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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规章制度范本劳动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1-03 11:46:22

劳动规章制度范本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范本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规章制度范本篇一第一节 职工招用 第 1 条 职工应聘

公司职位时 ,必须年满 16 周岁 ,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 2 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 ,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 ,如实填写

《应聘人员登记表》 。

第 3 条 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 ,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 4 条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自职工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

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 5 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 )签字 ,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 6 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设定试用期 ,试用期

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 7 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 8 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法支付职工

经济补偿金 ;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 9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 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5)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

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0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公司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

职工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协商就变

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1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

(1)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12 条 职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 ,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3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

(2) 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职工死亡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5)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同意续订 ,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 14 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 :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

2.对生产 ,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 15 条 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 ,销售岗位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 ,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 16 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 ,但须按国家规

定的标准执行。

第 17 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 18 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 19 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 20 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

第 21 条 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 ,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 ,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 20%, 扣除后的工资不

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 22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

(1) 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

(2) 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

(3) 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 23 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

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 劳动纪律 第 24 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

上班时间为 :8:30-11:30、 13:00-17:00, 按时上班、下班 ,不得迟到、早退 ;

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

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 并附上相关证明 (病假应有医生证明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 ,

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 ,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

一次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上的 ,应办理请假手续 ,否则以旷工论处 ;

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

职工因故辞职 ,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 ,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规章制度范本篇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 ,维护企业和职工双

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合企业的实际状况 ,

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



,职工包括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



;对特殊

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 ,同时应当履

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带给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 ,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 ,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务必年满 16 周岁) ,并持有居民身份证

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 ,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并如实填写

《应聘人员登记表》 ,不得带给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带给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

证明等证件务必是本人的真实证件 ,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 ,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 ,实行岗前培训、 职业教育或在

岗培训教育 ,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带给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 ,由劳动合同或培

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设定试用期 ,合同

期限不满 6 个月的 ,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状

况下 ,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

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一天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 ,但经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 ,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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