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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值班律师制度x_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0-31 12:58:00

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与值班律师制度

(一) 值班律师制度概述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创设过程

“值班律师制度起源于英国,指由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在警察局或者法院值班的律师,随后该制度被 我国在内的世界多个国家吸收借鉴。

 ”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法律进程中存在时间较短,但是发展快速,三个 时期大致可描述其发展进程:初期、试点期和发展期。第一,初步形成期。根据 2014 年“两院两部 ”颁布的 试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法援机构可以在看守所和法院派驻值班律师,如果被追诉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值班律 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

 “值班律师 ”的称谓应运而生。第二,试点推广期。根据 “两高三部 ”颁布的 试点办法中相关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法援机构可以根据其现实的工作 需求在相关的看守所和法院为值班 律师设置工作的站点,值班律师 能够通过直接指派或者工作站派遣的方式为有需要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上 的帮助。被追诉人在具结书上面签字的时候需要有其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在场见证。该办法界定 了在哪些范围内应当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其中首创的规定就是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得时候需要 有第三方人员在场。

 2016 年的办法与 2014 年的相比较有着更强的操作性。第三,快速发展期。最高院和 司法部于 2017 年一起发布试点工作的办法,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以及 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和委托辩护律师之前的案件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再往后面的发展就是 2018 年修 改通过的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2018 年刑诉法)在法典的层面上对值班律 师制度加以规定,而且还将认罪认罚从宽的这一项制度从部分尝试施行的地区推广施行到全国范围。

在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发展的特征

第一,值班律师制度的设计体现一定的中国特色。

 首先,特殊的中国社会根源导致其在我国落地生 根。人民群众运用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社会的发展状况会呈现出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当今社 会在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会不断加强。但是目前我国刑事辩护率低下与社会民众法律知识欠缺是现 实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通过设立值班律师制度为需要律师为其提供帮助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帮 助未必不是一种比较符合当下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法。其次,我国法律援助律师在案件援助范围、数量、质 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局限,在短期内很难有实质性的提高,因此值班律师的角色被定位成法律帮助者的身 份来担任紧急帮助人的任务,其中主要目的就是在于补充法律援助律师的触角盲点以及不足之处,首先需 要解决的一大问题就是在案件进程的关键阶段被追诉人没有专业的律师为其提供帮助的问题。在制度中这 样基于我国实际情况的安排体现了一定的中国特色。

第二,这一制度的推行需要有司法机关的助力。首先,值班律师能够为当事人供给有一定效果的法 律方面的帮助的前提条件是需要有司法行政机关的授权。值班律师与其他的普通律师之间的不同之处就是 在于其介入案件需要有条件限制以及提供帮助的额场所不能自行决定。其次,如果司法机关拒绝配合值班 律师将没有办法有效地开展提供法律帮助工作。例如律师如果没有相应的机关提供案件材料以及办案场所 等就无法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再次,值班律师辅助办理案件的效果与相关机关是否实际履行了告知被追诉 人有权利申请值班律师并向其解释说明所提供的法律帮助的范围和目的;如办理案件的机关是否如实告知 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是否听取律师的良性建议,这些都将影响到律师是否能够在案件中施展其应当 具有的作用。

第三,制度的发展取决于政策动力。值班律师制度是在当前中国大力推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 下产生的。一是在实践中最新的一轮改革方案提出推动了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

 “以审判为中心 ”最后的落 点就是要实现法庭上审理阶段的实质化讲求在庭审中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力量均等以实现平等对抗。但 是无论是在法律方面还是证据方面被追诉人的地位都是处于较为弱的一方,要想保证双方能够平等武装, 必须要有具备一定法律素养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此时值班律师加入到辩护人一方就有助于平衡双方的 力量从而保障双方能够平等对抗。二是认罪认罚从宽这一项制度的全方位推展施行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 供了最新的工作平台。案多人少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面临的压力,特别是员额制改革推行以及刑法处罚范 围的不断扩张导致人案矛盾不断加剧,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能够将简单的案件和复杂的案件分开处理以提高 法院的办案的效率。在此基础之上在全国全面铺展开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便成为了值班律师制 度运行发展的动力与最新运行平台。三是以人为本、贯彻落实人权保障理念为值班律师制度提供发展的土 壤。以人为本、贯彻落实人权保障理念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而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案件对 于保障被追诉人在案件中认罪认罚时候的自愿性以及与检察机关量刑协商时候的有效性等方面具有着不可 替代的作用。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角色定位

法律中关于值班律师的身份定位,在 2018 年刑诉法正式出台之前,在学界就不断有争议。主要的观 点有:特殊的辩护律师和实质辩护人还有分阶段的 “准辩护人 ”身份以及特殊的法律援助律师。以上四种观 点主要达成一些共识:一是值班律师的作用场域主要是诉前阶段,二是身份地位较为尴尬,三是职能作用 相对有限。在 2018 年刑诉法正式出台后,在法条中明确规定值班律师的主要作用就是在案件中为当事人 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包括法律咨询和程序选择建议等,将其身份定位为法律帮助者。

(二)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性

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

被追诉人在签署具结书时候是自己自愿的以及其签署的形式是合法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有效 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在值班律师为其解释说明法律法规关于认罪认罚的具体规定后被追诉人充分了解了认 罪认罚以及选择速裁程序并同意量刑建议的法律后果,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才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权衡利弊之后再做出决定,选择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这样的条件下才能保证被追诉人在案件中认 罪并且认罚是自己自愿的而且也是合法的。

确保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平等性、有效性

《刑事诉讼法》条文中的第一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如果被追诉人如实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以及 接受处罚的,检察院应当听取被追诉人或者值班律师对案件中涉嫌的犯罪事实和罪行及应当适用的法律方 面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具体表述,该条款是量刑协商在法条中的体现。

 对于大多数的被追诉人而言,他们并不熟悉检察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等相关案卷信息,这导致控辩双方 存在一定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再加上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经验的的匮乏,难以做到在协商时候与对方处于 同等地位并且实现有效沟通。但是值班律师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以及办案经验,在系统充分地了解案卷材 料之后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合法合理的法律意见,这样的法律意见更容易被检察机关采纳,协商双方的意 愿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通过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现在我国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了,外加员额制改革以及刑法打击犯 罪案件范围的不断扩张,法院接收的案件数量快速上升从而进一步激化了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的案多人少的 冲突。在诉讼进程中为了提高办案的效率将复杂案件与简单的案件分开处理的机制便应运而生,认罪认罚 制度以及刑事速裁程序便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产生的。而值班律师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行和刑事 速裁程序顺利推行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确保和推动了该两项制度的落实,在案件进入法庭审理之前 就在程序上对案件进行繁和简的分流,在分流之后让简单的案件得到快速处理,从而使得有更多的足够的 司法资源投入到更加复杂的案件审理当中。

二、 现行立法体系下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启动程序:制度的非强制性规定导致律师介入时间不明

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六条明确规了法援机构可以在法院以及看守所等办案的地方派进值班 律师。对于该条规定进行如下解读: 一是对于值班律师而言其整体水平受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条件的限制, 其进驻情况也和法律援助机构的规模有关。二是法条中采用 “可以”而非 “应当 ”的规定,由此可知该条款在实

践中的实施情况具有较大的弹性,要不要向法院和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以及派出多少位律师,法律援助机 构自身就具有自由裁量得权力, 该条非强制性的规定势必会导致全国各地对于值班律师的派驻情况不统一、 不完全。而且,法律只规定了介入案件的空间而对于时间的限制则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与当事人自己委 托辩护律师的规定不同, 被追诉人向有关机关申请法律援助的具体开始时点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值班律师的具体介入案件的时间也没有明确的发条规定,在实践中各单位的实施情况也不统一甚至有的消 极懈怠从而导致了被追诉人的权利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特别是在一些比较重要的时间节点上,比如在公 安机关侦查的阶段侦查机关对嫌疑犯实施讯问时以及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阶段检察机关为被告人提供有 关量刑方面的建议时。

 虽然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被追诉人在具结书上面签字的时候需要有其律师在场见证, 但是过晚地介入到案件中使得律师没有办法充分了解案情也无法有效保障被追诉人在诉讼中享有的合法权 益。还有就是值班律师过于迟延的介入不仅无法与被追诉人之间建立充分的信任关系难以充分了解案情并 为被追诉人提供较完整建议,而且还很有可能使被追诉人失去在案件进程中改变强制措施的机会。

(二) 制度运行:值班律师 发挥作用受限,存在异化为见证人的风险 正如前文所述,值班律师制度 的产生与运行过程体现了很多中国特色。一是创设值班律师这样的机 制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能够辅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之中能够顺利地运行。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 项主要制度目的就是为了提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办理案子的效率以及节约投入案子的成本,在办理案件的 过程中控辩双方都有主动适用该制度的动力机制,控方为了尽早结束案件减少自己的工作量而会主动选择 向被追诉人提出认罪认罚的意见,被追诉人也会为了争取获得较轻的处罚以及减少羁押期限而选择认罪认 罚。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相对比较在很大程度上简化了法庭审判过程中的很多程序性问题, 越过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相对而言比较重要的为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环节, 案件的审理程序简化了是不利于保障被追认的合法权利的。二是我国拥有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只占总体数 量的 30% 左右,在实践中的刑事案件辩护率低,而且值班还会有委托辩护等任务,所以在试点中存在一定 的异化为见证人的风险。一方面,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值班律师的作用主要是为被追诉的当事人供给法律 咨询等帮助,没有阅卷权等实质性的权利导致享有的权利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同时,值班律师在 控辩协商的过程中也很难发挥实质性的作用,检察院虽然需要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但是在量刑建议环节是 否采纳值班律师所提出的建议主要由检察官说了算。在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定位存在偏差,有学者实践 调查显示约三分之一的检察官认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值班律师的作用就只需要作为当事人认罪认罚从宽 程序中的见证人即可。(三) 管理机制:值班律师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制约长足发展

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已经从试点阶段向全国范围推广,但是截至目前,法律法规还没有一套关于值 班律师的监督管理机制的系统规定,有关机关颁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这个意见 作为指导法律实践过程中的一项相比较而言专一性较强的法律规定,也是仅仅原则性地规定对值班律师在 案件中提供法律帮助时候应当持有律师执业的证书并且要向当事人表明其真实的律师身份,相关的法援机 构应当加强对值班律师工作的指导和开展工作方面的培训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机关在监督和管理的过程中应 当强化对值班律师的监督和管理以持续提升其服务职能水平。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值班律师提供 的服务质量水平提出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要求。而对于作为位阶较高的刑事诉讼法不可能对值班律师制度中 更加细致明确的服务质量以及监督监管等细微的方面做出更细的规定,在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 值班律师的服务水平上午高低好坏没有具体统一的标准,实践中司法机关也是只能侧重于审查值班律师是 否违反法律职业道德以及其他相关的纪律要求,在此种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很难监督到值班律师的服务质 量,毕竟服务质量差相较于违法违纪之间还是相差一定的距离的,服务质量不好也不等于违反职业道德。

 所以在缺乏明确的监督管理机制条件下会使得不同的机构派出的值班律师的工作质量不一样,律师在不同 的案件中服务质量也有所不同以致于在一定限度内制约了值班律师制度的长足发展。

(四) 保障体系:值班律师补贴少,职业风险大,难以调动其积极性

从试点情况来看,律师们对于担任值班律师表现出的意愿并不高,不管是社会律师还是法援律师报 名担任值班律师的人数并不可观。

 “一方面的原因和经济收益有关。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值班律师在诉讼中应 当享有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在执业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而对于作为自由执业的律师而言,他们没有 固定的工资, 在案件中补贴的经费或者报酬的多少将直接影响其办案的积极性, 最终也会影响到服务质量。

 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值班律师的人数有限以至于在法院和看守所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属于流水线作 业性质,对同一个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不一定是同一个律师有时候甚至会有很多 律师参与到 同一个案件当中,而且每个值班律师在法院和看守所值班 的时间不具有连续性导致其提供的法律帮助也不 具有持续性,因此,在实践中的值班律师类似于坐班接受问诊的大夫一样最多起到为被追诉人起到没有多 大的实际效果的答疑解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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