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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0-18 11:59:37

 xx 市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财政治理现代化,实现局内部控制规范化,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和其他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湖北省财政厅《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运行的要求,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为提高内部管理水平,通过查找、梳理、评估财政业务及管理中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并有效实施相关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对工作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防控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四条 内部控制目标:

 (一)严肃行政纪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履行财政职能,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市各项决策部署。

 (二)各项政策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各项财政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三)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四)工作记录和其他管理信息、预决算报告和相关报告真实完整。

 第五条 内部控制主要要素:

 (一)内部环境。包括管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监督检查、干部队伍建设、机关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分析工作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四)信息沟通。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局内以及局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和应用。

 (五)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督促改进。

 第六条 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贯穿于局内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环节,覆盖所有单位和岗位,并由全体干部职工参与。任何决策或业务工作都应有案可查。

 (二)制衡性原则。通过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在管理结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实现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三)权责对等原则。各单位、各岗位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过程中行使的权力与承担的责任相一致。

 (四)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关键业务、环节、岗位和重大风险。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与职责分工、业务范围、风险水平和人员构成等相适应,并根据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六)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和反馈,有效管控各类风险。

 第七条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

 (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即本制度。是指导各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本依据。

 (二)专项风险管理办法。根据本制度及各单位职责制定的专项风险管理办法,即对法律风险、政策制定风险、预算编制风险、预算执行风险、公共关系风险、机关运转风险、信息系统管理风险、岗位利益冲突风险等分别进行识别、评估、分级(分重大风险和一般风险两级)、应对、监测和报告等全过程管理的办法。

 (三)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即各单位及内部科(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和专项风险管理办法,在查找本单位风险并定级、完善工作流程、界定各环节各岗位责任基础上制定的内部操作规程。

 第八条 牢固树立内控理念,将内控制度作为组织纪律的组成部分,倡导和推进内控文化建设,使内控意识贯穿于干部职工的日常工作中,并成为一种自觉和必然的行为准则。保持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主动作为,坚决杜绝庸、懒、散和消极应付等不作为现象。

 第二章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

 第九条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一)内部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控委)。局长兼任内控委主任,局副职领导及局属财政监督局局长兼任内控委副主任,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其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控委委员。

 (二)内部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内控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控办)。内控办设在财政监督局,内控办主任由财政监督局局长担任。

 (三)内控管理岗和联络员。各单位设置内控管理岗和联络员,内控管理岗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由各单位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条 内控委负责确立市财政局内部控制政策,审定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度及内控机制,部署内部控制的重大事项和管理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程序和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内控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局内部控制工作情况汇报,审定财政管理业务内部控制规范,审议内部控制失效的调查情况、解决方案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二条 内控办承担内控委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拟订内部控制制度,审核专项风险管理办法与工作流程,审核各单位内部控制操作规程与工作流程,组织对专项风险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检查、考核和评价,对各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内控委报告。

 (二)对各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实施监督,报告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

 (三)对风险事件进行调查,提出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

 (四)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组织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制定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专项风险内部控制办法的拟订和组织实施,由牵头单位分别负责,相关单位配合。局办公室、法规税政科牵头负责法律风险内部控制办法与政策制定风险内部控制办法;预算科牵头负责预算编制风险内部控制办法;国库科、预算科牵头负责预算执行风险内部控制办法;局办公室、国际科牵头负责公共关系风险内部控制办法;局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机关运转风险内部控制办法;信息科(中心)牵头负责信息系统管理风险内部控制办法;人事教育科牵头负责岗位利益冲突风险内部控制办法。在拟订和组织实施专项风险内部控制办法过程中,各牵头单位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第十四条 财政监督局将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内部监督的重点,结合日常监督和对外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各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提出整改建议。纪检监察室把各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内控办。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内控管理工作。

 (一)各单位要根据本制度和专项风险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做好内控工作。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内控管理负总责。

 (三)各单位内控管理联络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具体内控管理。包括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完成其内控职责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建设,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内控合规自查建议,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本单位内控

 管理隐患和风险事件。负责与内控办的工作联络,配合内控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人事教育科、纪检监察室按照内控委决定,负责对内部控制失职失察单位和干部职工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严格按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章

  内部控制方法 第十七条 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不相容岗位(职责),是指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舞弊行为的岗位。

 (一)各单位应全面系统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岗位(职责),通过实施分离措施,明确细化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横向与纵向相互制约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实行清晰的决策、执行、监督机构设置,并建立和实施相对独立的报告制度,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单位各岗位应有正式、书面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

 (三)关键岗位应具备双保险机制,建立人员 A/B 角制度,不同职务层级之间形成传帮带的机制,建立人才梯队。关键岗位应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十八条 授权控制。

 (一)建立与组织机构、财政业务及管理相适应的内部授权管理体系,明确授权主体、范围与权限,规范授权管理与监督程序,科学分配权力,确保各单位及关键岗位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制定内部授权制度,对授权内容和程序作出规范,对所有

 授权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并根据业务性质与特点、管理层级、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对被授权人分级授权。各单位根据其职责制定具体授权方案,报分管局负责同志审核。

 (三)授权一经确定,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四)根据组织机构、财政业务及管理等发展变化、风险状况,审慎确定被授权人的权限,并对授权执行情况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及时调整。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优化内设机构设置,合理划分、科学配置内设机构职能,对有关业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构建权责一致、归口管理、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职能体系,强化责任落实。

 第二十条 流程控制。

 (一)通过流程再造使所有控制在流程中解决,实现指标流、资金流、业务流的流程统一,形成顺向相互支撑、有效制衡,逆向真实反馈、有效监督的完整体系。

 (二)将内控管理嵌入业务流程,对流程执行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价和优化,构建业务过程控制的自我完善机制。

 (三)重点加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流程分级和模块化管理,制定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制度,对相关流程进行规范管理。

 (四)制定涵盖财政业务活动的书面流程,财税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研究、地方性财政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流程应讲求实效性和风险可控。

 第二十一条 信息系统管理控制。通过财政信息化加强内部控制,

 将内控理念、控制活动、控制措施等嵌入信息系统,最大限度减少人为操纵因素。

 第四章 内部控制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律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法律风险是指各单位及个人在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未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引发法律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第二十三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起草上报财政地方性规章制度草案,审核其他涉及财政工作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制定财政规范性文件,健全财政规章制度体系,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理念内化为日常工作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财政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完善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清理废止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公开性、科学性,重大政策制定与调整,实行集体决策并由局法规税政科进行法律风险评估。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专家、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处理财政法律事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加强财政行政许可管理,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裁量权。

 第二十八条 全面落实财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规范执法流程和行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财政行政执法机制。

 第二十九条 完善财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协调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涉及的单位应派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应诉,尊重并执行复议机关的决定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第三十条 建立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机制,坚持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妥善处理信访事项,依法终结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第二节

 政策制定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政策制定风险是指因调查研究不扎实、决策层次较低、统筹考虑不够等,导致政策不符合实际、碎片化、不可持续等的可能性。

 第三十二条 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中央和省、市各项方针政策,明确制定政策的目标。在充分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提高政策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三条 坚持制度设计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既立足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更着眼于建机制和可持续发展,增强政策的前瞻性、科学性。

 第三十四条 健全政策制定层层把关制度,明确政策制定各环节的权责,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完善政策制定集体协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统筹协调,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三十五条 提高政策信息透明度,充分了解政策实施过程中利益

 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政策实施后评估机制,全面、客观评估政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节

 预算编制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预算编制风险是指因相关制度政策和工作机制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和预算安排依据不充分等,导致预算不科学、不准确、不细化等的可能性。

 第三十七条 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强化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健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制度,改进项目库管理,规范预算项目设置,完善重大项目事前评审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

 第三十八条 预算编制应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本年度收支预测和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并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 健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加强预算编制审核,完善预算编制规程,加强局内预算管理相关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推进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和部门决算的有机结合,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第四十条 强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将各项政府性收入和支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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