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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内容导读

发布时间: 2021-10-14 08:58:5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内容导读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2020年5月1日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正式施行,该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现就大家关心的相关知识,做如下内容导读分享:

 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 在现实中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趋复杂,各种形式和多层级的承包变化多样,导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农民工和行政执法机关难以确定拖欠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为此,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第三章分情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作出规定:

 一是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

 十八条); 二是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第二款);

 三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二十条); 四是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第二十一条); 五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

 关于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导致欠薪的预防 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来源于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现实中建设单位在资金没有保证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甚至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施工单位以发生工程款纠纷为由拒绝结算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做了三项预防性规定:

 一是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将满足施工

 所需要的资金安排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第二十)

 三条); 二是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工程款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1 个月(第二十四条);

 三是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关于建设领域用工及工资支付规范 在实践中普遍反映,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不规范是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因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有关规范建筑领域用工及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加以完善并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

 一是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二十六); 二是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第三十一条); 三是规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第三十二条)、实名制

 用工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及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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