各类奖励等方式承担,总额不超过个人年度收入总额。

(二)符合第六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之行为,给予如下处罚:未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给予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人分别承担损失额的50%、40%、10%,如违反法律提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人承担损失金额通过年薪、绩效薪资、各类奖励等方式承担,总额不超过个人年度收入总额。

对于本制度第七条对渎职行为的处理,未造成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10000元-10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人分别承担损失额的40%、25%、35%,如违反法律提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人承担损失金额通过年薪、绩效薪资、各类奖励等方式承担,总额不超过个人年度收入总额。

对于本制度第八条对失职行为的处理,未造成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由个人责任造成的,由责任人直接承担全部损失,由集体决策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的1%-30%由所有决策人共同分担。责任人承担损失金额通过年薪、绩效薪资、各类奖励等方式承担,总额不超过个人年度收入总额。

对于本制度第八条贪污受贿、侵占公司财产及挪用公司资产行为的处罚,属于个人责任的,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免职、开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承担,如违反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人承担损失金额通过年薪、绩效薪资、各类奖励等方式承担,属于组织行为的由集体承担,视情节给予处分并处以非法所得金额2-5倍罚款。

对于本制度第九条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未造成损失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由个人责任造成的,由责任人直接承担损失,由集体决策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划分责任人承担。

以上情况适用两条以上规定的从高处理。

以上各类处理,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做出决定,总经理办公会议结合实际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有权调整处罚比例和金额。

违反规范运作的,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规范运作规定内部问责制度》处理。

第四章 处罚程序

处罚程序

(一)处罚基本程序为:调查过程—调查终结—预处理意见/处罚意见—管理层集体决策批准—下发执行;

1.调查事项预计损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调查,超过200万元的由公司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联合开展调查。

2.调查终结调查小组需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事件总体情况、责任界定、处罚意见等内容。

3.预处理意见指调查事件未结束前提出的处罚意见。

4.处罚意见指调查时间结束后根据最终情况提出的处罚意见。

5.处罚意见最终应经过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

6.审计部负责监督处罚执行情况。

(二)被处罚当事人及单位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相关执行部门申请复议,相关部门必须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重新组织联合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取证。

(三)重新调查结果与以前认定的事实无异的,驳回复议申请;重新调查结果与以前认定的事实存在较大差异的,按最终认定的事实重新下发处罚决定;重新调查结果推翻以前认定的事实的,公司执行部门应当收回原处罚决定,恢复当事人名誉并退回相关罚款。

(四)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其它财物,必须全部上缴公司财务,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原则,任何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取任何罚没款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最终由董事长签批公布之日起实行,凡未发现或未被处理的一经发现,均按本制度执行,原《股份有限公司违纪、违规处罚制度》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凡本制度未涉及的经济责任行为,参照以上条款执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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