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范文大全 > 策划方案 > 城市规划方案法与城乡规划方案法异同_2008年城乡规划法全文

城市规划方案法与城乡规划方案法异同_2008年城乡规划法全文

发布时间: 2021-10-29 15:46:31

论《城镇计划法》和《城市计划法》异同

姓名:王鑫

学号:03127

班级:城规061

指导老师:刘敏

论《城镇计划法》和《城市计划法》异同

《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计划法》自1990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紧中国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主动作用,但因为《城市计划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制订,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已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甚至伴随近几年中国城市化进程,在中国出现了“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城镇二元结构基础现实状况。造成这种现实状况原因,除了计划经济遗留下来城镇经济割裂问题之外,还和农村缺乏计划、缺乏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不能和城市形成统一市场和空间相关系。计划城镇分割,已成为城镇二元结构一个制度性根源,这也让很多学者对《城市计划法》在现阶段可适用性产生了疑问。10月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新《城镇计划法》,基础处理了原《城市计划法》不足,该法和原《城市计划法》最大区分是将实施城镇一体化写入了计划法,强化了对城镇计划实施 监督检验,加大了对违反城市计划处罚,完善了计划修改程序。

在原《城市计划法》中,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计划制订和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计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形势。从这个意义上看,《城镇计划法》突破性意义显而易见。在9月2日全国政协“统筹城镇发展,促进形成城镇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专题协商会上,全国政协就指出:“统筹城镇发展最关键任务就是改革城镇二元体制,这是中国下一轮改革发展关键,同时是一场伟大社会变革。”

在原先《城市计划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适于当今中国城市建设问题:

建立在城镇二元结构上计划管理制度,和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计划制订和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

部分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私自变更计划,同意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

计划科学性和严厉性需要提升,有地方在制订计划和实施计划过程中缺乏充足教授论证和广泛社会参与;

乡村计划管理很微弱,现有部分计划未能表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土地浪费严重;

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域飞速发展密集城市群迫切需要统筹协调,避免造成基础设施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伴随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现行计划实施制度需要作对应调整;

城镇计划建设中违法行为出现部分新特点,需要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而《城镇计划法》将统筹城镇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计划体系和严格计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省资源、保护环境、表现特色,充足发挥城镇计划在引导城 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镇经济社会可连续发展中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和原《城市计划法》相比,新《城镇计划法》关键有以下多个亮点:

一:城镇一体促协调

  《城镇计划法》要求:“为了加强城镇计划管理,协调城镇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经济社会全方面协调可连续发展,制订本法”。“本法中所称城镇计划,包含城镇体系计划、 城市计划、镇计划、乡计划和村庄计划”。这就意味着,原来城镇二元法律体系被打破,城镇计划步入一体化新时代。

  众所周知,中国现行《城镇计划法》律制度可用“一法一条例”来概括:除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城市计划法》外,还有1993年6月国务院公布《村庄 和集镇计划建设管理条例》。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计划制订和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计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中国经济社会 快速发展新形势。城镇计划纳入一体化管理,必将谱写城镇统筹、协调发展新篇章。

  另外值得一提是,《城镇计划法》对乡计划和村 庄计划制订、实施、修改作出了明确要求,乡村计划管理有望得到加强。相对于城市计划,目前,乡村计划管理很微弱,现有部分计划未能表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城镇计划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计划、村庄计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计划内 容包含“计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搜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

 “乡计划、村庄计划应该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表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村庄建设和发展,应该因地制宜、节省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需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没有计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 做到计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新《城镇计划法》明确了乡计划和村庄计划编制主体和经费起源。要求乡和村庄所在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计划,并要求将计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针对实践中存在乡计划和村庄计划盲目模拟城市计划,缺乏针对性,不能适应农村特点和农民需要问题,《城镇计划法》结合农村实际情况,依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强调乡计划和村庄计划要安排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布局和范围。同时《城镇计划法》还明确要求,农村建设活动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取得乡村建设计划许可证。另外《城镇计划法》还要求乡计划和村庄计划实施应该因地制宜、节省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民主决议、民主管理。充足表现了民主关键作用。

二:遏制“乡村圈地”

  在《城镇计划法》实施前,法律意义上强制性计划只是集中在城市域内,但伴随中国城镇化和城镇一体化发展速度加紧, 城市以外乡村发展、建设速度很快,诉求变得十分强烈。在这么背景下,乡村地域在没有计划控制情况下,暴露了产业发展随意、短视等一系列问题,这些现象假如不立即进行规范,那么伴随城镇化进程加速,将暴露出越来越多弊病。

  《城镇计划法》实施以后,必需依据以后陆续制订“镇域计划”甚至是“村域计划”来实施,某一块土地具体功效将在计划中被明确。引进企业做什么,在哪片土地上开发,土地规模和面积有多大,全部必需根据计划进行,不符合计划,上级计划部门有权力阻止,而且,《城镇计划法》给予了计划建设部门对违反计划建筑实施拆除权力。

  这部法律也将改变很多大型企业单位到农村低成本获取土地行为。同时,也是使用方法律手段预防政府官员利用城镇之间级差地租,抢先贮备土地,损害农民利益。

三:严格实施禁乱改

  原《城市计划法》在实施中走样现象时常受到大家诟病,其严厉性和稳定性一度受到质疑。“计划计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领导一换,计划就变。”目前,部分地方政府领导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计划,甚至“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计划”,造成了很大损失和浪费。另外,受到多种利益影响,计划编制单位也有随意更改计划情况。为维护城镇计划严厉性和稳定性,《城镇计划法》对计划实施管理可说是“浓墨重彩”;对城镇计划修改列出了专门章节,并深入强化了法律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计划。《城镇计划法》还要求:经依法同意城镇计划,是城镇建设和计划管理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城镇计划,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更正,通报批评;对相关人民政 府责任人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处分。城镇计划严厉性表现在已经同意城镇计划必需得到严格遵守和实施,避免部分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计划。

在《城镇计划法》中要求,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方可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计划、城市总体计划、镇总体计划:上级人民政府制订城镇计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计划要求;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计划;因国务院同意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计划;经评定确需修改计划;城镇计划审批机 关认为应该修改计划其它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计划、城市总体计划、镇总体计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该对原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 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汇报;修改包含城市总体计划、镇总体计划强制性内容,应该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汇报,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乡计划、村庄计划,也要根据法律要求审批程序报批。

四:民权民意强监督

 赋权于民、强化监督可说是又一个鲜明特色。在原《城市计划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部分劳民伤财“形象工程”,资源过分开发,杂乱无章用地现象。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部分地方在城市计划方面表现出盲目性,造成了种种失衡、无序现象。对于这些脱离实际,盲目扩大城市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现实状况,《城镇计划法》设计了严厉严禁性条款。

  《城镇计划法》尤其强调计划公开,尤其重视民权民意落实和表示,增强了人大监督和民众参与步骤。《城镇计划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城镇计划实施情况,并接收监督。

  城镇计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 机关应该依法将城镇计划草案给予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它方法征求教授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该充足考虑教授 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村庄计划在报送审批前,应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城镇计划经同意后应立即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不得公开内容除外。省域城镇体系计划、城市总体计划、镇总体计划组织编制机关,应该组织相关部门和教授定时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它方法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定汇报并附具征求意见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应该遵守经依法同意并公布城镇计划,服从计划管理,并有权就 包含及其利害关系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计划要求向城镇计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权向城镇计划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举报或控告违反城镇计划行为。

五:处理城市房产乱局

  造成目前房地产市场混乱关键原因,其实是缘于《城市计划法》没有落到实处。因为依据《城市计划法》,政府在修改城市计划以后,必需报请地方人大同意。但众所周知原因,造成了现在“只要政府经过了城市计划方案,在地方人大中不被同意情形极难出现”情况。

   现在房地产市场之所以混乱,不是因为供求出了问题,而是因为民主决议不够,绝大多数需要住房一般老百姓难以承受地方上高房价。地方政府不是以人为本,控制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而是借助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势头,增加财政收入,追求所谓政绩。

  假如不建立民主决议体制,确保居民在《城镇计划法》中拥有绝正确话语权和决议权,那么,房地产市场中存在问题永远无法得四处理。《城镇计划法》能够在坚持地方人大审议城市计划标准基础上,要求听证制度、公告程序、少数人否决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提升修改城市计划门槛,一定程度上能够预防地方政府官员为所欲为。

六:历史资源重保护

  一段时期以来,部分地方在建设中大拆大建,自然资源、文化遗产面临严重破坏。城镇计划无条件地为“政绩工程”让路,一任领导一个计划,每座城市全部像出自一个模子、城市街道你方填罢我又挖……结果很多城市全部成了一个模样,“千城一面”。而自然资源、文化遗产却面临严重破坏,很多历史遗址在城市改造中毁于一旦。《城镇计划法》要求各个城市在计划时要依据本身传统“量身定做”,突出特色。《城镇计划法》要求:“制订和实施城镇计划,应该遵照城镇统筹、合理布局、节省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计划后建设标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省和综合利用,保护耕 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预防污染和其它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需要。”并将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计划、镇总体计划强制性内容,和乡计划和村庄计划内容。

  相关城镇计划实施,《城镇计划法》也作出明确要求:在城市新区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表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镇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七:编制单位更负责

《城市计划法》和《城镇计划法》一个区分是,《城市计划法》对违法行为处罚要求较为标准,可操作性差。《城市计划法》关键针对违法建设行为本身提出纠错要求,对违法行 为人处罚仅包含由单位给行政处分;尤其是对政府违法行为,若非包含经济犯罪,基础上构不成法律责任。这么法律制度为计划决议提供了很大随意性空间。

  《城镇计划法》要求:编制单位也要负起法律责任,不能违反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城镇计划。和《城市计划法》相比,这能够说是《城镇计划法》一大新意所在。《城镇计划法》第62条明确要求:城镇计划编制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处协议约定计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理,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一是超级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镇计划编制工作;二是违反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城镇计划。

对于建设单位和个人而言,为了寻求利益最大化,也会在计算违法和遵法成本后,不惜违法牟利。鉴于部分地方违法机会成本远低于遵法机会成本,愈加造成 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计划权威性和严厉性。而《城镇计划法》强化了法律责任。一旦违法,将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责任;追究城镇计划编制单位责 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罚款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另外,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镇计划编制工作,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镇计划编制工作,也要被处以罚款;造成损失,还要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相信,伴随《城镇计划法》深入实施,对于中国加强城镇计划管理,协调城镇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经济社会全方面协调可连续发展将起到推进作用;为中国家加紧城市建设,缩小城镇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伟大理想提供了保障。

相关热词搜索: 方案 方案 异同 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方案法与城乡规划方案法异同

版权所有:杨帆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杨帆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杨帆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鲁ICP备16030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