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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公司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操办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1-08 12: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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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操办制度(试行)

编号:某公司-SJ-2-5(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反对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行为,根据《某公司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十项规定》、《某公司廉政手册》及公司有关党风廉政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领导干部包括公司所有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各级下属公司中层助理以上管理人员。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发扬中华民族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倡行文明健康的礼尚文化,对婚丧嫁娶等事宜新事新办、简事简办,必须带头参加公司集体婚礼。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中,严禁向下属同事、下属单位和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发放请柬和收受礼品、礼金(花圈、挽联除外);严禁大操大办;严禁借机收敛钱财;严禁动用公车。

第五条 领导干部去世,各单位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办事,征询家属意见,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但不搞无原则的迁就照顾,不允许公司及任何一级组织赠送慰问金,个人赠送采取自愿原则,不得组织员工随礼或捐款。

第六条 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婚嫁事宜提前10天填写婚嫁事宜报告单,向所在单位和纪检机关书面报告(包括时间、地点、形式、参加人员以及其他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丧葬事宜事后报告,丧葬事宜发生后15天内,填写丧葬事宜报告单(包括宴请时间、地点、人数、收取礼金、使用车辆等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向其提醒注意事项,如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过程中,凡是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钱物的,必须在三日内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按照公司礼品上交有关规定,退回或向公司上交所收钱物,凡已经动用公车的,必须全额缴付发生费用。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对婚丧嫁娶等事宜负领导责任,要加大对本单位(部门)干部的管理,对涉及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干部,提前打招呼提醒谈话,对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如对所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不监督、不制止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所规定条款的行为,应由公司纪委和审计监察部联合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确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对收受超出申报范围人员礼金全部予以退回,同时可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免职、待岗、辞退、罚款等处罚,触及法律的,或可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符合第四条且未履行第六条之行为,借机非法敛财的,除退回所受财物外,并处以:收受下属、下属单位和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财物价值在1万元以内的,处以相应额度50%以上的罚款和记大过处分;财物价值在1万元-2万元以内的,处以该价值60%以上的罚款和降职以上的处分;财物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处以该金额70%以上的罚款和开除留用察看以上的处分;如该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全额赔偿损失。

(二)符合第五条之行为的,可对所在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记过、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符合第八条之行为的,且拒不履行监督、制止责任的,视所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失职、渎职行为,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处分。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举办婚丧嫁娶等事宜要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可通过公司纪检投诉热线 、公司纪检邮箱某公司jj@某公司.或直接向所在单位纪委、审计部门匿名或实名举报,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查核,经查属实的,据本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纪委、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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