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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营销业绩提成制度_市场营销部门激励提成兑现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1-05 13:42:16

事业部营销激励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司市场营销工作的精细化管理,有效整合公司内外部资源,激发营销人员积极性,构建规范、有序、科学的市场营销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能源公司业务。

(一)激励对象

本激励办法适用于除公司、领导班子、销售总公司总经理以外的全部人员。

(二)业务范围包括光电、光热等工程项目(或产品)。

第三条 职责权限

(一)销售总公司负责本办法的起草,事业部领导班子及公司领导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并报公司经营计划部备案。

(二)销售总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执行落实。

(三)新能源公司经营计划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监督。

第二章 提成兑现计算

第一条 销售提成计算

(一)工程类、产品类兑现计算

各项目的市场开拓及推进管理,实行严格的费用指标控制,兑现提成的具体计算如下:

应兑现提成奖励额=[合同总价×综合提成系数]-截止当前累计销售费用

综合提成系数=(项目投标测价净利润率-6%)*20%+基准提成系数

项目测价中包括2%营销费用(咨询费、中标服务费单独计算)、3%管理费用、3%财务费用。

注:其中当项目测价净利润率小于6%时,综合提成系数恒等于基准提成系数。项目团队(包括个人)连续三月无借支运作成功的项目,获取项目的基准提成系数上浮10%。

项目测价净利润率(%)R

3%<R<6%

>6%

500万以下部分

基准提成系数=1.65%

(项目投标测价销售利润率-6%)*20%+基准提成系数

大于500万小于1500部分

基准提成系数=1.50%

大于1500小于3000万部分

基准提成系数=1.40%

(二)重大项目的兑现计算

对于单笔合同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奖金形式进行奖励,营销费用及奖励额合计按照合同总价的1%计算。此奖励根据在该项目运作期间所参与人员的贡献程度,由该项目负责人制定奖金分配方案并报批(如项目负责人为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员,在事业部内部报批;如为事业部以外人员,则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与重大项目部合作运作的项目,提成及费用按照合作方数量打包之后平均分摊。

应兑现提成奖励额=[合同总价×1%-项目小组在所有经办的重大项目中的营销费用总额]

第二条 计算的其它规定

(一)当上述公式所计算数值小于3%时,不予计算提成,但可计入任务完成额(可根据实际情况核销费用及进行适当奖励)。

(二)现款现货(收到全部货款后发货或发货后一个月内收回全部货款)的订单,按照对应基准提成系数上浮50%执行。对于项目类合同,在发货后一个月内收回质保金外全部货款的订单,按照对应基准提成系数上浮40%执行。30万元以下订单必须采用现款现货,否则不予签订;30至100万元订单必须以质量保函替代质保金方能签订。

(三)如果能够优于合同条款规定实现提前回款的,则按照年息6%计算,增加提成金额。以更优的结算方式收款的,计算节省利息,并在对应的提成额中增加提成金额。

增加提成金额=(提前回款资金量×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360)×提前回款天数)

减少提成金额=(延期回款资金量×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360)×延期回款天数

第三章 其他情况提成兑现计算

第一条 市场人员调整相关规定

负责该领域的营销人员发生变更的(以具体签订的变更单为准),在移交二个月内,按照新增订单金额及以往应收清收金额计算的提成或奖励,原营销人员享受30%,新任人员享受70%(实际兑现时按不同类型规定计算发放);二个月后,提成及奖励全部分配给新任营销人员。

第二条 片区负责人提成兑现规定

(一)各片区负责人应兑现提成奖励额为所负责片区实际完成任务应兑现人均提成额的2倍,其余兑现提成额,在团队其他成员中分配。

(二)各片区负责人应兑现提成奖励额的70%逐月兑现,30%在年末结合所负责区域年度任务的完成比率一次性进行计算兑现。

实际提成兑现额=应兑现提成奖励额*年度销售目标完成比率-前期已兑现提成额。如计算结果为负,则不予兑现。

第四章 销售费用的计算

第一条 营销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

(一)在计算应兑现提成额时,除销售总公司副职及营销人员个人薪酬(包括工资、社保统筹、福利及公司补助的通讯费用)以外的费用计入个人营销费用,包括住宿费、补助费、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

(二)办事处的开办费用(办公设施、生活用具)、与租用办事处地点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他正常支出费用由营销人员按照办事处管理办法承担。

(三)项目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咨询、中标服务费等特殊费用(包括税金)、购买标书费用、标书制作、邮寄费等,在进行项目预算时核入项目成本,不纳入营销人员个人销售费用。

(四)营销费用高于提成时,则滚动冲减至其他项目提成,直到全部冲减完成后再进行提成兑现。

(五) 非产品质量、交货期及其它不可抗力影响产生的各项费用全部计入营销费用。

第二条 营销人员所在部门承担的费用

人员工资以及其它各项因业务需要而调用本单位负责人及公司领导资源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全部由营销人员所在部门承担。部门合作发生的费用由各部门均摊。

第三条 费用的审批原则

(一)各项费用在支出前必须经过销售总公司各区域负责人或授权人及销售总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计入此项目费用,由销售总公司办公室统一备案,并由本单位营销费用统计核算人员进行管理。

(二)重大项目费用在支出前由该项目负责人确认,销售总公司负责人审核,事业部或公司领导批准,方可计入此项目费用,由销售总公司办公室统一备案,并由本单位营销费用统计核算人员进行管理。

第五章 提成兑现规定及流程

第一条 提成兑现流程

(一)营销项目提成计算以合同签订为依据,在合同签订后的十五日内兑现20%,收到首批合同款的十五日内兑现提成额的30%,按照回款进度在收到除质保金之外的全部货款后,兑现提成额的20%,收到质保金后发放剩余的30%。

(二)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置换应收账款、质保金的,在收回货款时计算销售提成,但在实际发放时兑现额度不超过该项目提成总额的90%,剩余10%提成待收回银行保函后兑现。

(三)跨部门运作成功的重大项目,收到第一笔货款后三十天内,由项目组根据以上原则单项申报,报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进行兑现。具体兑现时,留合同总额的2‰作为账款清收提成(包含所有清收费用),由具体清收人享有。但质保金未收回之前,只兑现至总体提成额的70%。

第二条 其他规定

(一)若合同未执行完毕,原项目营销人员因各种原因离职或转岗的,则未兑现的提成额按照以上规定分配给完成剩余工作的应收清欠责任人。

(二)营销人员取得提成所需要上缴的各类税费,由受益个人承担。

(三)营销团队或人员无借支的,每月进行兑现;有借支的,按照季度进行兑现。

(四)销售总公司每月12日前提供上月(自然月)销售提成的计算结果,公司经营计划部在15日前审核完毕。公司领导在18日集中审批并兑现上月的销售提成,公司财务部在每月25日前集中进行办理发放完毕。

(五)公司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审核兑现提成,对未按上述时间规定完成的部门负责人给予5至10分的扣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如发生货款被骗,由营销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销售总公司,有关风险抵押金事宜参照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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